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伯爵夫人與豬

據報導,親民黨團於十七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將推動廢除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儘管親民黨用以支撐這項修法主張的理由並不正確,但這項修法主張是值得支持的。

親民黨提出的理由大約是這條條文是民國十七年軍政時期的產物,時至今日已不合時宜,且淪為政治迫害的工具,因此宜予廢止云云。這種說法若要能成立,基本上必須以司法已成為執行當權者意志的御用工具為前提,亦即當權者祭出這條規定對付異己時,每告必成。然而,在強人已遠,司法獨立已幾乎無人質疑的今日(面對當選無效訴訟的敗訴判決,親民黨自己也不敢指稱是司法迫害),恐怕不合時宜的是上述修法理由本身。

從立法體例來看,這條規定置於「妨害公務罪章」中,因此其立法目的似乎是為了確保公務的順利運行。但同章其他規定所處罰的行為態樣,乃是強暴、脅迫、聚眾、施詐術妨害考試、毀棄損壞或隱匿公文書、污損封印或查封標示等在一般客觀經驗上確足生妨礙公務推動或公務執行結果正確性之積極行動,唯獨本條規定所罰者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公署不滿之言論。相較之下,除非我們相信在妨害公務上,言論真能產生與強暴、脅迫同樣的效果,除非我們真認為可藉軍警之合法武力強行貫徹政府意志的公務員或官署,若在執行職務之際被侮辱,就無法繼續執行職務,否則實在看不出將這條規定放在「妨害公務罪章」中,有何道理可言。所以,這條規定所要保護的不是公務的運行順暢,而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的尊嚴及抽象的政府威信。作為人,公務員當然有其不容侮辱之人格尊嚴,但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難道不足以保障公務員的人格尊嚴?非得要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加重處罰對公務員的侮辱(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的侮辱公務員罪卻要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輕重懸殊),否則不足以保障公務員的尊嚴?所以說穿了,這中間實在是官尊民卑的思想作祟。這條規定作為威權政治官尊民卑思想的產物,為了確保公署及官員的執法威信,而用刑罰手段嚇阻人民藉侮辱公署及官員的言論宣洩不滿。人民的不滿與批評,是針砭政府的藥石,乃是民主政治之所以保障言輪自由的基本原理,這條規定卻欲以刑罰使不滿政府之人噤聲,這才是這條規定早就應該廢止的理由。就此而言,不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應該整條刪除,而且同法第一四一條的「公署」二字也應一併刪掉。

雖然我國司法實務及學界過去似乎對這條規定可以保護政府威信的神話深信不疑,但也許有個老掉牙的笑話可以戳破這個迷思。話說有個伯爵夫人因某男子在大街上公然罵她是豬,而到法院控告這名男子侮辱。開庭時被告對這項指控坦承不諱,法官訓誡道:「人家伯爵夫人是何等尊貴,你怎可隨便罵他是豬呢?」於是判決罪名成立,並命其當庭繳交罰金。這男子交了罰金後問法官說:「既然我不可以叫尊貴的伯爵夫人為豬,那我可以稱豬為伯爵夫人嗎?」法官回答:「那是你的自由。」這男子聽了以後,就轉身脫帽對伯爵夫人說:「尊貴的伯爵夫人,您好。」任何相信可以用刑罰保護威信的官員及公眾人物,都應提醒自己不要變成這個笑話中的伯爵夫人。若民主政體的政府還需要威信,則這種威信也只能植基於人民對政府的合法、正當及施政妥適的信賴。刑罰的效果只有恐懼,卻使信賴漸行漸遠。必須仰賴刑罰制止人民怒罵政府的國家,與極權專制相距不會太遠。同理,既然政府的威信沒辦法靠刑罰來保護,則愛國情操又豈能以刑罰來捍衛?所以,刑法第一六十條的「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何不也一起廢掉呢?

※ 刊登處:2004-11-19/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