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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明村聲明:司法沒有白色恐怖 只有更恐怖

  1. 本案法院判決主要以偵查中筆錄為有罪依據,並且以偵訊錄音帶大多聽不清楚(被事後灌入大量雜音,如市場叫賣聲、學童嘻笑聲、野台戲聲音等)因而認定偵查筆錄有證據能力,但經委請科技公司以去除雜音後完整陳現偵訊原貌,再比對原始偵訊內容發現完全是檢調單位以誣攀構陷,偽造筆錄等事實為有罪證據,司法正義蕩然無存!

  2. 法院針對犯罪事實內容,完全未有調查事實:

    • (一)本案迄今已逾二十年,法院認定有打電話聯絡見面,但雙方何時以何正確電話號碼連絡(事後可調通聯記錄來證明確有聯絡事實)都未調查
    • (二)系爭見面時間,都在分局參加專案會議,有不在場證明:
      1. 專案會議人員皆有傳訊出庭作證,本人有全程參加會議(每晚有兩個專案會議)未中途離席外出,只有未參加會議之法官臆測認定個人必會伺機外出?
      2. 系爭時間未有外出紀錄
      3. 系爭時間當晚除專案會議後,尚主持擴大臨檢勤教,又有領槍簽出紀錄在案
      4. 法院認定雙方在餐廳見面必然會有錄影畫面,也未調取
      5. 專案會議有二十餘人,警局長主持,檢察官指揮偵辦,一個刑事組長可能隻手遮天嗎?
    • (三)雙方金流賄款有五十萬元,部分款項係由郵局領取等情,立即向郵局調取領款紀錄,即可查明是否與供述事實相符?
  3. 測謊程序與事實不符,監察院、最高法院也認定有瑕疵:

    • (一)測謊員擅自偽簽當事人姓名於測謊圖譜上
    • (二)測謊記錄說明未有說謊情事,鑑定書卻說明未通過測謊
    • (三)部分事項未作測謊測試,鑑定書卻說明該事項未通過測謊
    • (四)同一測謊員,在另案測謊當事人已簽名於測謊圖譜後離去時,測謊員卻擅自接連一張空白圖譜並自行偽簽當事人姓名,當作當事人未通過測謊鑑定,有離譜嗎?
  4. 在調查局指認程序係播放當事人影像供觀看後,再回偵訊室指認相片也未正確指認,筆錄卻記載指認無誤,合情合理合法嗎?

  5. 共同被告自認受調查局、檢察官引誘威嚇等情,虛構事實誣陷當事人良心不安,旋於看守所書寫自白書給檢察官,法院卻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6. 依檢察一體,檢察總長對屬下檢察官執行各項業務及程序,必瞭若職掌又經詳細調查後,舉證檢察官確有逾期上訴情事因而提出非常上訴,今最高法院判決卻要當事人提出法警送達判決書時,檢察官有看見判決書而不作為之客觀事實,除違背歷來甚多判例外,是否逾越審檢分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