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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側記|當司法遇上政治——第一場次【以憲法訴訟法為審查對象的違憲審查程序】

完整研討會紀錄

前言

黃旭田律師在開場致詞時表示,憲法訴訟是法治體系中的關鍵所在,司改會作為民間團體,也長期關注相關議題。過去在去年12月及今年3月,司改會皆已發表聲明,並觀察到社會上有相當多民眾產生共鳴。因此,希望藉由舉辦本次研討會,促進更深入的討論。本次活動規劃為三個部分:上午聚焦於「憲法訴訟法是否可以作為違憲審查標的」;下午則分別討論「法律本身作為憲法議題」及「法律與政治之間的互動關係」。

林春元教授則在開場致詞中指出,自太陽花運動以來,台灣社會不斷面臨各種挑戰,促使公民社會持續反思憲法與政治間的關係,期許透過本次研討會,能夠帶來更多深度的交流與啟發。

第一場次:以憲法訴訟法為審查對象的違憲審查程序

本研討會第一場次主題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爭議」,由黃虹霞前司法院大法官擔任主持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副教授、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李怡俐副教授擔任報告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春元副教授、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李韶曼助理教授擔任與談人

▌林佳和:憲法法庭是自己程序的主人

林佳和教授在〈誰是憲法訴訟程序的主人?德國理論與實務的觀察〉報告中,提出三個基本提問:第一,憲法訴訟法作為立法者制定修正的程序規則,是否可以成為違憲審查的標的?第二,若憲法訴訟法可以成為違憲審查的標的,是否會使憲法法庭形同自訂程序規則,隨意宣告立法不當之處違憲?第三,如果不可以,只要立法者有意使其無法作為(不論是否來自赤裸的政治意圖),憲法法庭豈不喪失違憲審查功能?

教授認為,憲法訴訟法當然可以作為違憲審查的標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違憲。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例,聯邦憲法法院本身即是程序的主人,擁有相當程度的程序自主性,連違憲的修憲都可以成為審查標的,舉重明輕下,何況是法律層次。

在此須強調,權力分立下的功能最適與機關最適原則,立法機關無權自行畫定憲法法庭的界限,憲法法庭的設置本就是針對立法者多數訂的法律,所發揮的社會形成功能,藉由憲法法庭法規範審查來控制。而且,司法民主的正當性來自公眾尊重、廣泛接受、影響政治計算與提高不遵守的政治成本,任何判決本來就不可避免會有批判的聲音。

如果不可以審查,只要立法者有意規避,即可能使憲法法庭喪失監督功能,這與國民主權論、代表憲法論、現代共和論、自由主義論等民主理論共識下「可司法化的憲法優位」相違背,沒有任何一個民主理論會支持「沒有憲法法庭是好的」這樣的論點。憲法法庭係藉由決定程序的控制,間接掌握實體內容之合憲性,其程序自主性不可或缺。

綜上,出席暨表決人數、暫時處理的門檻與要件等雖可討論,但憲法法庭作為自己程序的主人,其程序自主性乃現代民主法治體系下的重要基石,此一原則不可退讓。

▌林春元教授:憲法訴訟法審查的程序困境-多重脈絡思考

林春元教授在〈憲法訴訟法審查的程序困境──多重脈絡思考〉中指出,如果程序規定破壞憲法法庭的組織功能,使其淪為附庸,應認定該規定違憲,事實上美國 Marbury v. Madison 案最高法院即係審查立法者所制定的司法程序規範。我國過去釋字第371號、第530號等已肯認司法有規則制定權、釋字第602號揭示憲法機關的忠誠義務、釋字第601號等亦明揭憲法法庭維護憲法秩序的角色。

若憲法訴訟法或國會實踐削弱憲法法庭功能,使其成為附庸,應可成為違憲審查的對象。權力分立理論在民主基礎上維繫健康運作,沒有權力分立就沒有持續民主。然而,在現實中權力分立常常被政黨分立取代,民主甚至面臨民粹挑戰與境外勢力的滲透。全球憲政民主正在倒退,許多政權透過民主合法方式,一步步削弱憲政體制,藉由人士同意操弄或修改規則打包憲法法庭,最終破壞憲政民主,憲法法庭是最後的防線。

台灣的憲法法庭過往較為回應式,傾向小心維持正當性,評估憲法與法律基礎、政治部門態度及公民社會支持三方面。因此,在面臨大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時,公民社會的支持乃是避免憲政民主倒退、翻轉困境的重要力量。

▌黃虹霞:國家要自己救,人民要發出自己的聲音

黃虹霞大法官表示,非常贊同林佳和教授與林春元教授的意見,強調「國家要自己救,人民要發出自己的聲音」。自己曾身為大法官,體會到如果不回應,可能會被解讀為對國會作法的默許,像是針對113年憲判第9號,即認為實應從立法正當程序違憲的角度切入,程序問題必須優先處理,且應僅處理程序問題。

此外,黃大法官亦指出,憲法訴訟法草案雖由司法院負責司法行政,但司法行政態度較為保守,傾向將規定訂得過於詳細,實際上應保留足夠彈性與空間給憲法法庭。最後,黃大法官亦表示,同意台灣的憲法法庭向來偏向「回應式」性質,不必過度擔心會侵害人權。

