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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四週年潑漆案

為什麼有324四週年潑漆案?

324行政院驅離事件距今已經七年多,當晚因員警濫施不法暴力而受傷的民眾,光是衛福部緊急醫療系統中有紀錄的部分,各大醫院至少派出61台次的救護車、有超過200人因此次驅離行動到醫院治療。7月16日,監察院甫公布了109內調0077調查報告,糾正了警政署,再次確認當晚警察違法施暴驅離群眾的事實。

然而,七年多以來,不論是以提起自訴、國賠或向監察院陳訴、請議員質詢,民眾與民間團體嘗試了各式管道,積極促請警政或司法單位協助究責。然而至今,當晚對民眾施暴的員警,仍無任何一位遭到行政懲處或刑事追訴,也無任何警察長官要負責。

324四週年潑漆案發生於324事件四週年時,針對警政署未積極調查真相及追究相關人士的責任,被告等於警政署大門及圍牆潑漆書寫「交出323暴警」、「勿忘323」等,展現其對政府機關怠惰卸責之不滿,卻也因此被起訴「毀損罪」及「侮辱公署罪」。

隨著時間遞嬗,324事件國家暴力的血腥逐漸被遺忘,本案被告們並不想就這樣遺忘,但他們對督促政府的象徵性言論,卻也讓他們因此面對國家的法律訴追。 

324四週年潑漆案訴訟結果  

【一審】台北地院刑事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98號

  1. 被告六人犯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各處拘役30日。侮辱公署部分無罪。
  2. 被告手機內資料、大部分警偵訊證詞,皆因源自違法拘提、違法搜索、違法扣押,因此無證據能力。 被告潑灑紅漆造成大門、圍牆、拒馬之「原有外觀有所改變」,且縱認政府機關外觀或公物無美觀之要求,至少應保持整潔,潑漆「破壞整潔衛生」,該當使大門、圍牆、拒馬效用受損而不堪用。
  3. 被告等人書寫的「交出323暴警」、「323」及「四周年」等文字,但依常情觀之,沒有貶損、污衊評價之意,不構成侮辱。  

【二審】高等法院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400號

  1. 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六人全數無罪。
  2. 毀損部分: 大門、圍牆及鐵拒馬等物品本體、外形並無毀壞、喪失,且現仍繼續使用;該等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然油漆可以松香水、香蕉水、甲苯、去光水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 且警政署之大門、圍牆係作為屏蔽及管制功能,其為政府機關建物外觀之一部,並無特殊美術或造型設計,主要講求堅固,與一般住家建築追求整體美感外觀不同;另鐵拒馬係作為隔絕及阻擋之效用,亦無特殊美術或造型設計,難認該等物品尚兼具美觀效用或目的,則縱因被告等人遭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而影響其美觀,亦未損及該等物品之效用或目的。
  3. 侮辱公署部分: 被告等6人所為,並非「侮辱」言語,未合致公然侮辱公署罪客觀構成要件,自無庸進一步檢驗該條規定之合憲性,因認無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 

無罪之後

對於高等法院能糾正原本下級法院見解,維護人民憲法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律師團敬表感佩。然而,本案另外彰顯了我國民主化進程中諸多未竟之業,謹在此提出呼籲:  

一、勿動輒以刑事案件恫嚇人民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權利的行使

本案的源頭是被告等人以行動來宣告對當年警察對人民施加大規模暴力的究責。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發生至今,為數不少的學者及研究均發現,當年警察能無所忌憚之施暴,其背後根本原因之一,乃長年以來警方以敵對意識面對街頭人民訴求之不當心態,以及系統內警察權利毫無節制之威權遺毒。在本案審理程序中,法官及律師團也在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中發掘出警察違法逮捕、偵查之事實,相較起法庭中的六位被告因表達言論而到庭應訴,警方濫權追訴之行徑更顯諷刺。民主多元社會,本應包容不同意見,然行政權卻經常以刑事訴追手段,陷異議者於桎梏,藉以壓抑反對意見,侵害言論自由。律師團感謝本案六位被告勇於實踐憲法保障其意見表達的權利,但我們永遠無從得知本案以外曾有多少人迫於警方濫權而噤聲。希望今日高等法院的判決,可以為有見識、有想法的台灣人,更勇於行使其受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二、「侮辱公署罪」應除罪  

司改會曾在2020年7月25日舉辦「威權刑法與轉型正義:從煽惑罪及侮辱公署罪談起研討會」據該次研討會上學者的報告說明,侮辱公署罪自清朝大清刑律延續至今,但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已30年餘,如此帶有威權色彩的侮辱公署罪是否有其正當性,早已備受各界質疑。侮辱公署罪的存在與適用,不只可能侵害人民監督政府的言論自由,也實質阻礙了社會溝通對話的進行,甚至與國民主權之政治思想相悖,應該儘速廢止。

