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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官像個法官,檢察官像個檢察官!針對刑訴法161、163修法爭議聲明

連日來司法院及法務部為了刑事訴訟法第161條、163條修正草案處於對立的狀態,立法院則在一讀通過修正案後,遭民進黨黨團翻案,導致該修正案再度陷入膠著。站在民間司法改革的立場,本會發表以下聲明:

  1. 讓法官像個法官,檢察官像個檢察官

    回歸刑事審判的基本原理,應是建立在審、檢、辯三方各司其職而達到司法追求真相的目的。反觀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實務,法官同時扮演了審判者與糾問的角色,尤其在檢察官根本不蒞庭的情況下,法官甚至不得不成為法庭上的控方。即使目前台北、苗栗開始試辦檢察官全程蒞庭,但是距離全面性的檢察官蒞庭仍非常遙遠,形成一國人民確有不同審判程序的差別待遇。

    而該修正案的出現將舉證責任回歸檢察官,法官成為專責的裁判者,不再混淆其於法庭上的角色。

  2. 舉證責任回歸檢方,正視檢察官人力不足問題

    在本次修正案中,法務部或部分立委一再提出需要「配套措施」,但就此二條文的修正來看,未來其對司法體系最大的影響其實在於舉證責任回歸檢方,也就是檢方將代替目前不合理的法官調查證據,扮演起法庭上真正的控訴者角色。問題是當舉證責任回歸檢方,隨之而來的工作量勢必增加,而目前檢察官的人力的確不足以因應這樣的工作需求,因此解決問題的方式是確認檢察官需要的人力,再明訂日出條款,當檢方人力到達一定比例後即立刻落實此修正案。以今年司訓所錄取情形大幅供應檢察官人力需求來看,若明年再繼續配合,在一、兩年內實現此條文應非難事。

  3. 透過舉證責任歸屬提昇警、調辦案能力

    當修正案將舉證責任回歸檢察官之後,檢察官的證據調查力是必須要大幅提昇,而協助檢方辦案的警方、調查局在這樣的需求下,也勢必需要加強辦案能力才能符合法院需求,如此良性循環將可提昇警、調辦案能力,強化未來刑事證據的調查能力。

  4. 起訴監督機制防止濫訴

    目前刑事訴訟實務上的重大問題之一即在於濫訴,起訴之後低定罪率可以證明檢察官起訴的浮濫。濫訴的結果讓人民遭受起訴的困擾,即使判決無罪往往也無法彌補其所經歷的痛苦傷害。第161條修正案讓法官判定檢察官之舉證是否已經達到起訴所需的強度,此舉可以避免案件浮濫,也保障人民無須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

  5. 正視社會需求,拋棄本位主義

    司法院與法務部在長期的心結之下,對等修正案的立場幾乎已陷入情緒化的對立,民間團體特別呼籲,此二條文修正案的提出即是回應檢察官功能長期不彰,甚至連蒞庭都無法做到的情況下所生的產物,我們迫切需要的是一個真正有法官、有檢察官,有人舉證、有人裁判的法院,不要為了工作量或責任負擔而漠視社會的真正需求,需要配套措施也罷、訂定日出條款也好,都要以具體的內容說服社會,不要以抽象的配套作為拖延改革的藉口,重新建構一套符合人民期待的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