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改成績別放棄,最後衝刺待努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周年記者會

今年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的第五年。這幾年下來,主責的司法院、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有推動不少的法案及制度革新,但也有許多決議的進展仍待加強。

明年的這個時候,人民將驗收蔡英文總統的司改成績,並對未來的改革方向提出願景。也就是說,對蔡政府而言,接下來的一年是抓緊腳步、兌現改革承諾的最後時刻。本聯盟期許政府加速推動改革措施、落實會議的決議,盡速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強化刑事訴訟鑑定等法案,並加緊推進《優生保健法》修法、證物監管、檢察官行政簽結法制化等研議中或遲滯的改革項目。

對於進展緩慢、停滯的議題,則希望主責單位能夠具體說明難以推動的原因,持續進行改革的對話,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延續去年本聯盟對於各項議題的追蹤,以下將分就「尚無具體方向及進展」、「已有修正方向,但仍待機關積極推動」、「已有成熟之修法草案,待完成立法」及「新制已實施,持續追蹤成效」等項目,具體盤點這幾年來司改決議的落實情形,並提出我們的看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永頌董事長指出,

  • 刑事有罪確定案件如果想要平反,主要是透過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但要推開法院大門事實上相當困難。對此,我們建議要在檢察署外設置獨立的「刑事確定案件特別救濟機制」,加強冤案的救援及研究。
  • 同時,司法院從2018年開始,針對重大的冤案委請學者研究(包含:徐自強、蘇建和、鄭性澤、江國慶案),但研究成果全部都不公開。為了讓民眾瞭解冤案的成因,以及司法存在著哪些系統性問題,建議司法院應該要將上述研究成果適度公開,以促進制度改革的有效交流。
  • 近期司法院雖積極推動《民事訴訟法》的金字塔化,但從內容來看,官方版卻未能提出「堅實事實審」的妥善配套,也不在乎這些配套應該先實施一段時間並觀察成效,就想直接限縮人民的上訴權,令人憂心。對於民眾而言,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 現行《國民法官法》中,對於被害人參與審判之權利,僅於第73條第2項規定科行辯論前應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至於被害人其餘參與審判之權利,需要更詳細的規定。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儘速研議、模擬如何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適用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詳附件1)。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指出,

  • 障礙者是否能平等近用司法的問題,自國是會議以來都沒有得到司法院的重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特別報告員和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於2020年發佈的《障礙者近⽤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顯示本議題的重要性。
  • 人約盟已將該指引盡速翻譯成中文並交給司法院,但司法院並未予以積極處理;雖委託研究,但進度不明。本月CRPD國家報告第二次審查,結論性意見要求司法院全面檢視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平等近用司法,並根據該指引研擬準則並進行教育訓練。國民法官法即將於明年上路,在殺人案件中,無論是受害人或嫌疑人,都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障礙比例,如果職業法官缺乏障礙意識,如何能和國民法官一起進行公正審判?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指出(詳附件2),

  • 近5年的再審實務的統計可看到,於高院地院層級仍約有150起判決確定案件,歷經再審改判。換言之,有150起司法誤判案件。然而,5年過後,司法院至今僅研究24起重大爭議案件,而法務部委託研究案後,並無制度面的規劃與進度。根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究相關案件目的是為避免冤獄,以目前有限的進展而言,並沒有達成當時決議的期待。
  •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法務部雖有研商證物處理流程,但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驗真與相關違反效果,仍付之闕如,有待建立。
  • 《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草案已於2021年9月送入立法院審議,草案納入私選鑑定、美國「道伯法則」以及鑑定人交互詰問等規範,值得肯定。兩院意見無太大歧異,在此也呼籲立法院應加速審議,讓鑑定制度更加嚴謹,保障人民權利。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李俊億教授表示(詳附件3),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監守自盜、販賣毒品案顯示,政府應該盡速建立完善的證物保管規範。但就證物監管的強化,目前僅有贓證物庫之硬體規劃,尚無證物自扣案、鑑定使用、驗後保留、驗後保管與銷毀等規範,及法律效力規範亦無進度。

婦女救援基金會杜瑛秋執行長提出,

  • 對於數位性暴力犯罪被害人成人相關保護法案修法內容不足。被害人到派出所報案時,無法隱密身分用代號報案,可能會報加害人包含網友得知被害人相關資訊,同時無法立即扣押或要求加害人交出性影像、或是要求加害人下架放置境外網站性影像,更不足是沒有法令可以禁止加害人散布或再度散布性影像。
  • 有些被害人因被重複散布而報警,每次報警就要重複陳述和做筆錄,造成被害人創傷引發,希望可以對於同一被害人案件的筆錄警察局間,經過被害人同意可以相互調閱,而由於數位性暴力案件涉及網路平台不好偵辦,可以成立專責警政人力處理數位性暴力犯罪案件,並搭配績效制度提高辦案警員熱誠。

