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不能統一法律見解 還要最高法院幹嘛

中正大學教授不實核銷研究經費,最高法院刑九庭在一○二年認定:教授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辦理科學研究採購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非執行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故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本案判決見解是否允當,自有方家指正,然而最高法院的結構性問題,卻在本案再次凸顯。可惜台灣社會法治墮落,積非成是,輿論因此見樹不見林,只能個案喧嚷,無法全面鳥瞰,令人扼腕!

針對本案判決,最高法院的發言人坦承:「刑九庭的判決,僅能拘束該案下級審,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赤裸裸地呈現台灣司法的悲哀。終審法院的判決,卻不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那要最高法院幹嘛?換句話說,本案如果分由最高法院其他合議庭審理,結論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最高法院刑五庭在一○○年認定:嘉義大學教授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辦理科學研究採購事務,雖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是承辦採購人員係以公款從事採購之公共事務,公權力介入甚深,自屬「授權公務員」之身分。

同樣的問題,最高法院刑十二庭在九八年認定:樹德科大教授詐領高雄縣政府補助款,是否有關公共事務?有無行使公務上權力?均非無疑。原審遽認教授係屬「授權公務員」,難謂適法。下級審因而改判,認定教授非屬「授權公務員」。但是上訴之後,最高法院刑十一庭在九九年卻又認定:樹德科大接受縣府委託,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能否謂其不具行使公務上權力?教授是否從事研究計畫採購之公共事務?是否係屬「委託公務員」?原審即認非屬「授權公務員」,自嫌速斷。前後兩次撤銷發回的見解南轅北轍,但都是最高法院的指摘,請問哪個才算「最高」?

下級審後來依舊認定非屬「授權公務員」。上訴之後,最高法院刑十二庭在一○○年再度重申:教授接受政府補助負責計畫採購,能否謂其非屬公共事務?執行受託事務是否應屬「委託公務員」?原審認定非屬「授權公務員」,未能詳加究明,具有瑕疵,三度撤銷發回。最後下級審認定教授係屬「授權公務員」,應依《貪汙治罪條例》論科,但是教授繳回款項而且情堪憫恕,因此宣告緩刑。

就像先前的幼童性侵案,最高法院始終堅持必須調查有無「違反其意願」,嗣後眼見白玫瑰的怒火竄燒,立刻搞個不知所云的決議,自我解套。本次教授核銷案,最高法院面對教育部長、國科會主委和中研院長等學術巨擘的心戰喊話,立刻改變向來見解。

但是因為本案「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所以未來下級審仍然無所適從。相同的文字,卻能得出相反的結論,刀筆胥吏的功力,豈可小覷!但是,好運的得時鐘,歹運的得龍眼,這是法庭還是賭場?

最高法院這些自相矛盾,見解歧異的判決,層出不窮,問題到底出在哪裡?歸根究底,就是司法院基於統治便利,刻意放縱最高法院員額膨脹,濫授名器。

將近二十個法庭,近百位法官的臃腫官僚組織,再加上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審判獨立」,導致「一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畸形怪狀。而法官們夤緣以求的升官欲望,為了贏得青睞,競相迎合當道。二千三百萬人的蕞爾小島,卻有全世界最高比例的終審法院法官,掏空一審,紊亂二審,膨脹三審的司法生態,除了便利耍弄權術,滿足虛榮,何所益於國計民生?

前些日子,花蓮地院法官吵架,司法院即以「司法權困境」為由,違背法官意願,將其流放南疆;但是面對員額膨脹,毫無章法的最高法院,司法院卻樂此不疲,視若無睹。難道這樣不算「司法權困境」嗎?

面對亂象,司法院的改革對策卻是加官晉爵,增設最高法院「大法庭」。看來「最高」並不過癮,還要搞個「超高」才更來勁。

但是,司法改革,需要的是減法,而不是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