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村聲明:司法沒有白色恐怖 只有更恐怖
羅明村
2020-2-19
2020-2-19
本案法院判決主要以偵查中筆錄為有罪依據,並且以偵訊錄音帶大多聽不清楚(被事後灌入大量雜音,如市場叫賣聲、學童嘻笑聲、野台戲聲音等)因而認定偵查筆錄有證據能力,但經委請科技公司以去除雜音後完整陳現偵訊原貌,再比對原始偵訊內容發現完全是檢調單位以誣攀構陷,偽造筆錄等事實為有罪證據,司法正義蕩然無存!
法院針對犯罪事實內容,完全未有調查事實:
測謊程序與事實不符,監察院、最高法院也認定有瑕疵:
在調查局指認程序係播放當事人影像供觀看後,再回偵訊室指認相片也未正確指認,筆錄卻記載指認無誤,合情合理合法嗎?
共同被告自認受調查局、檢察官引誘威嚇等情,虛構事實誣陷當事人良心不安,旋於看守所書寫自白書給檢察官,法院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依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對屬下檢察官執行各項業務及程序,必瞭若職掌又經詳細調查後,舉證檢察官確有逾期上訴情事因而提出非常上訴,今最高法院判決卻要當事人提出法警送達判決書時,檢察官有看見判決書而不作為之客觀事實,除違背歷來甚多判例外,是否逾越審檢分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