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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側記|揭開詐騙之國的面紗:偵辦人頭詐騙的困境

近年來詐騙手法不斷更新,遭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洗錢的案例更是層出不窮,而人頭戶是指詐騙集團為了匯兌不法資金,以租賃、買賣或詐騙等各種方式蒐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並誘導被害人匯款至不知情第三人帳戶,等到被害金額匯入之後,詐騙集團會再派車手領取這些款項,隱藏資金去向逃避司法追查,讓警方更難以追查,來達到洗錢目的。

於是當警方接獲報警被害人報案時追查到這些帳戶,就會合理的懷疑這個帳號是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並將提供帳戶之人視為詐騙集團一份子,認定有詐欺罪嫌疑,這個人頭戶也會被列為警示帳戶。

在危險的邊緣試探

貪,是人的本性,人們在面對不勞而獲的誘惑時總是容易失去能冷靜判斷的理智,思考能力也會自動降低,特別是當有經濟壓力的時候。而詐騙集團總是懂得利用民眾的貪婪心理,以高報酬、高獲利、聽起來合理的故事,來哄騙這些有經濟壓力的人們,促使這些人們把自身的銀行戶頭存摺、提款卡等重要文件交了出去,在當下他們並不知道這些帳戶未來會作為詐騙集團的工具,他們的行為往往踩在了法律的模糊地帶,而大部分都會被視為有涉嫌犯罪。

從零開始:為什麼交付金融帳會是一種犯罪?

單純交付金融帳戶這個行為本身並沒有直接的傷害到任何人,行為本身是中性的,故交帳戶的人本身不會意識到這個行為可能會傷害到別人,此犯罪本身跟ㄧ般典型刑法如殺人、強盜等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是事後將它建構成犯罪的,從法律問題來看,之所以成立幫助犯是因為有一個存在的主犯,若根本不知道主犯要做什麼,那要如何幫助他?那如果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更不知道對方要做什麼,那要如何幫助犯罪?然而在偵辦的實務上,往往會認為基於社會通念,應該要知道會幫助別人犯罪。

法律語言與實際認知其間的落差

官方說法為可能有幫助犯罪的「未必故意」,也就是說默默期待犯罪的發生或是詐騙集團拿到帳戶後成功騙到人並不違反自己的本意,在事實面的觀點認為這些人應該被處罰的原因在於雖然是中性的行為,但這些行為實際上造成別人損失的「社會風險」。然而對於一般人來說「未必故意」這個概念並不像如殺人、強盜、搶奪之類的「直接故意」容易理解。然而當事人「對風險的認知」、「能不能認知到風險」這並不是單純的問題,例如若當事人帳戶要交出去前認爲對方有可能是帳騙集團而詢問了親友意見,但親友說沒關係「確認偏誤」就形成了,或是可控的錯覺、認知差異等,都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的判斷。

就如同詐欺犯罪的過程本身,其實是篩選更容易被騙的被害人的過程;詐欺組織的構築過程,也有部分是在尋找更容易被騙、被支配的「共犯」。面對這種現象跟結構式的問題,除了凸顯古典刑罰論去做犯罪防治則顯得過於陳舊,而在實際案件的調查偵辦也會出現認定問題。

實際偵辦的運作模式

警察的職權範圍通常是搜集證據跟建構事實不負責法律解釋,偵辦人頭帳戶須先判斷嫌疑程度,確認是否滿足基本客觀要件:「實體寄送/交付存摺及金融卡、提供密碼、有收益」但就算三種皆符合也不能確定當事人就是犯罪,通常會將案件分成三種類型:1.完全搞不清楚狀況就把帳戶給別人 2.其實好像知道自己在賣帳戶 3.完全就是詐騙集團成員。

而通常被騙帳戶常見的類型有用很低的利率吸引人貸款、個人或集體投資用不名的網站投資、愛情詐騙、偏門工作-領取薪資,而再來要確認是否為主動交付,例如有多次提供帳戶行為、實體寄送/交付存摺跟金融卡、偏門工作(幫忙避稅、賭博兌水)、直接被帶去辦帳戶(無家者)等皆有一定的犯罪嫌疑,若到了參與組織的程度如有勸誘他人或其他幫助犯行為、有進行提匯、當車主、住旅館等犯罪嫌疑程度又會更高,雖然如此但仍要考慮其背後的原因與苦衷。

而在實際偵辦上仍有許多難處,例如當事人沒有保留資料、說謊或有所隱瞞、案件需要跨縣市調查、金流資料調閱速度導致時間拉長證據滅失或是多元的支付工具使金流複雜化、虛擬幣或遊戲幣的金流斷點甚至當事人覺得「被羈押比在外面好」等都會讓偵辦的難度大幅提升。

人頭帳戶的臉譜

犯罪問題其實不能單純只討論定罪與否、可不可惡,而是同時要看到這些事件背後的原因、去認識這些事情。

人頭帳戶這件事背後其實跟整個社會的環境、體質密切相關,警察甚至整個司法系統不論如何努力,都難以改變這最深層的部分,這終究還是要回到整個社會來討論的部分,社會的連結如果不再那麼疏離,甚至是彼此緊密的,那也許就會自己產生抗體,而不再需要依賴白血球(警察)了。

假設骨頭錯位,普遍不會認為要將骨頭移除而是希望能矯正回原本的位置,同理,犯罪者行為也許只是偏離軌道,需要的是將其的行為矯正回原本的樣子而不是殲滅他,這才是較健康的狀態。

治安政策之目的不是在殲滅什麼,而是在如何讓社會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