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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剛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有什麼想法嗎?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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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正式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引入我國刑事法院。面對2023年1月1日即將施行的刑事訴訟制度重大變革,大家準備好了嗎?

在啟程之前,你可以取得的資源

 

那些該留意的事:問答集

在《國民法官法》的制度下,流程怎麼走,又會產生哪些文書資料呢?

  1. 協商程序
    • 協商會議紀錄:檢辯雙方在準備程序期日前進行協商程序所作成之紀錄,以便利後續訴訟之進行。
  2. 準備程序
    •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資訊、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是檢察官據以向管轄法院起訴之文書。
    • 檢察官刑事準備程序書:記載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聲請調查項目及預期詰問時間,是檢察官為準備程序所提出。
    • 辯護人刑事準備程序狀:記載被告答辯、對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意見、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聲請調查項目及預期詰問時間以及對於檢察官適用法律之意見,是辯護人為準備程序所提出。
    • 法院囑託鑑定函文:記載法院向鑑定單位所為之鑑定囑託。
    • 國民法官詢問事項:記載詢問國民法官之問題,是選任程序所需要。
    • 審理計畫書:依照準備程序所整理結果所做成之審理計畫書,是審理程序進行的主要依據。
  3. 選任程序 對於國民法官來說,您會從選任程序開始參與
    • 選任程序說明書:說明選任程序流程與時程,及其適用的法律。
  4. 審判程序
    • 審前說明書:記載選任程序流程與時程及本案適用的法律,是法院於選任期日前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料。
  5. 評議程序
    • 評議程序資料:在國民法官評議程序間向國民法所為之說明,協助國民法官了解評議程序。
 
哪些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有包含酒駕案件嗎?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必須是少年、毒品以外案件,且屬於「最輕刑度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而造成死亡結果」的情形,才可由國民法官來審判。因此,如果只是單純的酒駕,就不會有國民法官參與。但如果酒駕造成他人死亡,就會加入國民法官。

 
只有重刑或命案,才需要國民法官嗎?

為什麼只有重罪,才可由國民法官審判?主要是因為投入國民法官,非常非常花錢!司法院過去估計,每個案件加入國民法官後,可能需額外花費23萬元,而這還不包含職業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額外投入的力氣,以及其他無形的成本。為了限縮案件數量,才限制國民法官案件的類型(司法院目前預估第一年會有300件)。

然而,只有重罪的案件,才是重要的嗎?若屬於證據明確、嫌疑人也自白的殺人案件中,是否需要國民法官?諸如人頭帳戶被判詐欺等,律師及學界認為有爭議案件類型,是否因為刑度較低而不需要國民法官?或是說,如果有些法律解釋存在著脫離社會現實的爭議,未來的制度上,是否可考慮也讓國民法官加入審判?

雖然在國外經驗上,人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通常都適用於重罪。但究竟什麼樣的案件需要國民法官?這從來不是一個理所當然的問題。

協商程序 準備程序 證據能力裁定
 
是不是有些證據,只有職業法官才看得到?

基本上,你看什麼,職業法官也看什麼。並且,職業法官是跟你同時看到的喔!

在國民法官法庭中,檢察官起訴時只能提出起訴書,不可以將相關證物一起給法院。所以說,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原則上都是在第一次開庭辯論時,才會看到證據的「內容」。

但要注意的是,決定審判期日可以提出什麼證據的「準備程序」中,職業法官會先看到證據的「名稱」,舉例證據的名稱是「被告偵查中的自白」,但法官不會知道被告的自白講了什麼。在這個階段,如果被告方證明了自白是出於刑求,它就不能在辯論時提出,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也都不會知道它的內容,以避免法官受到有問題的證據影響。

 
職業法官先看到證據,有差嗎?

其實,除了國民法官法庭外,現在一般案件都還採取「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不只提出起訴書,相關證據也都會一起交給法院。如此一來,職業法官在聽到被告的說法前,就已經取得被告有罪的證據了。經驗上,這很容易預先認定被告有罪(也就是所謂的「預斷」)。

就此來看,國民法官法庭採取的作法,其實是刑事訴訟改革長期的目標之一。如果施行狀況良好,也可能會採行至一般案件中

 
竊聽所得的資料,可以拿來當證據嗎?