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孫友聯指出,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是司法國是會議第五組的重要決議,但於第九屆在法案屆期不連續下功虧一簣。然而,立法院本屆(第十屆)目前朝野已先後提出數個版本待審,因遲遲等不到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而導致立法延宕。除司法國是會議之外,在2020年12月10日行政院公佈「國家企業人權行動計劃」中,亦將「推動揭弊者保護相關法案,鼓勵及保護勇於揭發侵害人權事件之人士,強化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及工作權益,以增進各種救濟及申訴管道之有效使用」列為重點工作。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已是朝野共識,因此,呼籲政府應落實司法國是會議的決議,儘速將草案送交立法院併案審查,以利完成三讀立法。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表示(詳附件4),

  • 聯合國於日前正式決議通過承認人類享有「健康」、「乾淨」及「永續」的環境人權。我們希望司法改革的目的,除了人權保障之外,在環境議題上,更要彰顯,自然萬物與人類密不可分的互動關係:

一、針對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者及其背後的公司法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公害污染事件的因果關係舉證反轉。
三、在跨國企業污染的情形,我國司法對於國外受害者,特別是來自獨裁國家的受害人民近用司法的便利性及程序上的簡化和改革,保護受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等,都是目前我們重要的環境立法目標。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主任洪雅莉表示(詳附件5),

  • 首先,就《優生保健法》草案,就「已婚婦女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部分給予肯定,並希望能加速推動。另外「未成年人懷孕第三方協助機制」由法院審理的部分,根據本會直接服務的經驗,未成年人面臨非預期懷孕帶來的身心變化,非常需要他人的陪伴,勵馨建議法院能以快速、友善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的方式,給予她們提供支持。
  • 第二,就近幾年司法院及行政院、法務部對於「性別友善司法」的努力,勵馨對給予肯定,也建議司法院和法務部在執行性別意識培訓時,能更進一步注意培訓的成效,例如透過評估的機制了解受訓者的受訓效果,或者主動積極蒐集性別暴力案件之被害人面對司法人員的經驗和想法,以作為評估的基礎。
  • 第三,就「促進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議題,勵馨建議訴訟參與人應有詰問被告權、並擁有獨立上訴權,而非請求檢察官上訴,此部分仍有精進空間。

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阮文雄認為,

  • 就法庭審理程序,應該要有各國語言的簡要說明;在法院判決結束時,也應將簡短的判決書翻譯成原告或被告的母語,讓外國民眾可以理解其基本的內容。就各程序的通譯,也應有機制把關翻譯品質,或讓民眾可回饋其經驗。
  • 常用司法文書於各單位間,仍有語言數之差異,部分文書僅有英譯及日譯本,部分文書則已有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多國譯本,顯示整體仍有改善之空間,況前述決議並不拘泥於現有譯本,其決議內容係應使各國不通曉中文之人均能以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之意旨,建請司法院應持續翻譯完成各國語言之譯本,以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意旨。
  • 總體而言,目前官方雖都表示陸續有一些改進、新增文書的翻譯,但實務上要讓外國民眾有感,還有不小一段距離。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盧映潔教授表示(詳附件6),

  • 目前即將遴選下一屆「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進行,法務部應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刪除由各監所提出擬聘名單的規定;或法務部及矯正署必須確實把關,至少應請待聘委員揭露可能影響其公正、獨立行使外部視察委員職權的各種利益衝突事項,與所視察監所關係太過密切而恐難以獨立行使外部視察委員職權者,即不應遴聘。
  • 期待在「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草案的討論中,充分納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精神,並充分探討「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設立之可能性,如有困難,應有同樣能達成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之功能的組織。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指出(詳附件7),

  • 警察績效問題,政府替代方案效果不彰,仍應回歸制度性解決。本會長年調查認為,台灣警察人員執法模式,一個重要因素為我國長年來的不良警察績效制度,與相關制度衍生的對於勤務、執法意識、政策模式的扭曲累積而成;而相關問題,亦產生的績效目標不斷追高、缺乏衡準方法,經年累月下來形成高不可及的目標,並造成警察人員過勞與選擇危險執法方法的傾向。
  • 本會呼籲,當前政府應正視警察政策與刑事政策閉門造車與整合性的不足,缺乏基層警察、第三方團體與專家意見的不足,應依原決議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以公共協作的模式,一同處理這個長年來的國家政策問題。

