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一 王金壽/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司改國是會議兩周年研討會
2019-10-05
司法改革有很大的進步,然而社會因民主自由開放導致大家對於司法的期許越來越高,但司法的進步程度卻無法與大家進步程度相吻合,因此讓大家失望。
為何在威權統治時期的司法信任度較現在高 ? (值得思考)
雖然現在司法信任度未達到完美,但已有很大改進,並非如媒體所報導之司法如同以前一樣有很嚴重的問題。
當形象被扭曲時,實際上會影響(人)對真實的判斷;並沒有辦法反映真實,相反地,會讓人扭曲現實而造成嚴重後果。
司法獨立、信任度、法治難以用一個單純的名詞定義。認知會扭曲現實,導致信任度測量會出現問題。在沒有社會科學的訓練下,測量會出問題。
司法信任度所出現的問題:
一直公開弊案、不好的案件,有時會導致相反的效果;但這並不代表反對公開這些案件、司法界的醜聞,而是必須很小心。
現況:「不是制度討論,而只是立場之表態。」
所遇到的問題比想像中要大要廣,不是指責司法院就可以解決。
不管全國司改會議的成功與否及其侷限性,民間司改會的一些幹部必須負相當大的責任,而此責任不輸一些政治人物或政黨。
今日所面對的問題更深刻、更根本,但是我們的官方及民間團體不願意去面對。
目前司改會中沒有任何一位重要幹部轉任檢察官法官;法官倫理問題,當民間司改會的律師在外推動此制度時,他人會質疑是為了自己的案件還是制度;建議司改會的理監事停止律師業務。
為何沒辦法提高司法信賴度?在其他國家(例如.日、韓)司改會議是一套完整的措施,已研擬多年,然後在提出。在政治部門方面,日本的國會及韓國的總統有最後決定權,在最後決定是否要實行。然而台灣為分組討論,也沒有互相配合,最重要的部分是,大家認為司法官已過勞,但問題是許多組別希望法官、檢察官負擔更多社會責任,但這些責任實際上應是由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負擔。主講人認為總統及立法部門應負最大責任,廣義而言司法院之部長、秘書長都應負責。因此若無立法部門、總統代表帶頭推動,則無論進行多少討論最終都無法有任何改變。
提升司法信賴度必須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歐洲憲法法庭法官Michal Bobek曾說:我們希望法院在這之中扮演何種角色? 那些功能是需要法院去解決的?例如.同婚問題、死刑問題、統獨問題、工資問題。之後要設立怎樣的制度才能讓法官能達成我們所期待他的功能與目的。 目前我國的法官出現兩極。一種是把自己當作神,對任何議題都有意見(從死刑到同婚),其他同仁講的話都不對;一種是機械化、傳統的法官,只是要結案、只相信上級審的判決(必須思考哪種法官才是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