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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街頭到法庭|佔領運動與言論自由:以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為核心研討會紀錄

323佔領行政院事件於今年1月18日三審宣判(案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認定,就公民不服從此一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首次肯認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此權利,且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長期關注我國言論自由及民主法治發展,且適逢香港、泰國甚至美國國會,都出現風起雲湧之佔領型抗爭運動,作為佔領運動開端之我國,司法體系如何鋪墊乃至於開展相關權利保障之基礎及架構,國內外均在關注。如何看待佔領運動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有邀集刑法、公法學者、國際人權法學者共同討論激盪之必要,故舉辦此研討會。

※ 如欲索取研討會手冊,請來信[email protected]

來賓 尤伯祥/318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尤律師作為律師團召集人,認為七年來確實在司法實務中獲得一些收穫,運動對司法的影響不如對政治或社會如此迅速,但仍會慢慢看到成果。


引言 賴秉詳/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

賴律師透過回顧與318、324事件為主的訴訟案結果,分析法院對於事件的立場與所採取的學說見解,幫助研討會建立起一個討論抵抗權的論述基礎。


與談 魏培軒/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魏老師從傳統公法領域的見解來為抵抗權進行憲法層級的辯護,點出在台灣相關抵抗權判決中,稱呼抵抗權為不成熟概念之想法實為一種謬誤。另一方面也針對人民參與抵抗運動的風險與「暴力」在抵抗權運動中的本質進行分析。最終探討在台灣憲法發展的特殊歷史脈絡下,我們的民主制度必須納入抵抗權的必要之處。


與談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翁老師以國際人權法角度切入談抗爭的權利,提供國際人權法上最新意見與眾多佔領運動之案例,說明和平集會權判斷之標準,尤其強調個別和平集會權作為實現或爭取其他權利之工具權利,判斷時在暴力認定上的狹隘性,並應回歸每件個案權衡。


與談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徐老師以傳統的羅爾斯(John Rawls)對於公民不服從的定義作為論述基礎,試圖在政治哲學與法哲學之間找到共同的立足點,對於羅爾斯公民不服從理論中「違法」與「正當」兩件事拉進法律的討論,就可以發現羅爾斯所建立的「正當」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即便他會「形式」違法,但卻不會「實質」違法。亦即公民不服從本身即可作為一種阻卻違法事由來被法律所認可。


與談 許仁碩/日本北海道大學助理教授

近代討論抵抗權案例時鮮少以亞洲為例,許老師透過日本與韓國在近代對抗殖民、對抗威權體制的案例來說明,當憲政抵制尚未建立時抵抗權是否有存在的空間?又或者即便憲政體制完善,但在窮盡體制內一切救濟手段後,卻因為外國強權的壓力而無法有有效救濟時,人民最後的選擇何在?妨礙憲政秩序跟架空憲政秩序,這兩種少見於抵抗權討論的憲法侵害樣態在東亞的背景下是極有討論價值的議題。


QA 許玉秀/前大法官

許大法官在最後點出了「最後手段原則」不應該是限制人民抵抗的條件,反而是掌握權力的人最需要遵守的規則。唯有當政府遵循正當法律程序,Rule of Law才有可能真正被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