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鑑識制度改革計畫芻議
2000-9-23
警政為第一線執法者,也是司法改革的最上游。近年來司法改革已經成為全民共識,司法機關與民間團體亦互相配合、監督,以期共同推動司法改革。而在警政革新的發展上,近來不僅有「警察改革協會」的誕生,之前警政單位更主動對刑事訴訟法明定之「偵查不公開」提出落實措施,使得台灣警政在保障人權的工作上又向前邁進。綜觀台灣警政長期以來,或限於人力物力,或囿於觀念教育,尚有諸多需要改進的空間,因此民間團體除期盼以長程進度訂定「警察職務執行法」,以全面性的規範、制度化警察職權之外,亦盼能訂定中、短程改革時間表,為警政改革注入活力,因此提出多項改革意見,以做為未來警政改革之建議。
由於歹徒犯罪手法日益翻新,法律對人權之保障愈趨完善,司法警察人員為能有效確保社會治安,需加強科學偵查技能合法地蒐集各種犯罪證據,以提高刑案偵破率及審判結果之定罪率,使嫌犯受到應得的法律制裁。所謂科學偵查,係指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利用科學儀器、技術和方法,進行偵查工作並蒐集、分析和鑑定證據而言。科學偵查乃標榜不依賴嫌犯之自白,是運用科技展開偵查,具有「由物找人」之特徵。科學偵查工作可概分為兩類:一為刑事鑑識;另一為科學技術在偵查工作之應用,如將現代科技應用於犯罪現場處理、偵查詢問、情報佈建、跟蹤監視、查贓、監聽、犯罪模式分析、嫌犯心理描繪、犯罪工具及違禁品辨識等。其中刑事鑑識是科學偵查之基礎,是一門應用科學知識、技術、設備、與方法,對於各種證據予以鑑定、個化、評估、和解釋,用以重建犯罪過程,確認犯罪嫌疑人,提供偵查方向及法院審判用之證據的科學。
刑事鑑識所包含之領域大致如下:
包括刑事病理學(即狹義的法醫學)、刑事血清學、刑事齒科學、刑事昆蟲學、刑事植物學、刑事精神病學、刑事人類學等。
目前我國從事刑事鑑識實務工作之單位或機關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轄之鑑識科、法醫室、及指紋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鑑識組;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鑑識股(即將因凍省而廢除);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學系和科學實驗室;憲兵司令部刑事技術支援中心;憲兵學校刑教組;部份衛生單位、醫學機構、及私人機構亦分攤部份證物之鑑定工作。
前述機構中新成立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不僅任務明確、組織分工清晰,且層級較高、預算充裕,對於生物醫學鑑識領域之研究發展、人才培養和實務工作均可期待有良好成果。
在理化鑑識和其他鑑識領域方面,有些單位(如警察大學)具良好之教學及研究發展能力,但受限於人力不足及一些有違刑事訴訟基本精神之規定而少有直接從事證物鑑識之機會。另有些單位(如刑事警察局)肩負大部份證物之鑑識工作,實務工作經驗豐富,卻缺乏明確之研究發展目標、未能長期培養高級鑑識人才、人力經費不足,以致無法領導全國性鑑識水準之提昇。其餘各鑑識機構有的係因特定任務而設立,不願也不適積極參與刑事鑑識之研發和實務工作;有的則僅具部份證物之鑑識能力,或因受限於些有違刑事訴訟基本精神之規定,僅聊備一格而無實際參與鑑識之職權;因此在組織分工和職權上無法、在能力上也不足以領導全國性刑事鑑識之研究發展、人才培養、技能提昇、和實務工作之紮根落實。簡言之,我國當前刑事鑑識的發展瓶頸有二:(一)為缺乏具決策職權及明確發展計畫和目標之中央級鑑識單位,以統籌全國性鑑識政策和工作。