當我們從新聞媒體知悉中國、香港、新加坡、泰國、緬甸等鄰近國家,層出不窮地出現政府動用國家權力逮補、起訴社會運動者時,自詡為民主自由楷模的台灣,竟還保留並使用此種威權遺緒之法律,並容任政府得以之作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這已顯露出我國部分法律的不合時宜及國家體制內部文化並未與當代人權潮流接軌的現象。律師團在此呼籲執政者在高舉轉型正義大旗聚集民意的同時,也務必要仔細檢視國家機器內部哪些規範需要被汰舊換新,或許可以從這問題重重的侮辱公署罪開始著手。  

三、警方執法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本案一審判決已確認本案所有扣押的手機相機資料,以及被告等人之警偵訊證詞,皆係警方違法盤查、違法搜索、違法扣押而來,因此沒有證據能力。由本案警方錯誤百出的蒐證過程、移花接木的調查報告,及近日眾多恣意違法盤查而衍生的員警不當行為的爭議中可知,警方在職權行使的法法治教育上,仍有改進監督之必要,尤其是對於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及正當事由之判斷,更屬當務之急。  

本案相關新聞稿

 

「若不將侮辱公署罪釋憲,往後一定會有更多民眾入罪,我可能不是採取行動的最後一人,此次也可能也不會是我最後一次行動,不管判決結果如何,我皆不會服從依侮辱公署罪而起訴的判決。如果這個法無法使我信服,此次審判對我無作用,一個無效的審判程序,為何不終止?望請庭上終止審判,將侮辱公署罪送往釋憲,讓顯然退步又違反民主精神的侮辱公署罪能步入歷史。」

被告莊O洋/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侮辱公署罪在法學界已多有討論是否合時合宜,我們當時的行為也誠如檢察官起稱第一段所述,是和平、理性且必要的言論自由定義,在這樣的行為當中,沒有人受傷,我們也表達了訴求,如果寫文章、開記者會有用的話,不會過了六年我們還是不知道2014年3 月23、24日對民眾施暴的員警是誰,所以我們必須要透過這樣的方式來提醒政府及民眾反服貿運動還沒有結束,至今仍有許多的運動參與者還在訴訟當中。 」

被告吳O彥/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哲學家彌爾的論自由一書,其所謂自由的界線,僅以同時保有他人之自由為必要條件,而彌爾之自由,作為現代法哲學之基礎,故言論自由自始不以「為他人所接受」為必要,且本次言論行動理性和平,並無損害公共利益、破壞秩序、造成緊急危難的情形。檢察官以「為他人所接受」為由,用侮辱公署罪起訴,有違法哲學之基礎。以歐陸法系而言,無哲學基礎的條目,就無法律要件構成的正當性,因此,建請庭上終止審判,提出釋憲。 」

被告張O維/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2014年3 月24日警察之暴力,罪證確鑿,至今卻在諸多法律程序中四兩撥千金方式輕輕放下,本案卻受高強度的司法追訴,要求我的當事人對著模糊不清的照片指認自己,當中調查強度之不合理,至臻明確。又侮辱公署罪如同前述乃高度違憲之爭議條文,本次審判將是台灣作為民主國家之其中一試金石,懇請鈞院在本案明顯沒有涉及毀損、侮辱公署罪亦顯有違憲之虞之情況下,針對本起案件依法做出適當的裁判。 」

李翎瑋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人民在進行陳抗時表達政治性言論,幾乎不可能不去影響所謂的公共秩序,我們從現行侮辱公署罪半數上為警方執法糾紛就可以看到,這個罪在實務上的使用時常成為警方限制集會自由及言論自由之手段,在此脈絡底下,希望鈞院能慎重考慮被告主張,停止審判將本案所涉侮辱公署罪聲請釋憲。」

李明洳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縱使本件未聲請釋憲,但本於刑法最基本之謙抑性及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從言論自由的理論解釋,在沒有明顯而立即危險的情況下,國家不能以侮辱公署罪任意作為限制人民政治言論的手段,本件被告潑漆、丟面具、在牆面上寫字等行為,都不是強暴脅迫的激烈手段,審判中調查後也得知上述的牆面、警政署大門及拒馬在外觀及功能上都沒有毀損,被告的行為實際上並未造成具體損害,縱然批評政府機關的行為可能會使所屬的公務員難堪,但這不能構成被告行為有何等明顯而立即危險發生,同時也不影響到國家有關公務的執行。國家自不能對被告此等行為發動刑法來限制其意見表達,這樣的解釋才合乎檢察官所援引的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闡釋以言論自由達成監督政府、促進社會對話的目的。」

