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許宗力教授部分—2016年大法官暨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評鑑報告

評鑑意見摘要

總體來說,被提名人於大法官一職,應屬適任。被提名人學經歷完整,且著作豐富,其公法專業研究領域的學識能力與專業表現受到各方肯定。穩健且勇於任事。能關懷社會的弱勢,從人權保障與公法的原理,積極提出學說理論,建立國家責任的法律基礎,弭補既有法律規範的不足。且被提名人曾擔任大法官,任職期間普遍被視為較自由派的立場,所撰寫之意見書均為其專業能力與憲政人權意識之具體展現,其中包括提出意見書促使不合時宜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終結。惟在性別人權議題上,恐有思慮謬誤或不周之處。其人格特質勤於學習、勇於反省,且願意以自身主張與各界對話,亦經常評論公共事務,展現身為法律學者參與社會之企圖。

作為院長被提名人,其司改政見能夠結合學界以及實務之不同考量,針對司法公信力的基礎著手,提出改革的願景,雖有個人意見,但也願意開放不同意見進行溝通,所提出之司法改革方向,亦與現在政府所欲進行之方向一致,但仍需要具體化在組織、文化變革上的細節、步驟與回饋檢討機制。惟被提名人於9月1日提名記者會及9月23日法曹協會所舉辦之座談會的發言,兩相對照大顯突兀,令人懷疑被提名人僅係刻意輪流討好不同聽眾,司法政策的一貫性,也因此蒙上了一層陰影。


許宗力被提名人評鑑意見與評分表 (2016)

※ 評分請參考表格下方標準

評鑑項目 評鑑意見 評分
品德操守
  1. 無明顯瑕疵 
  2. 媒體報導有對前妻家暴情事,惟據稱受暴者並未證實,亦無其他證據證明確有其事。

小結

依目前資料所示,被提名人在其過去職業生涯中,並未違背應遵守之社會規範,且大法官任職期間,普遍被視為較自由派的立場,能為人權發聲。即便媒體曾報導家暴傳聞,但亦未獲得證實。品德操守,無明顯瑕疵。期許未來若就任大法官以及司法院長一職,亦能秉持應堅守之品德操守。

7.80
人格特質
  1. 大學畢業後同時考取司法官特考及法律研究所碩士班,最終因考量年齡及社會經驗之因素,放棄司法官培訓,先進研究所就讀。
  2. 依自傳所述,年輕時所觀看的兩部電影的啟蒙,形塑了日後追求法律志業是在捍衛弱勢基本人權的人生方向。如此理念的實踐,一致地反應在後來相關學術論著所關懷的主題、改革基礎法治教育的用心、參與檢察官擁有羈押權是否違憲的辯論、所參與過各項釋字的意見書、101年關廠工人案的參與、以及自傳中精闢的司法改革之問題診斷與方案。
  3. 獲提名後,多次與審檢辯學討論司法改革議程,並針對各方意見及詢問提出其司改政策。

小結

被提名人性格穩健、審慎且勇於任事,積極進取、勤於學習,願意廣聽各方意見,以自身主張與各界對話。除此之外,關心公共事務,積極評論人權事件,展現身為法律學者參與社會之企圖。

特別的是,被提名人勇於坦承對於釋字584號解釋,當初在做決定時受到某種刻板印象的影響,表示這是一項感到遺憾的決定,表現出其勇於認錯、並時刻反省作為大法官應謹慎思慮、避免判斷受到歧視心態的影響。

惟被提名人閃避未答聯盟關於個人風格之提問,僅表示「…大法官釋憲,談不上特殊的個人風格,除非日後主筆大法官改為顯名,才能顯現個別大法官的特殊風格」。大法官職位掌握憲政、人權保護、法律解釋等至關重要的權力,大法官會議雖非顯名制,大法官仍應該在會議討論、公開意見提出時創造個人風格,更何況,被提名人過去已經擔任大法官八年,怎可說在選擇價值(例如自由與保障的光譜間)、溝通不同意見(程序、方法)、以及介入社會爭議(進入權力抗衡的自我角色),無法樹立個人風格。

