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已於2025年1月25日正式生效。因目前在任的大法官僅有8人,依修正後的規定,憲法法庭目前不得就案件進行實質評議、作成判決。
本次修法過程從提案、表決到公布生效前後,引發法學界與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目前本案也已進入訴訟程序,除了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對本次修法聲請憲法訴訟外,亦有不少人民聲請的案件對此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
為釐清本次修法相關的憲法及法律爭議,探究權力分立等憲法原則於我國憲法解釋之發展,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學中心、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政改革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等關心我國憲政民主發展之機構,共同舉辦學術研討會。
第一場次 以憲法訴訟法為審查對象的違憲審查程序|主持人:黃虹霞前大法官
報告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憲法訴訟法當然可以作為違憲審查的標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違憲。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例,聯邦憲法法院本身即是程序的主人,擁有相當程度的程序自主性,連違憲的修憲都可以成為審查標的,舉重明輕下,何況是法律層次。
與談 林春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若憲法訴訟法或國會實踐削弱憲法法庭功能,使其成為附庸,應可成為違憲審查的對象。權力分立理論在民主基礎上維繫健康運作,沒有權力分立就沒有持續民主。然而,在現實中權力分立常常被政黨分立取代,民主甚至面臨民粹挑戰與境外勢力的滲透。
主持 黃虹霞/前司法院大法官
非常贊同林佳和教授與林春元教授的意見,強調「國家要自己救,人民要發出自己的聲音」。自己曾身為大法官,體會到如果不回應,可能會被解讀為對國會作法的默許,像是針對113年憲判第9號,即認為實應從立法正當程序違憲的角度切入,程序問題必須優先處理,且應僅處理程序問題。
報告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南韓的民主憲政發展常被拿來與台灣對比,因兩國在民主轉型歷程上具有相似性。南韓於1988年大幅修憲,建立憲法法院,成為司法積極主義的重要代表之一,曾有多起著名的人權保護及政治爭議判決(如總統彈劾案)。南韓也曾面臨大法官懸缺問題,因3名大法官任期屆滿且國會僵局未能補足人選,影響法院正常運作。南韓釋憲實務採簡單多數決,至少需要7名大法官參與審判並有4票同意才能做成判決。
與談 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助理教授
法官缺位帶來的侵害值得深入思考,必須衡量其對憲法法庭功能的實質影響,並評估是否應透過憲法訴訟回應。憲法訴訟法實施三年來共做出50餘件判決,雖然數量不多,但皆涉及基本權利及憲政重要議題;然而,近3個月因法官懸缺,無法做成任何決定,顯示功能已完全喪失。
第二場次 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爭議|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
報告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近期國會發生的種種已經構成法律人俗稱的「突襲性裁判」,讓人感到十分驚訝,本次修法遭遇到的問題,已經脫離普通詮釋學循環的脈絡(即法律與事實的循環),導致採用此方法論可能難以得出直接的結論。為此,在論述本次修法前,除了立法本身的事實外,也必須注意這些事實的「背景」,也就是台灣歷史的發展脈絡。
與談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本次修法與先前遇到的法律問題都不相同,合憲性與否必須仰賴更細緻化的討論。從我國憲法訴訟法修法歷程而言,當年最主要的重點之一即是放寬表決門檻,以促進制度的運作,本次修法卻增設強制的人數門檻,與此意旨背道而馳。
與談 周宇修/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政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律師
在憲法訴訟法通過前,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施行細則針對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的門檻,也只有出席過半數同意,若本次修法意在「彰顯」民意應受到尊重,卻未細緻處理各種標的的違憲門檻,反而一概設定極高的出席與表決門檻,顯是自相矛盾。且本次修法過程是十分草率的,不是單純將可決數條文移除,即可被宣告合憲,考量本次修法對歷史的忽視、內在理由的矛盾、粗糙且草率的過程等,本次修法理應被全部宣告違憲。
與談 呂理翔/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本次修法的目的非常明顯,就是大幅提高宣告違憲的門檻,來避免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被輕易地宣告違憲。本次修法除忽略憲法訴訟法許多應處理但待處理的問題外,例如:定期失效對行政機關效力為何,也有許多粗糙且矛盾之處,例如:超過7人以上迴避,究竟是有無包含7人?且若果真迴避而只剩7人,還是可以開啟評議,且只要過半數、即4人就可宣告違憲,此與本次修法所要達到的高門檻也相互矛盾。
第三場次 國會民主與憲法法庭的拉扯|主持人:徐偉群教授
報告 范秀羽/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本次修法動機從背景事實觀察非常明確,在於反制憲法法庭的裁判,包括訴訟中對大法官提問的態度和結果發表攻擊性的言論,且最終通過的立法理由只有「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一言,前面場次透過其他版本理由和各種歷史條文的揣想其實都無法包裝此次赤裸的政治意圖。
與談 梁志鳴/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所謂「政治極化」,包括政黨相互阻撓議事程度愈來愈強的「政黨極化」,以及選民日益對與自己立場不同者抱持負面態度的「情感極化」,這些現象,使得政黨惡性抵制成為理性策略,因為讓對手無法做任何事沒有風險,反而能獲得自己人的支持,這樣的社會背景,也使得司法的中立性不斷被侵蝕,導致司法被攻擊的機會增加。
報告 倪世傑/國立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助理教授
自我政變的概念在學說上,通常是指總統關閉法院和立法機關,暫停憲法,透過法令進行裁決,直到舉行公投和新的立法選舉以批准更廣泛的行政權力,即一個國家的執政者為了保持、鞏固或擴大權力,脅迫性地干涉或關閉政府的另一個部門。不過台灣憲訴法修法事件並非執政黨自我擴權,而是在野黨在國會發起,但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效果相同,也不禁令人懷疑這樣的計畫是否僅僅是政黨制衡的極化,或者尚有地緣政治中更大規模的角力滲入其中。
與談 蘇子喬/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自我政變」的定義指向行政權執政者的擴權,但台灣是在野的立法院多數黨擴權,且通常立法機關具有多元的組成,如何可能構成獨裁、跨國司法獨立性的指標設定,在經驗研究的方法論上,亦宜增加比較對象並精確化指標,均是本研究在本次研討會基礎上可再精緻化、增加貢獻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