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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虎歸山」的法官,該死!?

日前發生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薛球再度犯下擄人勒贖巨款的案件,全國震驚。更有許多人將矛頭指向當初警方辛辛苦苦抓到嫌犯,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卻駁回聲請並准予交保的法官身上,指責其縱虎歸山,要求其負責任。媒體並載該法官極度沮喪,無法心安。

類此准嫌犯交保於事後卻遭批評的法官很多,小自慣竊於假釋後再度犯案,警方逮捕後檢方依法聲請羈押,法官駁回聲請諭知交保候傳,其後該名竊賊卻仍續行犯案;大至伍澤元聲請保外就醫,法官亦裁定准許,人走了之後卻再也抓不回來等等,不乏其例。做出這些決定的法官都遭受嚴厲的批評,承受極大的身心壓力。這樣的批評,有時候其實對法官並不太公平,畢竟站在保障人權的立場,當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該當刑事訴訟法規定得予羈押之事由時,法官依法也只能諭知交保。

法官對於因經驗不足縱放犯罪嫌疑人,造成日後社會成本的重大損失,確實應該負起責任;但更值得加以檢討的,則是制度面的問題。刑事審判程序講求的是證據,而證據又必須符合「嚴格的證明法則」,若沒有這樣的證據存在,法官依法只能判決被告無罪。但羈押程序有其特殊性,不僅要求迅速,更因為時間的有限性,要求檢方於這麼短的時間內提出相當的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有其困難存在。我們認為,對於羈押程序的特殊性,制度上應另為考量,如於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設置相關專職法庭及法官,專門裁決羈押聲請案件;於該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時,使用自由的證明法則即可,無須達一般審判程序之嚴格證明程度,以符合羈押迅速的要求。又,為使羈押程序的進行侵害人身自由的程度降到最低,高等法院亦應設置專門受理羈押抗告之法庭,迅速審理羈押之抗告。其間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於地方法院法官裁定交保後立即棄保潛逃,應設計於抗告期間法官得要求犯罪嫌疑人短期留置數小時之規定,如此,縱原審之交保裁定於抗告後遭高等法院廢棄,亦不至於為時已晚。

另一個應該檢討的,則是法官養成制度。由於我國現行的考選制度不健全,大學畢業應屆考上司法官者大有人在,再加上短短兩年的訓練,最年輕的法官以二十四歲的年紀及從未步出社會的經歷就能斷人生死,也難怪會落得一般人民「奶嘴法官」之譏。因此,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官協會及檢察官改革協會於今年共同推出民間版的「法官法」,為及早建立法官的養成機制,司法院與民間團體亦已達成共識,希望至遲在民國九十七年起全面廢考法官,改採由資深的檢察官、律師及法學教授中遴選。上述種種改革,都是為使法官的養成更加合理,俾受判決之人對於審判心服口服。

薛球於當年被逮捕時已犯行累累,不論有什麼樣的理由,這位法官未予深究便遽予裁定交保候傳,都該被追究責任。但我們並不樂見這位法官淪為口水仗下的冤魂或代罪羔羊。於此時機,除了檢警調針對個案應儘速亡羊補牢外,更值得我們去思考的,則是重新檢討與改善羈押的審理程序,調和該程序「迅速」及「確實」的兩項要求,使得法院更接近真正的「毋枉毋縱」。

※ 刊登處: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