黃昱中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我們想從這兩天香港的情勢開始談起,香港因為通過港版國安法,開始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這兩天有許多的泛民派人士因為批評了香港的政府參與了抗爭行動,因而遭受香港政府的拘捕,並進行刑事訴追。就此部分,其實和我們的刑法侮辱公署罪有相當的相似性,因為國安法限制言論自由的目的,就是要維護統治者的統治,禁止人民批評政府,對公共事務表示意見,而侮辱公署罪也是如此,侮辱公署罪藉由所謂維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名義,作為該罪之保護法益,以維護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但其背後實際所造成的卻是人民無法自由的針對公共事務表示意見及批評政府作為。 這個條文據學者的考究,是從清朝末年所遺留到現在,我們之所以會遺留這樣的條文繼續使用,也是由於過去威權統治底下,政府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需求,但是目前臺灣已經民主轉型,也成為一個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國家,這樣的條文其存在已不合時宜,而且也和我們保障言論自由的憲法要求存在矛盾。 法院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必須要對抗國家的不法作為,對於行政機關透過各種行政作為或法律制度,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都應該以憲法為本,與國家機關為不同之思維及表示,以抗衡國家機關的不法作為,保證人民權益。過去我們的司法系統是威權統治下的打手,配合國家機關的威權統治,形式的適用法律,協助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現在我們的法院也應該進行司法轉型,而非配合國家的威權統治,適用威權時期所遺留下來的不適當法律。 本件庭上如果還是認為沒有提起釋憲之必要,對於刑法第140 條侮辱公署罪也應給予最大限度的限縮使用,對於被告等人所為潑漆之象徵性政治性言論,排除於刑法第140 條之適用範圍之外,並對被告等人為無罪之判決。 」

林俊宏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就起訴書所載被告張迪皓持紅漆潑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有之拒馬而涉犯毀損罪部分,被告張迪皓雖不否認其有持紅漆潑灑於拒馬,然此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而遍觀卷宗,唯一載有被告張迪皓可能涉犯毀損罪之中正第一分局畫面擷圖照片,完全看不出照片之人為被告。就起訴書所載本件被告間為毀損及侮辱公署罪之共犯, 然遍觀卷宗其究與其他被告有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檢察官並未具體指明及提出積極證據。且檢察官方才論告,也未就本件被告等之行為有何妨礙他人自由、公共秩序等情狀,而不應歸屬法律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具體指明,是基於無罪推定,懇請鈞院為無罪判決。 」

胡珮琪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國家機關犯錯,應當容忍人民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哪怕尖酸刻薄,哪怕有辱斯文,這都是民主國家人民監督政府的最後也最卑微的手段。因此適用上開法條,應作最嚴格的合憲性限縮,只要表意的內容具有政治上評論的訴求,不以侮辱國家機關為唯一目的, 就應該認為尚非本條侮辱公署罪所稱的侮辱性言論。而機關的財產外觀,並不受到美觀的保障,更何況本件拒馬經復原後,機關也承認無從分辨其他未經潑灑的拒馬,而機關的圍牆大門,經過簡易清潔也輕易復原,因此也沒有減損相關財產全部或一部的功能,而不構成毀損罪。」

劉繼蔚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一審 202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原判決雖然有提到說潑漆會影響物品的美觀跟整潔,因此有所謂致令不堪使用之情形。但是大門、大門警徽、圍牆跟拒馬,並沒有美觀與整潔效用。 而且美觀與否其實是依個人主觀喜好而認定,因此究 竟潑漆是否會影響美觀,每個人的看法並不會相同, 因此物品美觀與否與他的效用是無關聯的。 此外,整潔效用是指物品有整潔的功能,比如清潔劑 的效用就是整潔或清潔,但是顯然的大門、大門上警徽、圍牆、拒馬並沒有所謂整潔功能,原判決是搞混 了整潔狀態、跟整潔效用的區別。 ..... 不知道庭上及在場的大家是否還記得7年前的3 月23 日的晚上,不管是在現場或透過電視轉播,那些對和平靜坐民眾施暴的員警,他們以盾牌剁及用警棍打人 民的身體,造成大量民眾受傷,這些並不是以訛傳訛 ,而是都有影片真實紀錄並存在,但是這些施暴的員 警在323 驅離行動過去後,到現在一個都沒有出現也 沒有任何行政或行事責任,政府對於當日的行為也未 有任何公開檢討或道歉,而庭上的被告們在323 驅離 行動四週年的時候,選擇對於警政署為潑漆的行為, 並寫下交出323 暴警等文字,原因就在於「國家暴力 」是不能容忍也不能被遺忘的,所以被告其實是幫我 們記得歷史的一群人,也就是因為有被告他們的行為 ,我們才不會忘記國家曾經對人民做出暴力且侵害人 民權利的事情,因此本件被告他們的行為所要保護的 其實就是「憲政民主的核心價值」,提醒人民也提醒 國家,我們是不能容忍國家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本 件被告有公民不服從阻卻違法的適用,應該予以免責 。 」

褚瑩姍律師/324四週年潑漆案二審 2021年5月6日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