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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教授部分—2016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

評鑑意見摘要

被提名人於社會上無任何負評,且無已知之不良之素行或有礙大法官信譽之風聞。雖參與相關的社會團體,然在報章上較少看到其就社會事件,特別是人權有關者發聲,但被提名人原為學者,於社會實踐面本就有欠聯繫,其該部分缺憾,應屬瑕不掩瑜。被提名人之學經歷俱佳且著作豐富,於公法素養深厚已無足論,有關平等權之論析,著墨甚深且被提名人長期關注司法審查標準的設立,如能為我國大法官,應可補足大法官會議歷來解釋之明顯短缺,並以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之高度,深化大法官釋憲的人權保障功能。雖未回覆九道問題,但被提名人過往的著作,相信日後將成為檢驗釋憲標準的依據。整體而論,應堪為大法官之提名人選。


黃昭元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 評分請參考表格下方標準

評鑑項目 評鑑意見 評分
品德操守
  1. 無明顯瑕疵
  2. 被提名人處世嚴謹,紀律甚嚴,並無已知或週知之不良素行。

小結

社會上無任何負評。

8.30
人格特質
  1. ​長期參與民間專業及社運團體活動,包括台灣法學會、台灣國際法學會、澄社等。
  2. 但歷來爭議事件或案件中,被提名人似並未積極召集或參與有關事件之研討、座談或投書。以被提名人身為重要公法學者,作為似嫌保守,不利於近未來開創性/爭議性法律爭議之解決。
  3. 從有限的資料,難以判斷或看出特殊的人格特質。但可以看出因為成長過程中對於人文社會的關懷,以及有一段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經驗,所以讓學術工作多了對於社會的關懷視野。

小結

雖然參與相關的社會團體或具律師經驗,在報章上較少看到其就社會事件,特別是人權有關者發聲。

7.00
學識與專業
  1. 擔任法學教授達二十年以上,於大學講授憲法、國際公法等主要法律科目達 12 年,有專門著作。
  2. 曾擔任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及訴願委員會委員、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兼任委員。
  3. 參與多個區域漁業組織的國際談判及會議。
  4. 著重司法違憲審查標準及平等保障之研究。
  5. 曾參與多件釋憲案(如:釋字第499、585、599、603等號)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6. 有關審查標準之著作,曾被援引入釋字699、696、678、639、613、584等號解釋之個別意見書。
  7. 有關審平等權之著作,曾被援引入釋字712、701、666等號解釋之個別意見書。
  8. 被提名人於平等權部分,對歷來解釋空洞而貧乏的論述,頗有批評與見地,由於大量釋字向兼有平等權為解釋標的,被提名人此部分表現堪信可為我國大法官注入全新之能量。
  9. 《憲法:權力分立》作為我國憲法教科書、參與多件大法官釋憲案的言詞辯論或說明會、甚至多位大法官引用其個人著作,顯見應具備大法官的資格。

小結

學經歷俱佳且著作豐富。

9.30
憲政人權理念 ​​
  1. 秉持對自由、民主之信念,以求保障人權、維護主權外,並會延續對於平等保障的學術關懷,重視社會正義議題,以深化相關的憲法解釋。
  2. 我國已制定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之施行法,各項人權保障應如何與我國法制接軌?期能發揮所長,有所貢獻。
  3. 承上,被提名人此部分表現似屬保守,今年國內重大人權事件,亦乏被提名人自己之聲量,雖有豐富學養,惜未見長足發揮,人權事務之履踐,豐富學養與道德勇氣均不可或缺,此部分僅有理念期許,實績乏缺,殊值可惜。
  4. 肯定其特別注意到我國已制定多項核心人權公約的施行法,並願意透過擔任大法官的職責,來釐清「這些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各項人權,究竟要如何與我國憲法人權接軌?」
  5. 由於曾擔任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且曾發表過一篇〈懷孕歧視實例檢討: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案件分析〉,詳細探討這些案件中所呈現的女性在職場上所面臨的懷孕歧視議題。
  6. 關於自傳中提到長期關心並參與多個人權團體的活動,這樣的描述過於空泛。

小結

能以人權保障與社會正義的高度,長期關注司法審查標準的設立與深化大法官釋憲的人權保障功能,惟行動力不足,對近年國內發生之重大人權事件,鮮有發聲。

7.00
總分 31.60
平均 7.90
結論 適任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