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難嗎?

宋儒歐陽修在其為雙親所寫的墓誌銘—瀧岡阡表中,以「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句話形容其父擔任法官斷人生死時之慎重及內心掙扎,亦成為千古以來法官面對死刑判決的應有典範。只是時至今日,已不乏法官在個案判決中挑戰傳統的應報觀念,今年初苗栗地方法院一位張姓法官曾基於反對死刑之理念,將一名觸犯強盜殺人及強制性交罪的被告判處無期徒刑,儘管刑度仍在法定的量刑範圍內,但由於其並未作成符合「一般社會期待」及「司法慣例」的死刑判決,當時曾引發不小的爭議,尤其來自被害人家屬的反彈。然而真正值得我們省思的問題是: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難嗎?

在國際人權日的前夕,各種關於人權的活動亦相繼登場,其中官方在總統府前廣場亦熱熱鬧鬧地辦起了「人權逗陣行博覽會」。然而在諸多人權議題中,死刑的存廢問題往往容易被邊緣化,或是因為淪為老生常談,除有特殊個案,否則輿論即不再予以重視。畢竟在一般人的想法中,死刑存廢只是攸關「極少數人」的人權,或基於傳統的應報觀念,死刑的存在乃自明之理也。惟人的生命權一旦遭到剝奪,所有其他性質的人權保障亦失其附麗!總統、司法院長及法務部長,均曾宣示廢除死刑是政府的施政目標,而政府所提出的「人權法」草案也將規定逐步廢除死刑。由於體認到死刑存廢乃是最基本的人權議題,且為了協助並監督政府廢除死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遂於日前結合其他民間團體的力量,成立了「替代死刑推動聯盟」。

贊成維持死刑者最有力的論據往往是為了給被害人家屬一個「交待」,但我們卻反對單純地以剝奪加害人的生命作為對被害人家屬補償的傳統應報思維,畢竟被害人家屬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於社會安全體系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令其身心之照護有所依憑,而不是消極的「殺人償命」。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務運作偏重於消極且為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顯然有所不足,這當然是推動替代死刑運動者及政府應關照的課題。

而之所以捨「廢除死刑」而以「替代死刑」為聯盟之宗旨,乃在於我們不應只是追求消極的廢除死刑,而是追求以一個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來替代死刑,事實上從歷次民意調查中,只要提到若有適當措施替代死刑,往就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可知,聯盟努力要推動替代死刑的方向應該是正確的。此外,生命權的絕對保障絕不該是西方文化的「專利」,例如,香港在九七實施一國兩制後仍繼續堅持廢除死刑,不就是一個明證!

在此,我們由衷希望透過替代死刑的推動,據以肯定生命權的價值與絕對保障。畢竟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絕非自明之理,而是一種基本價值觀的形成與維護過程,一種實踐理性的體現。一個尊重生命價值的社會共識若能因此形成,如此才是人權立國不可或缺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