原則上,如果是違法竊聽取得的資料,就不能當作證據。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職業法官會看到資料的內容,但如果確定不能當作證據,就必須要當作沒看到。

比起具有審判經驗及法律專業訓練的職業法官,國民法官更容易受到證據內容的影響。因此,法院在選出國民法官前的「準備程序」,就會決定證據能不能被提出,所以如果真的有竊聽的資料,你當國民法官時也是看不到的哦。

 
如果我就是看到了呢?

如果竊聽資料的內容非常關鍵,也不能保證在審理階段交互詰問、證據提示的過程中,有意無意地透漏給國民法官知道。如果不幸讓國民法官知道了,職業法官會當庭曉諭國民法官不能將它作為判斷的依據。但知道就是知道了,沒有辦法當作它不存在啊?怎麼辦?萬一看到了,也必須當作沒看到!

選任程序
 
國民法官怎麼選出來的?

經隨機抽籤後被選出的民眾,法院會有一個「選任程序」來挑選國民法官,讓檢察官、辯護人、職業法官對候選的國民法官問問題,再根據回答排除部分候選人。由於整個刑事審判還是必須依循刑事法基本原則,所以拒絕接受「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或「裁判證據法則」的人,在「選任程序」就會被淘汰。

反過來說,就「是否支持死刑」、「是否有穩定工作」等諸如此類的問題,也有可能在選任程序被問到,但候選人是否因回答而被排除,則會由職業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視情形判斷。總之,一般人不會因為價值觀的不同而不適合當國民法官,但在「選任程序」中,檢辯雙方會視案件情形進行挑選。

 
國民法官該怎麼選?

選任程序是為了挑出公正適合且較不具偏見、歧視的國民法官。但其實在檢、辯雙方對抗性的思維下,雙方想的往往是「如何挑出對我方有利的人?」舉例來說,在「殺害家中長期臥床的老父」的案件中,辯護人可能會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長期照護年邁親人」的經驗,並認為有此經驗的人可能傾向於同情被告。反之,檢察官可能會對這類人發動附理由或不附理由的拒卻。

如此一來,以避免偏見、歧視為目的的選任程序,在某些情形下反而可能演變成另一種偏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Batson v. Kentucky」案處理的問題,便是檢察官以「不附理由拒卻」方式排除4名黑人候選陪審員,而最終Batson被清一色由白人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有罪。最終,法院認為檢方侵害了被告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

也就是說,縱使想挑出對我方有利的國民法官,仍有界限存在。基本上,檢辯雙方不能基於歧視性的理由,針對特定族群,如種族、性別,進行「不附理由拒卻」。不只是選任程序,整個刑事審判中存在著很多「不完美」,但這就是在有限資源下能達到的「司法正義」。

 
如果國民法官在選任程序說謊,該怎麼辦?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說謊、或在調查表上不實亂寫,可能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果被通知為候選的國民法官,經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可能會被罰錢喔。

 
國民法官該怎麼挑?

在選任程序乃至於整個審判程序中,有疑慮的國民法官都可能受到來自律師、檢察官的考驗。以2016年美國紐約的Peter Liang一案為例,辯方律師就透過陪審員的臉書貼文內容質疑其公正性,並指稱陪審員就其父親曾因殺人而被判刑的事實說謊(雖然在最後,這串質疑並不影響判決結果)。也就是說,國民法官是否誠實、適任,主要會交由檢察官、律師於程序中(主要是在選任程序)加以檢驗。

審理程序
 
職業法官一直在跟檢察官和律師講悄悄話,為什麼不能聽?

知道的太多……不一定比較好!

在訴訟過程中,有時候提供過多的資訊給國民法官,反而會干擾他們的判斷。因此,職業法官有時會以「法庭側議」(sidebar)與檢察官與律師私下溝通。例如,檢察官在言詞辯論提到了準備程序已裁定不能作為證據的事項時,為了避免國民法官進一步的注意,職業法官可能就會私下請檢察官注意。

另一種可能是,直接讓國民法官聽到可能會影響其客觀、公正的判斷。舉例而言,律師違反交互詰問的規則,而多次被檢察官異議成立。當職業法官覺得情形嚴重,而有必要口頭加以注意時,為了避免在國民法官中留下「律師被職業法官訓斥,是不是他講話不可信?」的印象,職業法官也可能會以「法庭側議」的方式處理。

也就是說,這些悄悄話都是職業法官認為直接讓國民法官聽到,可能影響到他們的公正、客觀。所以說,縱使你沒聽到悄悄話,也能繼續正常地進行審判!

