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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與人權立國

再過兩天就是七月十一日,七月十一日在許多人眼中,也許只是另一個星期假日,但在國際人權史上卻是極為重要的日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Seco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在一九九一年的七月十一日生效。乍看之下,這項聯合國體系下有關廢除死刑的國際條約,似乎與我國沒什麼關係,畢竟立法院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且總統亦未簽署上開第二任意議定書。但是,基於以下四點理由,個人仍認為陳水扁總統對此應有所作為,以真正落實其人權立國的理念。

首先,「國際人權法國內法化」與「逐步廢除死刑」,均係陳水扁總統第一任期所提出的人權政策,雖然過去四年來進展有限,但既然這是陳總統的政治承諾,自不應把「廢除死刑」的理想束之高閣。

其次,雖然「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不是一蹴可幾的事,但在完成相關廢除死刑的立法工作前,政府仍應在體制上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可能性。以眾所矚目的徐自強案為例,目前司法院大法官雖然已經受理死刑犯徐自強的釋憲聲請案,但法務部現行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並未把「死刑犯聲請大法官釋憲程序進行中」,列為暫停執行死刑的事由,再加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無類似假處分或暫時性權利保護的設計,極可能發生大法官作出有利人民的解釋時,死刑犯已遭槍決的荒謬結果。因此,如何妥善運用總統的赦免權,並督促法務部修改「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以停止執行死刑作為廢除死刑前普遍性的過渡措施,將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任務。

再者,由法務部日前為與瑞士進行司法互助,向瑞士司法部保證,涉及拉法葉案而遭通緝的汪傳浦,在我國法院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且不會被判處死刑的事例來看,其中所涉及的死刑議題,尤其值得國人省思。事實上,瑞士政府之所以提出此項要求,正意味著國際社會對於死刑的質疑以及對台灣存在死刑制度的不以為然。在此,我們不希望政府此項不判死刑的承諾,僅係針對單一個人或單一個案。反之,應全面檢討我國的死刑制度,並據此全力推動廢除死刑的立法。

最後,雖然死刑的存廢問題在國內始終爭執不休,但我們必須認知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都已廢除死刑。以聯合國的層次來說,一九六六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生命權應受保障,任何人不得被恣意剝奪生命,並規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應盡可能限制死刑執行的範圍。而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生效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更進一步在前言表示,廢除死刑有助於人性尊嚴的提昇及人權的進步發展,並具體要求各簽約國除了對於戰爭期間最嚴重的犯罪外,不得於管轄權內執行死刑,並應盡所有必要措施於其管轄權內廢除死刑(第一條參照)。

簡言之,死刑的存在與人權立國的理念幾乎無法並存!值此七月十一日前夕,衷心期盼曾經宣誓要將國際人權法國內法化的陳總統,敦促立法院儘速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應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意議定書,為其推動廢除死刑的承諾,踏出「起而行」的第一步!

※ 刊登處:2004-7-9/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