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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堯免職案憲法法庭記者會|落實憲法平等權,破除警消特別權力關係

明日司法院將召開憲法法庭審理因爭取消防員勞動權益而遭高雄市政府打壓徐國堯免職的聲請案,徐國堯因2012年舉辦遊行爭取消防員勞動權益,以及向消防局進行工時訴訟(本訴訟做成釋字785號外勤輪班公務員工時改革解釋令)後,遭高雄市政府及消防局以3個月內連續祭出42支申誡方式打壓免職,其懲處時間與密集程度,創下公務員懲戒史上罕見的案例,在歷經保訓會行政救濟管道有限、訴訟僅有程序審查的結果下,將在明日迎來由大法官主持的憲法法庭審查。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與民間司法法改革基金會認為,徐國堯遭打壓免職案件,正涉及對公務機關內吹哨者保障、是否落實憲法平等權、破除警消特別權力關係的指標性案件!因此今日透過記者會向社會各界說明對聲請案基層警消團體意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業法律意見,以及回應本案相對人內政部的答辯書。

當事人尚未開庭就遭行政機關出「奧步」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代當事人徐國堯反應本釋憲聲請案準備過程中,遭到答辯機關內政部、銓敘部侵害答辯權益:

  1. 內政部於3/18提供憲法法庭答辯書,並寄予當事人一份,然而卻與憲法法庭公布之答辯書狀內容不同。
  2. 銓敘部應於3/21提供答辯書予憲法法庭與當事人,然而當事人卻於3/25才由委任律師收到銓敘部答辯書。

綜上行為已造成當事人答辯權益受損,更甚無法確認行政機關是否提供正確書狀予當事人進行答辯,籲請憲法法庭明察,本會亦嚴正譴責內政部與銓敘部以此種訴訟策略使當事人訴訟權益受損!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發言

徐國堯是釋字785號解釋令催生者,卻因發起工時訴訟、舉辦遊行堅持吹哨輪班公務員工時血汗而遭到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密集懲處打壓免職,是消防員首起因爭取權益遭到惡意打壓免職的案例,亦是公務員懲戒史上罕見的案例,其打壓後續引發寒蟬效應,造成高雄市基層消防對權益改革噤聲,徐國堯於2014年遭免職展開將近8年時間漫長復職之路,將於明日憲法法庭上進行言詞辯論,而本會做為基層消防團體亦有向憲法法庭申請「法庭之友」提出意見書。

而針對內政部所提現行法規合憲之答辯書,本會認為是嚴重誤導憲法法庭認知,以及為訴訟而刻意變造之刻意說法,本會以以下三點進行回復:

  1. 紀律維持與殉職無關,請內政部勿汙衊殉職先烈:內政部於答辯狀第9頁(4)點表示「消防員因公殉職死亡數比一般公務員高、亦較警察人員高,因此消防人員紀律之維持與否,乃影響人民及消防人員本身之生命財產安全甚鉅」,本會必須要說內政部的答辯是對於殉職先烈的侮辱與汙衊,內政部此言無非是暗指殉職先烈為無法維持紀律者,然而諷刺的是殉職消防員正是因為符合國家「冒險犯難」明知危險仍持續執行任務而犧牲生命,對國家之忠誠、人民財產之保護早已超越個人生死,此種為了證明警消需有更嚴格之獎懲要求,為勝訴而故意將紀律維持與否與殉職掛勾的言論,將嚴重打擊基層士氣。

    且消防員殉職因素錯綜複雜,豈是單一紀律問題導致?查近年來殉職案件如2014年81氣爆、2015年桃園新屋大火、2018桃園敬鵬大火等殉職案件,均有監察院調查報告或內政部調查報告可閱,均未提及所謂紀律問題,其成因更多是政府缺乏人力、裝備等導致,影響人民與消防人員本身之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的是內政部對基層警消的保障與否,切莫牽拖基層與殉職警消!

  2. 警消獎勵多來自過勞,內政部末倒果為因:內政部於答辯狀第9頁(6)點表示「消防人員與警察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獲得獎勵之機會及次數亦較一般公務人員頻繁」因此與一般公務員在獎懲寬嚴懲甚鉅因此有別一般公務員,根本是倒果為因!警消人員獲得獎勵來源多數是因每月超時工作,而機關無法完全給付加班費造成的結果,而作為警消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卻毫不慚愧的放任人力不足、工時過長、加班換嘉獎,再告訴大法官此為合理之情形,是誤導大法官。

  3. 警消並無其勤務上相似之處:內政部於答辯書第8頁(1)至(3)點一再表示警消有其勤務上相似之處、警消時常偕同執行任務等語,亦是完全錯誤誤導大法官認知,警消自1995年分立後以消防法明確定義消防三大任務為「搶救災害、緊急救護、預防火災」與警察任務幾乎無重疊之處!且實務上搶救任務、緊急救護送醫均係由消防單位獨力完成,除少數如自殺、強制送醫案件外,勤務上根本無偕同與相似可言,請內政部莫一味為勝訴而扭曲社會認知。

最後,內政部一再於答辯書中證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合憲是因要達成對警消較為嚴格之斷然處置方式,避免影響主管領導統御與團隊紀律,以合理化現行累計至18支申誡即刻免職的條文,但現行《公務員考績法》當中以有直接「兩大過免職」、「年終考績丁等」兩種處置手段予行政機關汰除不適任公務員,本案卻是以連續大小密集懲處造成免職的手法,是懲戒制度上的重大法律漏洞,「兩大過免職」、「年終考績丁等」過去本就可透過行政訴訟得到救濟,然而連續懲處造成的免職卻無法,使得行政機關可以把以警告、矯正為目標的懲處拿來當作免職的手段,且未有相對應的救濟管道,才成為此次本案當事人聲請的原因,本會籲請大法官做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違憲判決,避免未來行政機關鑽此漏洞,讓懲處成為打壓異己的工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副主任呂政諺律師發言

今天我們和消促會、警工會坐在一起,呼籲社會大眾關心,是因為本案不只是徐國堯個人的權利保障,更關係的所有公務員的權利。其實,憲法在制定之初,就預想到要透過外部的力量,來制衡行政權中長官的權力,以創造靈活、具有自我反省能力的行政體系,而不是讓長官大權一把抓,下屬都只能唯命是從,導致體制僵化。

很遺憾的是,這種進步的立法,到現在於制度上都仍然無法落實。

而徐國堯,正是現狀制度下的犧牲者,見證了長官濫用行政懲處權時,基層公務員就只能被迫服從、放棄思考。當時因為這一系列的懲處,也導致參與消防員工作權益推進的消防員人人自危,引發了寒蟬效應。這也證明了現在行政懲處制度的不當。因此,我們應該讓懲戒權回歸司法,透過具有外部性、更加客觀的法院來決定,終止司法懲戒權被架空的違憲的現狀。

徐國堯案對於公務員權利的保障、建立高效能公務體系以實現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深遠而重大的意義。大法官這次的憲法判決,也立於承先啟後的地位,決定公務員懲戒制度、甚至是整體文官制度的未來面貌——在多元、民主、開放的社會下,我們想要繼續仰賴長官個人英明的管理與決斷?還是願意透過公務體系中每個人的理性溝通,盡可能地去促進公共利益?

和以前比起來,今天我們已具備更充分的條件,將過去來大法官對於公務員權利的重視,真正落實於制度實踐中。期待經過明天的辯論,大法官可以作出進一步保障公務員權利的判決,讓我們的行政體系可以更多元、開放。

附件

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徐國堯不當免職案 及 考績丁等免職

新聞聯絡人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朱智宇

主辦團體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聲援團體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