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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四週年警政署大門潑漆「交出323暴警」二審無罪~義務律師團聲明

為什麼有324四週年潑漆案?

324四週年潑漆案發生於323事件四週年時,針對警政署未積極調查真相及追究國家暴力的責任,被告等於警政署大門及圍牆潑漆書寫「交出323暴警」、「勿忘323」等,展現其對政府機關怠惰卸責之不滿,卻也因此被起訴「毀損罪」及「侮辱公署罪」。 隨著時間遞嬗,324事件國家暴力的血腥逐漸被遺忘,本案被告們並不想就這樣遺忘,但他們對督促政府的象徵性言論,卻也讓他們因此面對國家的法律訴追(詳情可參連結

今日(2021/06/09)律師團收到324四週年潑漆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判決主文宣告原一審判決撤銷,六名被告均無罪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依據卷內事證,闡述被告等人對警政署大門、圍牆、拒馬等物品潑漆、寫紅字的行為,不致使這些物品之功能效用喪失,且實際上這些物品也沒有因為被告的行為而不堪使用,認定被告等人不構成毀損;其次,被告等人潑漆、寫紅字的行為,是針對323事件之責任歸屬,本於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的意見及評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具體指摘,內容並非抽象謾罵、污衊,因此被告以潑漆、寫紅字行為表達其個人言論一事,並非刑法所禁止的侮辱公署行為。    

律師團對於高等法院自本案被告等人所涉法條之構成要件與卷內證據做清晰論理,糾正下級法院見解,並勇於以無罪判決維護人民憲法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之決定,敬表感佩。然而,在本案偵查程序仍發生了恣意逮捕、違法搜索、限制人身自由、公文書記載不實等威權體制遺留在系統中重大侵害人權之行徑,顯與我國近年主張自由、民主之進程倒行逆施,謹在此提出呼籲:    

一、勿動輒以刑事案件恫嚇人民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權利的行使

本案的源頭是被告等人以行動來宣告對當年警察對人民施加大規模暴力的究責。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發生至今,為數不少的學者及研究均發現,當年警察能無所忌憚之施暴,其背後根本原因之一,乃長年以來警方以敵對意識面對街頭人民訴求之不當心態,以及系統內警察權力毫無節制之威權遺毒。在本案審理時,法官及律師團也在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中發掘出警察違法逮捕、偵查之事實,相較起法庭中的六位被告因表達言論而到庭應訴,警方濫權追訴之行徑更顯諷刺。民主多元社會,本應包容不同意見,然行政權卻經常以刑事訴追手段,陷異議者於桎梏,藉以壓抑反對意見,侵害言論自由。律師團感謝本案六位被告勇於實踐憲法保障其意見表達的權利,但我們永遠無從得知本案以外曾有多少人迫於警方濫權而噤聲。希望今日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讓有見識、有想法的台灣人,更勇於行使其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二、「侮辱公署罪」應除罪  

司改會曾在2020年7月25日舉辦「威權刑法與轉型正義:從煽惑罪及侮辱公署罪談起研討會」據該次研討會上學者的報告說明,侮辱公署罪自清朝大清刑律延續至今,但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年餘,如此帶有威權色彩的侮辱公署罪是否有其正當性,早已備受各界質疑。侮辱公署罪的存在與適用,不只可能侵害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自由,也實質阻礙了社會溝通對話的進行,甚至與國民主權之政治思想相悖,應該儘速廢止。

當我們從新聞媒體知悉中國、香港、新加坡、泰國、緬甸等鄰近國家,層出不窮地出現政府動用國家權力逮捕、起訴社會運動者時,自詡為民主自由楷模的台灣,竟還保留並使用此種威權遺緒之法律,並容任政府得以之作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這已顯露出我國部分法律的不合時宜及國家體制內部文化並未與當代人權潮流接軌的現象。律師團在此呼籲執政者在高舉轉型正義大旗聚集民意的同時,也務必要仔細檢視國家機器內部哪些規範需要被汰舊換新,或許現在正是著手廢止侮辱公署罪的好時機。  

三、警方執法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本案一審判決已確認本案所有扣押的手機相機資料,以及被告等人之警偵訊證詞,皆係警方違法盤查、違法搜索、違法扣押而來,因此沒有證據能力。由本案警方錯誤百出的蒐證過程、移花接木的調查報告,及近日眾多恣意違法盤查而衍生的員警不當行為的爭議中可知,警方在職權行使的法治教育上,仍有改進監督之必要,尤其是對於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及正當事由之判斷,更屬當務之急。    

綜上,經由高等法院的清楚說明,肯認本案被告六人表達意見的權利,並惠予無罪判決,實屬萬幸。但在民主國家中,如果人民必須以面對訴訟為代價才能表達自我意見,這個制度就是對言論自由的不當阻礙。本案被告歷經數年訴訟及生命中的掙扎,提醒大家勿忘324國家暴力尚未究責的事實,也同時親身示範國家機器如何以刑事追訴來限制人民表達言論的粗暴行徑,正如台灣民主化道路上許多勇敢的社會運動者,靠著奮不顧身的衝撞與投擲異議之聲,推動制度與社會的轉變,一點一滴地累積民主自由的真正底蘊。    

改革未完待續,我們仍期盼、追求一個台灣人民能自由表達意見、國家也充分包容、保障人民不同聲音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