7.80
學識與專業
  1. 擔任法學教授達二十年以上,於大學講授憲法、行政法、社會法、比較公法等公法學課程,並有諸多學術論文及專書等著作。
  2. 曾受委託主持政府機關專案研究,包括「兩岸條例中民間中介團體組織與功能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與行政罰法草案研究」、「行政機關法人化與設置獨立機關之研究」等。
  3. 曾受邀出席憲法法庭,辯論檢察官羈押權是否違憲 (1995) 及核四停建案 (2000)。
  4. 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委員、台灣法學會理事長,以及司法院大法官。
  5. 任司法院大法官期間,參與作成124號解釋文,並提出過39份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小結

被提名人學經歷完整,且著作豐富,於公法專業研究領域的學識能力與專業表現受到各方肯定。過去八年大法官任內提出多份影響深遠的意見書,展現其具備適任大法官的專業能力。其對於大法官解釋引用國際公約、比較他國解釋方法等亦有獨到見識。惟司法院長之職務,並非單獨公法知識領域而已,更涉及民事糾紛、刑事處罰等相關問題,也牽涉到司法行政與社會信任等議題。將來的司法院長仍應與他人充分合作,強化各方面的專業性理解。

9.20
憲政人權理念
  1. 1995年,受立法委員張俊雄委託,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憲法法庭,主張「檢察官擁有羈押權」應屬違憲(大法官最終作成釋字392號解釋)。
  2. 任司法院大法官期間,參與作成124號解釋文,並提出過39份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3. 2012年,就關廠工人訴訟案,認為歇業失業勞工之所以領不到退休金及資遣費,與勞動機關未能盡到法定監督有一定之因果關係,因此提出「社會補償理論」,詮釋該筆借貸性質。
  4. 認為大法官任滿後,間隔四年以上再任,並不違憲;如社會仍有疑慮,建議以修憲方式解決。
  5. 撰文並多年在司法官訓練所授課時,呼籲學員即使是普通法院法官,解釋法律亦應有憲法及人權意識。
  6. 針對民間團體就原住民族基本權如何落實、轉型正義應如何兼顧既得權保護、當前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改革等議題,均提出回應及看法。
  7. 針對同性婚姻,認為是繫屬中個案,需避免表示意見。且認為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反之,會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8. 針對死刑是否合憲議題,亦認為已有繫屬中之個案,不宜表示過於具體之意見。但表示從正當程序看,目前我國死刑規定的合憲性確實有疑慮。

小結

憲政人權為被提名人的專業領域,不論其學術論著或時事文章,皆深具理論與實務的意義。能關懷社會的弱勢,從人權保障與公法的原理,積極提出學說理論,建立國家責任的法律基礎,弭補既有法律規範的不足,其個人一路走來,亦有許多依循其理念實踐的前例,令人敬佩。且在之前的大法官任期中,提出意見書促使不合時宜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終結,卸任後仍能針貶時事;其對社會重大爭議問題,如關廠工人案或檢察官羈押權限辯論之立場,以學理為基礎提出的個人見解,對我國憲政人權理念發展有重要貢獻,皆可見其在民主人權的理念與實踐。

被提名人明確表示「大法官有義務將公約內容融入憲法,也就是解釋憲法應作『合乎公約精神之解釋』,進而以之判斷法律是否違憲」,期待未來若正式成為大法官,應依此觀點產出更多符合人權公約的解釋,尤其是九大核心人權公約最核心也最重要的平等與消除歧視的原則與精神。

被提名人對死刑存廢的議題,雖有迴避討論死刑本身合憲性的情形,但亦強調死刑判決需要的正當程序,仍可見其對人民生命權保障的重視。

惟被提名人在回覆聯盟所提關於同性婚姻的相關問題中,顯現出其思考人權保障議題時的謬誤。被提名人將「同性戀」的性質分為兩種可能:「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或者「天生使然的性傾向」,被提名人主張,相關規定的違憲審查需要根據「事實調查結果」屬於何種。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說,這是一個有問題的分類以及思維方式。首先,此種思維主張人權保障與否取決於同志為「病態」人或「被誤解為不正常」(被提名人用語),人生而為人,即應享有人權保障,皆不應被排除於外,強制性地將「人」做此種歸類,顯已違反人權。其次,在人文社會科學的共識中,「性」或「性別」皆為社會建構的暫時性結果,不斷處於變動之中,被提名人建議的「事實調查結果」,不僅不可能公正,很可能只是刻板印象、或甚至偏見,國際通用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都已經不將同性戀視作精神疾病的今日,針對同性婚姻,仍存在認為其可能為疾病的觀點,令人有些許失望。最後,被提名人在同性婚姻的議題的思考方向有誤,人權保障應以「人」為核心,思考的問題應為「為何有人不能在法律上組成家庭?」,每個人都應在制度上被允許成家,而後才有成家與否的個人自由選擇權利,制度的根本性排除,是否能符合民主與平等原則?

