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匪夷所思的裁定導致人犯逃亡 司法迷航公信蕩然無存|民間司改會七大呼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5-3-31
2025-3-31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案件(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因交保人犯去向不明及交保裁定爭議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司法院於民國(以下同)114年3月29日發表聲明承認,該院合議庭就被告鍾文智是否延長所施之科技監控,並未當庭向當事人宣示,亦未製作及公告正式裁定書送達檢察官,僅於113年10月14日以審理單代替裁定,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且遲至今年3月28日才補製作裁定書,已與刑事訴訟法有關裁判宣示及裁判書製作之規定明顯違背。
針對此重大司法違誤,本會謹聲明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3項明確規定,裁定應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並通知當事人,使當事人得以透過抗告程序表達意見。據媒體報導,本案合議庭僅當庭表示會以書面裁定通知結果,後續卻僅以電話方式通知鍾文智的辯護人,而未同步通知檢察官,此等作為已違反前述規定,而生圖利被告之嫌疑。
更令人遺憾的是,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於29日另外受媒體採訪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將責任推諉給書記官,無視《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裁判書應由法官製作原本,才交由書記官製作正本之規定。
本案涉及是否延長對被告所施之科技監控,攸關防範被告逃亡,影響司法公正甚鉅,更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合議庭未依法公開宣示、未通知檢察官、未製作正式裁定書,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導致司法公正審判功能完全失效,繼石木欽案之後再次重創司法的公信力。
本會謹在此呼籲,有關機關應在個案上積極究責、制度上也應儘速啟動改革,人民才可能重拾對司法的信心:
民間司改會個案行動部副主任 張樺哲
02-2523-1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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