▌李怡俐:南韓憲法法院的審查客體與假處分程序

李怡俐教授在〈南韓憲法法院的審查客體與假處分程序:兼論台韓比較〉中指出,南韓的民主憲政發展常被拿來與台灣對比,因兩國在民主轉型歷程上具有相似性。南韓於1988年大幅修憲,建立憲法法院,成為司法積極主義的重要代表之一,曾有多起著名的人權保護及政治爭議判決(如總統彈劾案)。南韓也曾面臨大法官懸缺問題,因3名大法官任期屆滿且國會僵局未能補足人選,影響法院正常運作。南韓釋憲實務採簡單多數決,至少需要7名大法官參與審判並有4票同意才能做成判決。

在審查客體方面,台韓憲法法院(庭)有部分差異:台灣憲法法庭擁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抽象審查),而南韓沒有;兩國均有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具體審查),但南韓另允許人民在法院拒絕違憲審查聲請時,自行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雙方在權限爭議、彈劾審查(南韓適用範圍更廣,包含高級官員與檢察官)、政黨解散審查方面均有相同設計,惟台灣有地方自治保障審查,南韓則無。

在假處分程序上,南韓存在是否應擴張適用的爭論。反對意見認為應僅限於政黨解散與權限爭議審判,但多數意見支持可適用於其他憲法訴訟程序。南韓曾有李貞淑女士提起假處分申請的案例,6位大法官一致決定准許,暫時停止憲法法院法第23條第1項的適用,理由包括可預見的基本權侵害、緊急必要性與公平衡量,以及假處分對審判程序影響有限。學界也討論此案是否為特殊情況,或可作為未來的常態參考。

▌李韶曼:大法官應擁有自我調整和決定的權限

李韶曼教授指出,法官缺位帶來的侵害值得深入思考,必須衡量其對憲法法庭功能的實質影響,並評估是否應透過憲法訴訟回應。憲法訴訟法實施三年來共做出50餘件判決,雖然數量不多,但皆涉及基本權利及憲政重要議題;然而,近3個月因法官懸缺,無法做成任何決定,顯示功能已完全喪失。不受理裁定部分,過去三年累計約210件,但近三個月僅有3件,顯示大法官們極度謹慎,不敢輕易讓案件離開法庭。而暫時處分裁定因涉及實體,立法者設置了較高門檻,過去3年僅有4件裁定,而近3個多月同樣完全停擺。

在憲法訴訟法的體系解釋上,憲法法庭是否可為暫時處分,值得思考。依現行規定,判決須有現任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且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違憲宣告則需至少9人同意。此門檻同樣適用於暫時處分裁定、彈劾宣告及政黨解散決定。而實務上,審查庭裁定過去3年作成超過6000件,近三個月卻僅有約200件不受理裁定。李教授最後強調,大法官應擁有自我調整和決定的權限,勇於挑戰現行僵化門檻,才能回應現實需要。

綜合討論

綜合與談中,黃虹霞大法官分享,過去參訪南韓憲法法院時,感受到南韓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間亦存在不合諧的狀況。黃大法官並指出,多數之不受理案件係由審查庭3位法官一致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即會交由憲法法庭審理,因此憲法法庭做成的不受理裁定相對較少,其認為台灣並非沒有像李貞淑女士這樣的案例,人民聲請暫時處分並非不可能,但若真的做成暫時處分,恐怕有可能會被解讀為間接承認違憲條文是有效的。

針對現場提問司法院院長人選為檢察官一事,黃大法官表示,2015年修法後才將「辯方」資格納入,並曾討論過辯方加入的優勢;從審檢學角度而言,檢察官就刑事程序較為專精,但律師的視野更廣且接觸民間較多,律師在大法官中可扮演重要輔助角色。李怡俐教授補充,南韓的憲法法庭組成明文包含審、檢、辯、學四類,其中法官及檢察官比例較高,學界背景反而較少;林佳和教授則指出,德國規定大法官必須具備法官資格(但德國的法律人才培訓是採取「完全法律人」的概念,不同身分的轉換較為多元),最終多以法官或學者身份為主;林春元教授認為,大法官的組成本身就是民主化歷程的展現,反映人民對大法官的期待;李韶曼教授則強調,大法官組成中的多元身份及意識形態,不僅是一種代表性想像,可能也反映人民對憲法法庭角色的某種迷思。

針對現場提問第二庭審查庭駁回裁定理由以「系爭案件並非適用新憲訴法」的說法,黃虹霞表示解決這次新憲訴法的違憲問題,不應以暫時處分處理,若認為新憲法訴訟法違憲,可以在具體案件審查的程序審查階段直接宣告違憲、拒絕適用新憲訴法,再進入實體階段,故新憲訴法對於憲法法庭目前的運作應無問題。林佳和教授則提出,維護客觀法秩序與保障個人基本權為憲法法庭的兩個基本功能,以維護客觀法秩序的角度觀察,憲法法庭應可自行設定案件進行審理。李怡俐教授表示,最根本的做法應從程序審查著手,若無法如此只能以暫時處分處理,但結果變成由人民負擔程序成本。

林春元教授提醒,憲法法庭除了法律角色,也有政治功能,因此真正的問題並非只有「法律不能」,還涉及「政治不能」。針對現場提問如何號召公民社會方面,林教授並指出困難在於民眾對憲法的理解有限,台灣社會喜歡用「自由、民主」這類語言,若能將「民主」進一步用「憲政民主」來重新界定,可向民眾傳達「國會多數不等於民主正當性」的觀念。李韶曼教授則提議,可透過政論節目等平台,讓一般民眾接觸到多元且深入的法律討論,藉由量變帶動質變。最後,黃虹霞大法官總結指出,可能仍有些人不了解整體狀況,然而多數人堅定立場是最重要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