壹、尚無具體方向及進展

  改革項目 主責機關 進度 民間團體行動及意見
1 冤案檢討機制 司法院 法務部
  1. 法制面無具體進度。
  2. 法務部委託研究案「我國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可行性之研究」完成後,無任何制度面的規劃與進度。
  3. 司法院請學者研析爭議個案,共計20多件個案完成研究(司法院僅作為內部參考,不予公開)。法官學院並循此舉辦3場「重大爭議個案專題研習會」。
  1. 2017年迄今,高院層級案件再審改判50案,地院層級超過80案,代表有超過100起司法誤判,然而司法院、法務部相關檢討機制仍有不足。
  2. 2022年7月14日冤獄平反協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2022獨立刑事案件覆審制度研討會:英國、挪威與台灣」研討會,建議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
  3. 建議司法院應就學者完成之爭議個案研究,適度公開研究成果,讓外界瞭解冤案成因及官方的檢討作為。
2 刑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革新 司法院 法務部
  1. 國是會議結束前,高檢署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
  2. 司法院完成刑事再審制度修法後,認為「無疊床架屋另行建制之必要」,反對立法。
3 刑事通常審判程序改為卷證不併送 司法院
  1. 司法院認為應觀察國民法官制度運行卷證不併送之施行狀況後,再行研議。
  2. 法務部的工作清單中僅說明涉及國民法官法部分,就通常程序採卷證不併送部分亦未說明。
待國民法官制度正式施行後,司法院應密切關注、研究「卷證不併送」制度的施行狀況,並研議擴大。
4 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 警政署
  1. 警政署2017年12月開會研商的結果為:「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不採納決議的對策並另提對策。
  2. 警政署於2020年召開109年度專案與評比(核)計畫檢討會議,修正評核內容及專案整併。
  1. 2022年1月20日,民間團體舉辦「不惜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要搶媒體版面?要求儘速成立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記者會,指出仍存在基層員警因績效而涉有不當行為之情形。
  2. 2019年2月「斬手騙票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法院亦指出犯罪原因是「為達成專案績效」。但案發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卻大張旗鼓為違法護航,顯見高層之執法觀念有問題,甚至誤導許多基層員警。
  3.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統計資料摘要整理(調查年度2018 - 2021,2022年現正進行中):
    • 約有1/4警察人員表示,在施加足夠壓力的狀況下,可能會採取輕度違法的執法方式。
    • 約有2/3的警察人員表示,為了達成績效要求,可能會使用有危險的執法方式。
    • 約有2/3的警察人員表示,經遇過主管人員明示或暗示「沒有績效不能請假」。
    • 只有約1/8的警察人員表示完全沒有使用過危險的執法方式。在危險執法行為中,追逐車輛仍然是大宗。
    • 平均而言,警察人員認為現行績效要求應降到1/2以下,亦即現行績效制度的壓力,超出警察人員負荷能力整整一倍。此項調查,調查4年間並沒有顯著改變。
    • 本會2022年初「警工會警察勤務模式與勞動狀況調查」調查,8成的警察人員認為勤務編排受到績效影響,例如造成勤務與分工問題(為了績效排擠一般輪值人力、停休、請假問題等)
5 保障並提升身心障礙者於司法程序中的權利及主體性 司法院 法務部
  1. 司法院刑事廳表示要啟動研擬小組,但尚無具體行動。
  2. 司法院應依照《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3條,訂定法院在審理過程的合理調整和程序調整的準則。
  1. 2022年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第64段「國際審查對以下情況表示關注:
    • 法務部和司法院沒有充分考慮心智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也沒有制定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訴諸司法方面的不利因素。
    • 司法院沒有向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廣泛宣傳《障礙者近⽤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沒有適當的制度來指導或監督其實施。
    • 司法院尚未為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法官制定任何指南,說明他們在回應身心障礙訴訟參與人的請求時應採取何種適合性別和年齡的程序調整,也沒有為法官制定任何關於身心障礙類別、潛在需求以及法官的溝通和互動方式的指南,以滿足身心障礙者需求。
    • 雖然為法官和律師提供了一些關於CRPD的培訓,但司法院尚未為刑事和民事訴訟中作為當事人或證人的身心障礙者的刑事和民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協會成員和警察辦理關於提供程序調整的系統性訓練。
  2. 結論性意見第 66 段,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司法院:
    • 徵求智能障礙者、神經多樣性者和心理社會障礙者等代表團體的意見,瞭解他們使用司法系統的經驗,並發佈符合《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的指南,解決他們在獲得司法救助方面的具體不利條件。該指南應列出法院工作人員和法官可以採取的實際方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訴諸司法。
    • 確保法官學院為臺灣的每位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提供有關該指南的培訓,且此種培訓應該由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專家提供。
    • 建立一個由各種身心障礙者組織的代表以及無障礙專家組成的諮詢機構,監督無障礙措施的實施,並提出進一步改進的建議。
6 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確保賠償責任確實被相關污染製造者或環境破壞者所共同承接 環保署
  1. 目前於各污染法規中均有法人連帶受行政罰之規定。
  2. 但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工研院曾於2018年10月開會認有增訂「連帶賠償責任」之必要,但至今仍未推出相關修正草案。
  3. 惟可參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52條相關精神進行其他污染法規之修正。
 
