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請相信自己的信仰

一月十三日高等法院對於蘇建和三死囚所犯下的強盜殺人案件再審作成無罪判決,全國嘩然。一般民眾看得「霧煞煞」,搞不清楚為什麼原先幾十位法官作成的有罪判決竟會一夕之間大逆轉;法律圈裡對這個案子的討論更是熱烈,認為蘇建和三人有罪以及持相反見解的人激烈辯論,引起圈裡的軒然大波。

為什麼法律人念的東西相同,意見卻這麼的分歧?我們認為,一切端視適用法律者願不願意相信「無罪推定原則」而予以適用。一份部分與事實吻合,但部分卻與事實矛盾的證據,採有罪推定者會認為這是一份合法的證據而採用之,並以為被告的有罪判決;採無罪推定者則會因為該證據的瑕疵而認為證據不合法,如無其他證據資佐證,甚且可能判決被告無罪。蘇案正是這種情況。

沒有證據,就不能隨便定一個人的罪;「無罪推定原則」可謂為民主法治精神的落實。但從民國成立以來,因為一般人的傳統觀念對於司法機關的角色的期待,使得「推定被告有罪」的想法不但深植人心,也在法律人心中生根。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六號判例有謂:「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以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正是對被告有罪推定的表現。而這個判例的存在,更使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法領域之適用滋生疑義。近幾年,在刑事法學者的努力下,最高法院終於承認有罪推定原則的缺失,決議不再援用此一判例;今年一月十五日甫於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並正式將無罪推定原則規定於第一百五十四條,實在是我國刑事法制的重要進展。法律修是修了,條文畢竟是死的;真正活用法律的這些法律實務工作者是不是真的心甘情願地依法行事?冤獄會不會單純因為無罪推定原則的明文化而減少?恐怕還要打個大問號。

實則,法律人對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態度相當不一致。在學習刑事法時雖然大家都有讀到,也都了解這是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原則,但是真正相信並實踐這個原則的人卻絕非多數。受法院宣告無罪的蘇建和等三人,部分法律人還是很熱心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我覺得』他們三個人『應該』有做」。看得出來,傳統「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法律圈仍然相當盛行。

法律人常感歎國人的法治素養不夠,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也不夠。但回過頭來想想,民主法治、基本人權,這些法律上最基本的原理原則,法律人自己是不是真得相信?就像傳教士,如果對自己的信仰有所懷疑,如何要他人相信上帝的存在?希望一般人民能信賴司法,是不是該先從要求法律人信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理原則開始?要求別人相信你,請先相信自己的信仰!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