現有鑑識單位少數隸屬大學或專科學校,其餘大多設於事務或勤務單位之下,不具決策或建議決策權,人力經費嚴重不足,且缺乏長期之發展目標。(二)為缺乏具研發和規畫能力之高級鑑識人才。刑事鑑識(Forensic Science)本質上是一門應用科學,任何一門科學均需以長期系統化之研究發展為基礎,才能進步創新並落實應用。提昇研發能力最好的方法是長期嚴格的學術訓練,如攻讀博士學位和從事博士後研究。因此,唯有在適當之政府層級設置適當之鑑識單位,並有計畫地長期培養具研發和規畫能力之高級鑑識人才,才能根本解決我國刑事鑑識無法進步落實之問題。
設置刑事鑑識單位時應分級分工。中央級刑事鑑識單位應設於相關部會(如內政部或法務部)之下,其優點有:具決策或建議決策權、地位較超然避免受不必要之干涉、編制預算獨立人力經費較充裕。其主要工作應定位於鑑識科技之研發規畫及落實推廣,並實際負責各種證物之精密鑑識工作,和鑑識人員之在職教育。機構之性質以國家級實驗室或研究中心為宜,工作人員可分為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兩類。研究人員之任用升遷應比照學術研究機構或大學研究人員或教師之方式辦理,區分為研究員(教授級)、副研究員(副教授級)、助理研究員(助理教授級)、研究助理(講師級),技術人員則應經國家考試及格,依文官任用制度區分職等。總人力初期約需三百人,發展成熟後可至五百人左右。研究中心負責之領域範圍應以前述之理化鑑識和其他鑑識為主,生物醫學鑑識應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如此不僅和大多數民主法治國家之制度相符,且可避免疊床架屋浪費國家資源,況法醫人才之培養任用待遇均與鑑識人員完全不同,分由不同單位負責可達專業分工及避免困擾之目的。研究中心下應分組或實驗室,分組(實驗室)時除應設立綜合業務組之外,其餘各組(實驗室)應依送鑑證物量之多寡和所涉學術領域之範圍及相關性,將前述各種證物鑑識領域分別單一設組(實驗室)或結合數種證物合設一組,各組之設定、人員編制及掌管範圍可另匯集專家學者意見及統計近年來證物鑑識數據後再決定。研究中心和各組(實驗室)之負責人均應由具研究員(教授級)資格之研究人員擔任,各組(實驗室)之主要研究發展、教育訓練、政策規畫、證物精密鑑析、數據處理、結果解釋、和出庭作證等工作應分由各級研究人員負責。技術人員則負責證物之前處理、儀器操作、儀器設備之維修管理、各種耗材之管理、文書行政及其他技術性工作。為能吸引並留住人才,除研究和技術人員之正常待遇外,應比照警察單位之鑑識人員發給鑑識加給(設於內政部時)或司法加給(設於法務部時)。除人力和設備要精良充足外。各種鑑析及處理步驟則要標準化,並訂定適當之品保措施以保持良好之鑑識品質和水準。
地方級實驗室應分設於直接參與犯罪偵查之警察局,且應獨立於偵查單位之外,以免淪為偵查單位之行政業務處理單位,而失去其專業性。各地方級鑑識單位所需人力可依需求略做調整,以約數十人左右為宜。人員應以經鑑識科學專業訓練之大學或碩士班畢業生並經國家專業考試及格者為主,其具潛力者可經進修博士後進入中央級刑事鑑識研究中心,以暢通升遷管道及避免培養不易之專業人才為了升遷而轉至其他單位。地方級鑑識人員應專責犯罪現場之保全和記錄,證物之採樣送鑑,證物之篩檢試驗和初步鑑識工作。其人力要充足、技術需純熟、工作需落實、設備要實用。因此現有鑑識單位均應增加人力、、提昇編制、增加專業設備,其人員則應接受完整之在職訓練。
前言所述非屬警察機關之現有各鑑識實務單位不可輕言廢除,應適當地加強人力素質和數量,充實儀器設備,落實標準化鑑識步驟和品保措施,發展各單位之特色專長,和新設之刑事鑑識研究中心進行良性競爭,促進進步,並作為鑑識結果有爭議時之覆鑑單位。
