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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強化第一審,才是減輕司法負擔的治本之道

立法院於昨(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第376條的修正,明定傷害罪、施用及持有毒品罪皆不能上訴三審,並擴大一審行獨任審理的案件類型。

對上開修正,本會認為其延續了「輕罪不能上訴三審」此一有疑義的立法方式,且缺乏實證數據作為說明。同時,針對司法院於多個法案所呈現的、以「限縮人民上訴權」為主的修法趨勢,本會深感憂慮,爰聲明如下:

  1. 即便是輕罪案件,最高法院也可能有表示法律見解之必要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邏輯,是為了節省訴訟資源,而原則上不准法定刑3年以下等輕罪,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此一立法的邏輯漏洞在於,輕罪案件不當然等於簡單案件,並非一遇到輕罪案件,法院就完全不會發生法律見解或程序的錯誤與瑕疵;同樣的道理,全國法官也不可能在輕罪案件的見解自然達成一致,而不會有歧異。就此而論,最高法院對於輕罪案件仍有表示法律見解的需要,並於裁判歧異時能尋求統一、糾正錯誤。

    然而,本次修法司法院不但沒有檢討上述問題,反而再度擴大輕罪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範圍,其所呈現的修法思維,令人憂心。

  2. 除減少案量外,司法院如何評估對人民的影響?

    更讓人憂慮的是,如採司法院原先的意見,台南維冠大樓倒榻、花蓮雲翠大樓倒塌、宜蘭普悠瑪號火車翻覆、花蓮太魯閣自強號火車撞擊吊卡貨車後出軌事故等涉及「過失致死」與數條人命的重大案件,也都不能上訴三審。所幸在法務部的堅持下,最後「過失致死罪」及「聚眾鬥毆罪」仍得上訴三審。雖然司法院的提案未全部通過,但我們認為其以「減少人民上訴機會」為先的政策思維,必須重新檢討。

    我們也認同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的理念,使法官將心力放在較重要的案件上。但本次修法過程中,司法院甚至未提出統計數據,說明在「傷害罪」、「過失致死罪」及「聚眾鬥毆罪」的刑度被提高後,有多少案件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此一案量是否造成法院的不當負擔?是否有對人民權利的影響及衝擊進行評估?除了一律限縮人民上訴權的修法方式外,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如以「宣告刑是否會導致人民需入監服刑」為標準)?

    除了本次通過的修法外,我們注意到司法院往往以減少法院案量為首要目標,針對民、刑事案件所提出的「訴訟金字塔」方案,也是以限縮人民上訴權為前提,積極、大力推動。我們認同「減輕司法負擔」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但其前提應該是不能減損人民的權益。因此,「訴訟金字塔」當然應該以第一審的強化為前提。然而,就「第一審的裁判品質的提升」、「民事重大案件第一審落實合議制」、「改革證據法則以強化第一審」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重要方向,司法院卻消極以對。就制定「調解基本法」以擴大「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至今也未送立法院審議。

    我們認為,司法院必須負責任地面對「強化第一審」的課題,才能在司法任務日益沉重的現在回應民意,而有理據爭取更加充足、合理的人力預算;且在提出的政策時應經嚴謹的人權影響評估,並佐以客觀事實說明預期成效,才能受到人民的信賴及肯定。

綜上所述,本會呼籲就本次修法後,針對「被排除於上訴三審範圍的案件」以及「第一審改行獨任審理的案件」,司法院應有相關追蹤統計及評估。未來就司法政策的提出,司法院亦應同時公布相關的統計及立法事實,以作為社會大眾及立法院審議的基礎。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