除了關於同性婚姻的議題之外,被提名人在回應關於「通姦除罪化」的問題時,雖認為這是政治部門的政策決定,但其立場似乎仍比較傾向憲法是在保護婚姻的價值,而比較沒有看見該議題所涉及的間接歧視的問題,也就是說刑法通姦罪這個看似中立的立法,因為性別刻板印象的原因,導致在統計上呈現出,女性被判罪的比例高於男性。而被提名人如果明確主張解釋憲法應作『合乎公約精神之解釋』,那麼依照CEDAW公約的精神,刑法通姦罪應屬歧視女性的法律。

被提名人亦曾於自述中表示,在過去擔任大法官時,於釋字584號解釋思慮過程「感到遺憾」,而應時刻警惕是否持有特定群體的「刻板印象」,以避免人權保障理念大打折扣。將來若為大法官處理同性婚姻等事宜,應該更審慎為之,避免再次遺憾。

7.90
司改政策
  1. 釐清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
    1. 使法官認事用法不致於與社會價值相當性脫節
    2. 落實基礎法治教育
    3. 律師改革
    4. 改進法官選任制度
    5. 重新檢視法官評鑑制度
  2. 讓人民參與審判
    1. 現階段,以參審制較為可行
    2. 最終採參審或陪審制,將尊重司改會議決議
  3. 健全違憲審查制度
    1. 積極推動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之修正案,落實審理程序司法化、以裁判書體呈現釋憲成果、主筆大法官顯明化、明定判決效力等。
    2. 引進憲法訴願,讓人民可針對裁判違憲與否,聲請大法官解釋。
    3. 配套修法,增加大法官助理員額。
  4. 終審法院設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5.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6. 針對媒體及輿論審判,對於偵查不公開及審判獨立的負面影響,提出考慮制訂「妨害司法罪」。
  7. 於9月1日提名記者會上發表「我對司法改革與大法官再任問題的一些看法」,然在9月23日在台灣法曹協會「司法改革面對面座談會」上,卻又拋出「避免奶嘴法官」、「把法學教育改成『law school』」云云。

小結

被提名人雖非實務工作者出身,也非訴訟法學者,但是針對重要的程序法上司法改革問題,具有深刻體認。其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政策,具有相當完整而具體之藍圖,且整體方向確實與現在政府所欲進行的方向一致──主要為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並且強化司法人員法學外的其他素養,不至於與社會脫節。這些主張固然結合理想與現實,但部分司改政策內容不夠具體,仍需要進一步具體化,除將議題專業化、步驟化之外,還需要設計一個回饋檢討的機制。另外,其司改政策也欠缺當前因為國際人權公約不斷透過施行法內國法化後,我國司法實務應如何適用這些國際人權標準的相關說明與見解。然整體而言,應可期待。此外,社會的意見多半聚焦在「恐龍法官」,就應該要以法官作為一個「人」,就其職業的行為、組織、功能之侷限與可能進行社會溝通,並討論司法職業的改革可能。

惟被提名人於9月1日記者會上發表「我對司法改革與大法官再任問題的一些看法」,雖然正確點出司法與社會本係雙向互動、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並非僅存在於司法一端等語,也引來實務界一陣好評;然在9月23日在台灣法曹協會「司法改革面對面座談會」上,又拋出「避免奶嘴法官」、「把法學教育改成『law school』」云云,與其說是急就章,毋寧是迎合刻板印象,兩相對照、大顯突兀,令人懷疑許宗力先生僅係刻意輪流討好不同聽眾,司法政策的一貫性,也因此蒙上了一層陰影。

8.50
總分 41.20
平均 8.24
結論 適任

評等參考標準

分項分數
9~10分:在該項目中有明顯積極正面表現
7~<9分:在該項目中有正面表現,且無顯著缺點
5~<7分:在該項目中並無表現或有輕微負面表現
0~<5分:在該項目中有顯著負面表現
最後平均分數
9~10分:非常適任(在所有項目中皆有積極正面表現)
7~<9分:適任(部分項目有積極正面表現;部分項目無顯著缺點)
5~<7分:不適任(多數項目無表現,或有負面表現)
0~<5分:非常不適任(多數項目皆為顯著負面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