鑑識人才之培養可分為基、中層人才和高級人才兩類;基、中層人才應由警察大學鑑識系所負主責,一般大學亦應開闢相關課程或系所,以增加人才來源管道,共同參與研發刺激進步。高級人才應自鑑識人員中選擇具潛力者,編列預算公費出國攻讀博士,待警察大學設立鑑識博士班後,再改成部份在國內培養。
民國七十八年以前,我國鑑識人才由警大(警官學校)之刑事警察學系及警政研究所刑事科學組培養,由於需兼顧偵查人員之培養,無法達到高度專業化之需求,自民國七十八年起另設鑑識科學學系,專責鑑識人才之培養。設系後除充實設備外,並增聘師資、新編課程、鼓勵研究。自八十六年起並另設鑑識科學研究所招收碩士生。目前有師生八十六人,其中專任老師十三人,十人具博士學位,兩位正在修讀博士學位。民國八十八年度,系上老師主持之國科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內政部等單位之研究計畫計有二十件。數年來研發之鑑識方法,部份已轉移至實務單位使用。因此,基層及中級鑑識人才之培養可由該系負責。
至於高級人才,目前國內尚無相關博士班,中央級鑑識研究中心或其籌設單位應調查評估所需人才種類和數量,逐年編列預算將目前國內各刑事鑑識單位具發展潛力之中高層鑑識人員送英、美、日、德、以色列等國修習博士學位,以提高其專業研發能力及視野,方足以參與開創性研發工作及領導編制規模增大以後之實驗室。編列預算時,公費期間以三至四年為宜,在職者應允其留職留薪,但須簽約要求學成需至少服務一定之年限,才不致浪費公帑。目前國科會、教育部、警政署、警大等均以博士來源甚多,供過於求,而未編預算選派出國修習博士。事實上,由於鑑識科學之就業市場小,鮮有自費到國外攻讀博士者,唯有依賴國家之財力,才可能培養相關專業之高級人才。此外,目前仍有不具鑑識教育背景之人員在鑑識單位工作,為提昇專業技能,應鼓勵這些人員到警大鑑識系修讀學分,或轉至其他單位;其他具專業背景者亦應隨時參加各種學術研討會以吸取新知。另,國內各刑事鑑識單位應經常性舉辦在職講習並充分與鑑識教學、研發單位合作,以隨時保持鑑識水準及提昇鑑識技能。
為整體提昇鑑識水準,避免鑑識單位形成封閉系統導致僵化,除了警察大學鑑識研究所應秉持現有原則繼續招考一般大學畢業生之外;一般大學相關科系,如化學系、藥學系等亦可開設相關課程,甚至設立相關系所,以期經由良性競爭刺激進步。否則,若僅透過考試招收未經專業訓練之一般大學畢業生進入鑑識單位服務,又未能輔以相當期間的職前專業訓練,雖可造成開放之假象,實則增加無用之冗員並造成內部管理問題。
理想上,所有鑑識人員均應由相關系所之大學部或碩士班畢業,通過專業性國家考試,進入鑑識單位再受適當之職前訓練後,從基層之鑑識技術人員做起。工作一段時間後,再公費於國內外進修,取得高一級學位,升至較高職位或轉入研究人員體系,繼續從事鑑識工作,並經由類似大學教師之升等方式,逐步升等。為能達成此種目標,設置中央級鑑識研究中心之前應先培養成立中心所需之研究人員,不宜倉促成立,而以不具足夠學識背景者先行充任;否則將阻礙進步,空有機構而不具實效。同時,中心成立之初不宜將所有員額補滿,應留下適量之中高級研究人員職缺,供基層人員升遷,並有利於未來人事之逐步新陳代謝和經驗傳承。
設立型態:建議採獨立、分散式之鑑識中心,例如同時於調查局、刑事局、大學及中央級財團法人同時設有相關鑑識機構。
人才來源及人員資格:初起時為建立鑑識中心基礎,國家鑑識中心可採用具公務員資格者,其年資可繼續累積,並可轉任其他公家機關,以鼓勵有人有意願投入此專業。
刑警基本能力訓練:現今警察多不具有現場證據保留處理能力,造成科學辦案的困難。建議應先自「現場勘驗之專業能力」之建立作起,並參考歐美先進國家之SOP,建立我國現場勘驗之「標準作業流程」。相關配套如:甲等分局以上需配置4~8名專責現場勘驗人員等。
計畫性派人員至國外進修:對於國內缺乏之測謊、監聽、聲紋等專業人才,建議派至國外學習,接受國外認證,並要求其負擔必須回國任教一定年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