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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者成犧牲品,最高法院不應差別待遇! 羅明村案冤案救援記者會

前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羅明村,在1997年間被控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雖經法院判決有罪,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在2002年,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羅明村「無罪」。當羅明村以為司法終於還他清白時,檢察官「逾期上訴」,最高法院未察,竟撤銷無罪判決再度發回,最後羅明村含冤遭法院判決13年徒刑確定。

程序的錯誤正是壓倒冤案的其中一根稻草

本案有不正訊問、測謊報告瑕疵等問題,而且法院所認定的行收賄時間,羅明村也有不在場證明。對於這些判決上的瑕疵,羅明村不斷向法院和最高檢察署喊冤,但案件卻也因此不斷在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管道間被踢來踢去。2018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再字第496號裁定明確指出,當年更一審檢察官上訴逾期,羅明村案早已無罪定讞,要糾正這個錯誤依法只有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一途。故2018年9月,羅明村第50次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終於,2018年12月檢察總長也真的為本案提起了非常上訴。

本來以為,平反的曙光將要照進本案。畢竟,當年的法警已在再審審理期間到法庭上具結作證,證明該無罪判決在91年「2月4日」就送到法警室,並由法警於同日置於檢察官桌上。而送達證書上之所以押「2月18日」,是因為當年高檢署有蓋回證印戳時往後蓋兩週日期,以方便檢察官規避法定上訴期間的行政陋習。有了如此明確的證詞,再加上當年高檢署會議座談會決議為佐證,顯然足以認定,高檢署收受判決日期為「2月4日」,與送達證書「2月18日」之記載不合。而檢察官直到「2月25日」才上訴,已然逾期。

豈料,2020年1月31日,就傳來壞消息:最高法院駁回了羅明村的非常上訴。

官民之間差別待遇,沒人能告訴羅明村為什麼

上週五,羅明村與律師團終於收到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最高法院認為,縱然證人法警確有於91年2月4日當天,依照法警送達作業之慣例,將判決正本放置於檢察官辦公桌上,但依然未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換言之,本案一直到檢察官簽收回證的2月18日,方才合法送達,故檢察官上訴並未逾期。

最高法院的判斷,明顯與過往相歧 。舉例而言,2006年劉承武檢察官逾期上訴案中,最高法院就認定,刑事訴訟法第58條固規定對檢察官的送達要向檢察官為之,然而因為實務上,檢察官因開庭等原因暫時不在辦公處所的情況十分常見,故客觀上只要是判決已處於隨時可收受送達之狀態,即屬合法送達。也就是說,實務上並未要求到要檢察官親自簽收才算數。也因此,當劉承武檢察官主張應以「檢察官親自受領」為合法送達標準,當年法院仍認定他逾期上訴,維持了前教育部長楊朝祥、前中信局理事主席張有惠、前立委賴晚鐘等高官的無罪判決。然而在本案,羅明村卻沒有遇到這般「司法的堅持」,反而因為完全相反見解而被駁回,同是被告,官民之間,處境截然不同,卻沒有人能告訴羅明村為什麼。

籲請檢察總長、最高法院、總統,看見羅明村的冤情

羅明村案律師團,以及羅明村的家人今天召開記者會,即是要公開反對最高法院為了讓檢察官送達合法,而做出這樣官民不同調的見解。當年司法行政陋習所造成的錯誤,並不只是人民訴訟權、程序權的侵害,更是直接導致羅明村至今持續含冤。故我們有以下訴求:

  1. 呼籲檢察總長再次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有機會再次面對並糾正司法系統的錯誤!
  2. 當司法不願意面對這樣的錯誤,我們懇請總統赦免羅明村,不要讓羅明村成為司法陋習下的犧牲品!
  3. 當年高檢署整體性變相延長檢察官送達日期,所受害的也許不只有羅明村一件,我們也呼籲監察院必須系統性調查當年司法陋習下的錯誤,任何人都不該是司法陋習下的犧牲品。
  4. 最後,刑事訴訟法應修法改採對檢察官送達也一律郵務送達,根本性改變官民不同調的送達方式。

附件

  1. 羅明村先生聲明

出席代表

羅小姐/羅明村案冤案當事人女兒
林俊宏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      
林建宏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義務律師     
林富豪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義務律師     
羅士翔律師/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李明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