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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體罰悲劇

有鑑於教師體罰學生成傷事例一再發生,人本基金會決定聯合三位家長向政府提起國家賠償。教育部官員表示:教師與學校間是一種聘任關係,教師在教學時對學生施以體罰,學生因之而受傷,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仍有討論空間。這種看法,正足以顯示許多國人,尤其是教育人士對於法律的誤解。

在現行法律中,關於公務員的概念,刑法第十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稱的: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於國民教育是屬於義務教育,國中、小教師在從事輔導管教行為時,即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並不限於具有強制作用的高權行為,其他像是國家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所為的行為,亦被認為是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因此,教師為實現國家提供教育給付、服務所為的輔導管教行為,如因而造成學生受傷,自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教師體罰學生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則人權團體所主導的三件案例,如學生確因教師體罰不當而造成傷害,最後家長獲得賠償或勝訴的機會應該很大。問題是,十餘年來因為體罰不當,教師被判賠償,甚至有罪的案例,不勝枚舉;教育部也三令五申一再禁止教師體罰學生。為何教師不當體罰學生的事例一再發生?是家長愛找碴?是教師欠缺民主法治素養?還是我們的規範制度出了問題?

事實上,在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裡,自然須同時兼顧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只是,長期以來,體罰問題既未因教育部禁止,或教師法授權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而有所杜絕,顯見我們的規範制度出了問題,且未考慮到社會文化的背景。

作為曾是教師的一員,我可以深切體會過去多數教師在傳統「一日為師,終身為父」觀念的薰陶下,對學生抱持極高的期許,倘若學生達不到要求的標準,施之以鞭笞、杖責,也就成為校園中的常態;而有些家長亦認為管教嚴格的教師,才是負責盡職的好老師。如今,隨著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小家庭型態的擴展,孩子成了家中寶,師生對抗、家長過度介入管教的現象,也就屢見不鮮。這時,教師如不能體察時代的變遷,調整腳步配合社會的需求,造成親、師、生間衝突的主要原因。

而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更是校園衝突的深層因素。以相關規定為例,教育部說已三令五申禁止體罰,問題是「何謂體罰」,卻一直未有明確定義。最近,該人權團體針對校園體罰事件所做的調查,顯示今年國內二百八十萬的國中、小學生中,有將近二百萬的學生曾被教師體罰。數據看似驚人,但如果細看其中體罰的項目,除一向沒有爭議的毆打身體外,其他像是增加課業、限制活動(如不准下課)、勞動服務、罰錢、指定某種姿勢使身體勞累(如罰站)等,是否應認為屬於體罰,而應該被禁止,其實各界是有不同意見的。

尤其在「愛之深,責之切」觀念仍根深柢固的我國社會中,這種仍具有一定教育效果的處罰行為,應是多數國人所接受的。以引起本次國賠事件的交互蹲跳為例,依照最近司法實務的見解,仍認為只要遵守比例原則,且基於教育的目的,是法所容許的。

既然社會各界對於體罰有不同的定義,最好解決的方式,應該是避免再使用「體罰」這種已經污名化的用語,而且必須訂定一可資遵循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準則。可惜的是,過去教育部訂定的辦法中,還是欠缺較為具體可行的操作標準,而人權團體的訴求又顯得過份高調不切實際。於是,認真的教師只好「我行我素」,繼續採行「夫子鞭」的教育方式,這也正是為什麼該辦法通過施行七、八年了,親、師因體罰衝突仍屢有所聞。

對於此類人權團體的許多作為,我向來持正面肯定的態度(包括這次國賠事件),並深深佩服。不過,對於教師管教學生的問題,我認為這是一是否兼顧理想與現實的政策抉擇問題,而不是是非、對錯可以截然畫分的;習慣於「超前立法」,制定一些立意良善卻無法有效落實的法令,只會讓一攸關親、師、生間權利義務的關係,永遠置於不確定狀態中,並將使得教師一再面臨抉擇是否、如何管教的困境中。

這次的國賠事件,正可以督促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規定的合理性問題。九十二年修正通過的教師法,基於尊重學校本位管理的精神,雖然直接授權各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辦法,而教育部亦因此廢止原先所訂定的辦法。但中央立法都不足以解決的問題,期望仍欠缺民主法治共識的家長、教師,能訂定出一套較為具體可行的辦法,恐怕仍有窒礙難行之處。

教育部作為最高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應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建立一政策溝通的平台,凝聚各縣市政府、學生及家長團體、教師會、人權團體等組織代表的意見,彙整出一具體可行、符合多數國人共識,而非特定團體意見的準則來,俾以各校有所遵循及參考。這應該是法律所容許,也是多數國人的期望。

※刊登處: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