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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抗告?注意人權

汽車炸彈疑犯高寶中在日前遭到逮捕,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卻經法院裁定交保,頓時引起社會一片嘩然,不僅審理此案之法官遭到許多責難,法務部也表示將加速推動「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之立法,藉以糾正法院錯誤之羈押裁定。

而關於高寶中此一個案究竟符不符合羈押要件,法院應不應該裁定交保,必須由法院依照相關之卷證資料依法裁判,外界不便也不該隨意評論。不過這個事件引起的一些觀點與討論,卻值得大家深思。

首先,法院是為人民而存在,法官的裁判除了必須依法之外,也應盡可能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因此,法官固然有其自由心證之審判核心領域,但是也不能完全脫逸於社會以外而恣意為之,否則將可能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我們認為,法院應該要對相同的事件採取相同的標準,要讓人民有可期待性,否則司法的公信力無以建立。以羈押標準而言,每一個法官所採取的態度與見解,應該要盡量相同,切莫寬鬆不一造成不公平,而影響外界之觀感,無端破壞司法威信。

其次,法院是要實現正義,保障人權,嚴格來說,貫徹刑事政策以維護社會治安,應該是檢警的事。外界在本事件或是之前縱放薛球之案件中,將所有責任完全歸咎於法官,其實未盡公平。檢警的蒐證是否確實,有無向法官說明如何符合羈押之要件,在在都是檢警的責任,檢警不夠細膩的處理,當然容易造成法院的錯放。

再者,檢警在認為法院錯放之後,並非毫無補救之辦法,除可提出抗告或蒐集更多的證據之外,另一方面仍然可以依法監控嫌疑人的行蹤,在發現犯罪嫌疑人確有逃亡之虞時,當然可以重新聲請羈押。因此,無論在美國、日本或德國,都沒有所謂的「羈押即時抗告」制度。法務部擬推動之「羈押即時抗告」修法,是很明顯的以犧牲人權,來為檢警的怠惰卸責。

依據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九月的台灣高等法院受理羈押抗告案件之統計數據,檢察官因不服地方法院駁回其羈押聲請之裁定而提起抗告時,被高等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約僅百分之五十,換言之,現行檢方抗告之成功率只有百分之五十。若現在就立法通過「羈押即時抗告」制度,以九十二年度檢察官聲請羈押但被地方法院駁回之被告人數(約九百五十九人)計算,如每人多留置二十四小時,則共計二萬三千零十六小時之人身自由遭限制,侵害人權之情況至為明顯,故在檢察官對於法院駁回羈押之抗告成功率未達一定之比例前,實不宜貿然採行「羈押即時抗告」制度。

以往,我國的檢警習於先押人再找證據,再慢慢起訴,對於人權保障未盡周全。近年來,國民的人權意識高漲,以前襲用的模式已漸漸無法為社會接受,因此,我們要呼籲檢警要以科學辦案的方式,取代押人找證的陋習,應該在蒐集到足夠證據,足以讓狡猾的歹徒啞口無言時,立即起訴,根本不必在羈押後,勉強拖延至法定期限最後一天再行起訴。以本件汽車炸彈事件為例,如果警方已掌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是被告所為,那檢方就應該立即起訴,而不必先聲請羈押。
事實上,除了羈押,檢警應該還有很多方法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湮滅證據,羈押應該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在檢警未嘗試以更細膩的方式處理類似案件之前,實在不宜貿然犧牲人權。

※ 刊登處: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本文原標題為〈即時抗告 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