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警政革新說帖

前言

警政為第一線執法者,也是司法改革的最上游。近年來司法改革已經成為全民共識,司法機關與民間團體亦互相配合、監督,以期共同推動司法改革。而在警政革新的發展上,近來不僅有「警察改革協會」的誕生,之前警政單位更主動對刑事訴訟法明定之「偵查不公開」提出落實措施,使得台灣警政在保障人權的工作上又向前邁進。綜觀台灣警政長期以來,或限於人力物力,或囿於觀念教育,尚有諸多需要改進的空間,因此民間團體除期盼以長程進度訂定「警察職務執行法」,以全面性的規範、制度化警察職權之外,亦盼能訂定中、短程改革時間表,為警政改革注入活力,因此提出多項改革意見,以做為未來警政改革之建議。

改進訴求

  1. 加強科學辦案、杜絕刑求逼供

    科學辦案是全世界民主先進國家共同的目標,其目的不僅在於更有效的打擊犯罪,更在於以最小侵害人權的方式,完成維護社會治安的目標。

    1. 加強科學辦案訓練

      科學辦案不僅需要配備、儀器,更重要的是,警方必須具備科學辦案的知識與能力,例如第一現場的維持、證物保全及證據蒐證等,都牽涉到科學辦案能否發揮效力的關鍵,因此加強警方對於科學辦案的認識,並進而培養科學辦案的專業知識,才是警方整體邁向科學辦案新時代的方式。

    2. 建立科學辦案配備

      科學辦案改變的不僅是警方的辦案方式,同時也需要有科學的儀器配備,才能相輔相成增強警方打擊犯罪的能力,因此爭取預算辦理科學辦案儀器設備,也是人員訓練外的重大工程。

    3. 建立科學鑑識中心

      科學辦案能力的建立,決不是一蹴可幾的,長程來看,建立國家級的專業鑑識單位,才能提高國內對於鑑識專業的水平,也才能建立科學鑑識的公信力,而不是「有立場的科學鑑識」,導致重要的鑑識個案皆要送到國外鑑識才能取信社會。因此應該催生一專業、中立、學術性的鑑識單位,為台灣警政科學化打下穩健的基礎。

      (請參見附件一:我國刑事鑑識制度改革計畫芻議 )

  2. 杜絕栽案、吃案陋習

    警方吃案、栽案問題已經成為民眾對警方不信賴的主因,也因此使得警方威信大損,要根本杜絕這項問題,一方面應訂定報案標準流程,要求警方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以分層負責的方式建立權責相符的程序,同時應嚴懲吃案、栽案的警員。

  3. 建立指認標準流程

    我國截至目前為止,尚無一套指認標準程序,而事實上,許多刑事案件的問題卻就是出在指認程序的瑕疵,因此應建立一套指認之標準程序列入警方辦案手冊中,作為警方辦理指認程序的依據;目的一方面在於健全指認制度,另一方面更可保障警方在遵守程序正義的前提下行使職權。(請參見附件二:先進國家之指認程序--以德國為例 )

  4. 落實全程錄音錄影

    刑事訴訟法已經明訂警方偵訊程序需全程錄音,有必要時甚至必須全程錄影,但目前實務上卻始終未能落實;不是事後法院調閱時以錄音帶遺失搪塞,就是根本未全程錄製,也因此造成民眾對於警方問案普遍有刑求逼供陰影的不信賴感。因此警方應儘速建立錄音、錄影配備,並且列入問案警員手則中,以落實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且取信於民,重塑警察專業形象與工作尊嚴。

  5. 改善警訊筆錄製作

    警訊筆錄製作應專業化,一方面應訓練一般警員製作筆錄的基本素養,甚至可以分工方式培養專業製作筆錄之警員,以協同方式配合刑事警察製作筆錄。並且更不可以不正當之方式製作出不符真實之筆錄。例如夜間偵訊之禁止,不應以例稿方式使受偵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放棄禁止夜間偵訊、連續偵訊的權益。

  6. 尊重律師諮詢權

    目前實務上即使受偵訊人通知律師到場,警方卻禁止其與當事人交談,使得當事人受律師辯護的權利保障根本形同虛設,因此應重建警方重視基本人權的觀念,不得阻撓律師諮詢權此刑事基本人權的正當行使。

  7. 檢討績效制度

    僵化的考核制度不但影響警員士氣,也因此間接影響警方調查真兇的決心。在績效制度上,至少應仿效調查局制度,將破案獎金的發放以檢察官起訴為準(國外多以一審有罪判決結果為準),而非依警方宣佈破案的時間點為依據。另外應將檢察官的評定列入警方考核考績的範圍,使表現優異,能配合檢方指揮,打擊犯罪的警員受到應得的肯定。

  8. 加強落實警察人權教育

    不但須強化警察培育學校之人權教育養成課程,同時亦應針對在職警察展開在職人權教育,以免警方因為打擊犯罪心切,而逾越人權界線。

本文為本會「警察法研擬小組」之意見,並由警察大學孟憲輝教授執筆完成。

附件

  1. 我國刑事鑑識制度改革計畫芻議
  2. 先進國家的指認制度──以德國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