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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六四靜坐」的正當性?

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正反意見已多。本文更願意談的,是吳巡龍檢察官發動「六四靜坐」抗議的正當性問題。吳檢察官為文難掩失望的說,對於部分最高法院法官不明事理又一副「莫奈我何」的態度,決定進一步以行動來表達抗議。

這不是兒戲,也不該被視為兒戲。

檢察官親自現身法院門口靜坐,是件大事。這已不是檢察官在「反對」策略上應如何採擇行動的必要性問題(枝節層次),而是「坐對」憲政上權力衝突宜如何嚴守分際的正當性問題(根本層次)。雖然強調靜坐抗議純屬個人行為,但吳檢察官的發言位置與內容,及其所引起檢察官群情義憤式的後續影響,已難切割究是「吳巡龍」個人名義,或是「吳檢察官」名義前去法院靜坐抗議的客觀現實。尤其激起逾千名檢察官連署支持,所謂「檢察官六四運動」,聚合檢察權的集體力量,以操作社會運動的模式對司法權施壓,顯非一人一私之事。
吳檢並不反對,分權制衡乃民主法治的大原則,不僅行政權需要分權制衡,司法權也需要分權制衡。檢察權為行政權的一環,與司法權間不斷的衝突、矛盾是必要而且是難以避免的事。依法治國原則及國家行政權一體性原則,化解國家權力間的衝突、矛盾的方法只有循憲政體制下的法治手段解決一途。此與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以對抗不法公權力侵害,迥然有異。漠視或不知節制國家權力的內部界限,一旦逾越分際,嚴重或將引發憲政危機,「中科二期環評案」行政院視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如無物,並非遠鑑。

檢察官不服最高法院決議的法律見解,便積極挺身到法院門口靜坐抗議,其混淆權力角色分際的嚴重性,本質上不下於行政權對司法確定判決的消極不服從。如果吳檢察官的靜坐抗議是正當的,那我們不僅不該非難環保署拒不遵從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甚至應樂見環保署長在下班後,以個人身份前去法院門口靜坐,抗議司法不公。其他公務員是否也可以有樣學樣?

因此,必須嚴肅思考的是:這或許不是檢察官有無基本人權,能不能以行動表達言論自由的權衡取捨,而是牽涉到憲政體制與專業倫理的錯置問題。坐下之前,是不是該先站好想想這項大是大非的正當性問題?

 
※ 本文節錄自〈對檢察官「六四靜坐」正當性的幾點質疑〉◎羅秉成,全文刊登於《司法改革雜誌》第90期,2012年06月30日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