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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者的責任是改善制度,請勿介入司法個案~回應嘉義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火車刺警案判決

嘉義地院4月30日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火車刺警案被告鄭再由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本判決引發廣泛討論,導致對承審法官與鑑定醫師的人身攻擊。蔡英文總統、蘇貞昌行政院長、蔡清祥法務部長也紛紛對本案發表意見,本會深感不當,茲提供聲明如下,給各界參酌:

  1. 總統、行政院院長及法務部部長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個案表示意見,否則有干涉審判之嫌

    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審判獨立之規定,主要在於防範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對進行審判中司法個案的干涉,給予審判者純淨的審判空間。檢察官的個案偵查或上訴固然有檢察一體,檢察長可以指揮監督個案,依法官法第92條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但檢察體系以外的行政官員或民意代表,基於檢察的外部獨立,也不得干涉檢察官的偵查或上訴,給予檢察官合理的辦案空間。因此,我國邁向民主之後,行政官員及民意代表均避諱對於進行中的司法個案表示意見,而法務部長對於檢察的個案並無指揮監督之責,也不得對個案表示意見。

    此次殺警案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之後,蔡英文總統回應,支持檢方依法上訴之決定。蘇貞昌行政院長對於嘉義地院無罪判決,表示失望錯愕,對於犯罪量刑應該要思考。蔡清祥法務部長表示,殺警行為天地不容,國人無法原諒,嘉義地檢署將提起上訴,不會讓以精神障礙為藉口、理由的犯罪者,逃避刑事責任。此三位行政官員都受有完整的法律教育,對於前述審判獨立與檢察外部獨立知之甚詳,卻在民粹與輿論的影響下,陷入干涉司法的錯誤。

    請問三位行政官員,你們看過殺警案的卷證資料嗎?有參與審判的過程嗎?你們為何表示對於無罪判決失望錯愕?你們三人位居高位,但對於檢察體系並無指揮監督之權,為何表示支持上訴?間接否定一審判決?如果你是一審法官,你面對三位執政高官的指責,感受的壓力有多大?如果你是二審法官,你是否會覺得你的審判空間被壓縮?審理之後,萬一心證與一審法官相同,又該如何判決?

    許宗力司法院長為司法行政最高首長,對於個案固然也不可介入,但是法官遭受行政高官不當的干涉,嚴重影響審判空間,你豈能莫不作聲?

  2. 執政者的責任在於改善相關制度

    本件殺警案,呈現不少制度性的問題,執政者的責任就在於改善相關制度,避免將來不幸的事件發生,對於已發生的個案,能有比較妥適的規範,可以善處,茲說明如下:

    1. 精神衛生法規的檢討與落實,以避免將來不幸的事件發生

      殺警案鄭嫌罹患思覺失調,可能有被害妄想症,看了10年的精神科,2年多前沒有就醫而停藥,大家的恐慌是,會不會其他沒有就醫的思覺失調症的病患,再發生殺人事件?精神衛生法第15條規定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第29條以下規定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保護。但是,這些規定有無檢討的餘地?相關醫療資源是否足夠?相關落實有無困難及其解決之道,這才是執政者及民意代表的責任。

    2. 加強基層警察面對精神病患的教育訓練

      2017年司法國是會議有二項警察改革,設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及「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迄今均未落實,警工會於5月1日針對此案發表聲明,主張美國有所謂危機處理小組,由精神醫學專業人員授課,課程內容包括辨識症狀,對於不同精神病患類型採取不同措施。降低執勤風險。我國警察完全沒有此類教育訓練,執政者應該加強基層警察面對精神病患的認知與應對策略,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前述二項決議,增加警察執勤的能力,防患未然。

    3. 檢討精神的鑑定、建立司法科學委員會與標準作業流程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相關法律並無規定要幾位精神科醫師鑑定,此案判決無罪後,各界有主張可以三位精神科醫師鑑定,有主張應經委員會多位精神科醫師鑑定,這些都可以討論,也值得檢討。我國不少領域的判決需要仰賴法醫、鑑定等司法科學的協助,但是,我國法醫及鑑定並無標準作業流程(SOP),也欠缺實驗室的認證,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決議應成立司法科學委員會,以建立相關制度,負責落實此決議的法務部,迄今均無進展。蔡清祥法務部長,你該建立的制度,怠忽職守,怎好意思介入個案?

    4. 對於判無罪的精神障礙者,可否治癒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刑法第87條規定:「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第3項規定期間5年以下,最近有民意代表表示應延為10年,確實可以探討,但重點是監護期間可否治癒?是否應經專家評估,以決定監護期間延長或縮短。據悉,經法院判決無罪的精神障礙者,法院會判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但司法單位與衛福部門無法有效協調,能否順利接軌到醫院治療,是一大疑問?這才是執政者應該關心並積極改善的制度。

    5. 犯罪被害人保護有很大改善空間

      被害人李承翰員警的父母面對此案的心情,令人相當不捨與難過,國家面對犯罪被害人有責任予以保護,我國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但是該法規範相當不足,該協會的運作也流於官僚表面,每年2億多元的預算,有一半以上沒有用在犯罪被害人的業務,司改國是會議有不少建議,但法務部經過2年半,仍未提出任何修法草案,蔡總統及蘇院長,督促法務部加速改善犯罪被害人的相關制度才是當務之急。

    前述2、3、5的制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都有決議,我們再次呼籲蔡總統督促相關單位加速落實!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林永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