 
職業法官請我忽略剛剛聽到的。但我都知道了,是要怎麼忽略?

如果無法忽略,就要去釐清這件事是怎麼干擾你的!

為什麼職業法官會叫你忽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檢察官提出了違法取得的證據,依法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個時候,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認定事實時,都必須當作這個證據不存在。

當然,一般人都沒有這種「過目即忘」的功力(其實職業法官也沒有),所以比較可行的方法是,在每一個事實認定的環節都問自己「如果缺乏違法監聽的錄音,我還會認為被告有做這件事嗎?」也就是說,先不要急著思考有罪或無罪,而是具體去想相關的事實(如:被告認識A?被告想拿毒品給A?被告想賣毒品給A?),是否在缺乏錄音的情況下也能認定?

在不能完全忽略的情況下,要知道這個違法的證據怎麼影響自己的判斷,才可能排除這層干擾。

終局評議 罪責評議
 
如果我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見解,那要怎麼辦?

不一定都要照最高法院說的判,你可以嘗試說服職業法官!

依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法令的解釋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但職業法官可以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也就是說,法令的解釋,國民法官原則上還是必須聽職業法官的。

舉例來說,湯景華縱火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縱火是縱火、殺人是殺人,不能只因為造成死亡,就囫圇吞棗地推論說,以報紙點火引燃騎樓的機車,就有殺人的故意。如果職業法官引用這個見解,向國民法官說明應區分放火與殺人的不同。如果缺乏其他證據,你作為國民法官,就無法單以被告引燃機車的行為,認定被告有殺人的故意。

然而,個案中職業法官也不一定要遵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你真的不認同,還是可以嘗試說服職業法官。不過,這也會造成案件上訴後,有被最高法院發回的可能。

 
一般人有辦法進行法律解釋嗎?

這其實涉及了法律解釋到底完全是屬於法律人的專業,還是也必須借重人們一般的生活經驗。以毒品案件為例(雖然毒品案件未來不會由國民法官審理),你覺得上網從國外購買少量古柯鹼(一級毒品)供自己吸食,是屬於運輸、持有或吸食毒品罪?依現行穩定的實務見解,從國外購買毒品至國內會構成「運輸毒品罪」。本罪與「販賣毒品」相同,依法,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看完上述案例,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你又會怎麼解釋法律?你覺得,解釋法律需要怎樣的生活經驗?

科刑評議
 
國民法官怎麼知道要判幾年?

職業法官可能會提供量刑資訊作為參考。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除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外,也必須決定量刑。由於大家對於量刑都沒概念,未來的實務運作中,可能會由職業法官藉量刑資訊系統向國民法官說明可能的刑度,再交由國民法官判斷。

 
咦,那感覺好像就是聽職業法官的啊?

問題在於,事實認定雖可藉助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但量刑也可以嗎?再來,既然除了職業法官之外的人都沒有量刑經驗,最後不還是要參考職業法官的經驗,或是利用量刑系統決定?

此外,量刑資訊系統只能呈現過去的量刑分布,但無法告訴我們量刑的輕重是否合理。如果目前的量刑過輕或過重,依靠系統進行判決,就只會延續過往的錯誤。無論如何,已經確定未來的國民法官會進行量刑,而司法院也計畫推出「刑事案件量刑妥適法」,預計也會對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時產生影響。就國民法官是否適合一起量刑,就有待觀察了。

宣示判決

加入國民法官法庭觀察團!

人民的關心與參與是《國民法官法》成功的基石,因此我們邀請關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民眾加入觀察團,實際走入各地法院舉辦的法庭,您可參考本會製作的「法庭觀察表問卷」,紀錄您的旁聽意見,並將問卷回饋給我們。

若您是被法院抽中,成為國民法官,不論您是正式、備位或是候選國民法官,我們需要您的回饋意見,以下問卷邀請您填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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