7 跨國企業海外環境污染近用我國司法救濟之可能性及便利性 環保署
  1. 跨國企業於海外污染當地環境致生損害賠償案件。通常受害居民會循國內救濟管道。但在特殊政體或獨裁體制國家,往往受害居民求助無門。甚至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都有可能遭受人權迫害等問題。
  2. 對此,我國企業及國家人權計畫,已開宗明義表明我們對於跨國企業的污染應打開司法救濟的大門,並應考量受害居民之人身安全,簡化或提供便利的救濟途徑至我國應訴,以彰顯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

 

貳、已有修正方向,但仍待機關積極推動

  改革項目 主責機關 進度 民間團體行動及意見
1 修正《優生保健法》,保障女性之身體自主權 衛福部
  1. 就取消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同意之議題,尚未完成修法。
  2. 已婚婦女:國健署於2021年2月1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表示目前的修法方向是取消《優生保健法》第9條的配偶同意權,讓已婚女性自主決定是否生育。
  3. 未成年人:根據衛福部2020年12月17日發給司改會的函文(發文字號:1091762707),未成年人實施人工流產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國健署考慮由司法單位擔任第三方來進行裁定。
肯定目前《優生保健法》草案中,就「已婚婦女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給,並希望能加速推動。
2 公害糾紛事件的舉證反轉 環保署
  1. 自108年完整研擬《公害糾紛處理法》修正草案後,無任何進一步作為。 自107-108年研議增修公害事件舉證責任反轉條文及法律研修專案工作計畫,已經於108年12月核定期末報告,並提出法律修正草案。
  2. 該草案建議增訂第33條舉證反轉規定,明定被害人因環境污染之公害事件請求賠償等爭訟時,降低被害人對於因果關係舉證之程度,僅需證明行為人經營、管理事業或設施影響環境而有造成損害的「相當蓋然性」即可。
  3. 但至今尚未修法通過。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責任有關191之3之規定,已有「舉證責任反轉」之功能。然而,在主張公害糾紛中加害人行為或活動對於所生損害之危險性,有時基於科學發展,並不容易舉證證明,是如何降低受害者在受侵害時之舉證責任,以及解決科學上之不確定性,仍是污染公害訴訟的難解問題。
3 增加環境損害的不法利得推估機制 環保署
  1. 目前在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制法對於罰鍰之裁處,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但其他相關法規仍有未對於不法利得追繳等相關機制。
  2. 而污染者不法利得推估之規定,至今日仍未見諸於任何污染法規,以至於在無法認定污染者之不法利得下,亦無法進一步要求追繳其不法所得。
  3. 此部分仍待環保署研議具體修法內容。
 
4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 司法院 司法院已送出官方版《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現於立法院審議中。 就官方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民間司改會認為未能強化事實審,即限縮人民上訴權,恐侵害人民權利(反對侵害人民上訴權的《民事訴訟法》修法連署),聲明限縮上訴權應立基於堅實事實審。
5 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 法務部 法務部於2021年12月召開檢察審查會制度研商會議,邀集其所屬檢察署及司法院代表研議修正後之「國民參與審查不起訴處分法」草案。 為完善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司法院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擬將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以期增進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並於2021年3月送交立法院審議。  
6 設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制定並推動鑑定技術規範、鑑定機構認證與人員證照 法務部 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議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期待能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於2022年4月邀集相關團體、學者專家召開座談會,2022年5月27日司法科學推動聯盟拜會法務部長。 就官方提出的方案,「司法科學推動聯盟」正研議其可行性,與官方積極溝通。
7 證物監管制度 法務部
  1. 法務部委託學者研究案已於2020年之研究結論指出,就證物監管制度,應修正《刑事訴訟法》並完善相關子法。就扣押物之證物同一性,法務部現正研議修正草案。
  2. 法務部現推動於地檢署導入「RFID技術管理贓證物庫」,並督導地檢署清理逾10年未處理之贓證物。
  3. 「檢察機關證物保管精進作為研商會議」分別就「毒品及尿液」、「槍彈」、「貴重」、「一般」及「大型」贓證物之處理流程,製作流程圖及自我檢核表,並通函行文各級檢察機關,並彙整相關法規、函釋、會議紀錄於部內網站供同仁參考。
  4. 法務部於2022年7月舉辦「司法聯盟鏈建置及標章發表會」,發布數位驗證,讓證據監管及數位證據保存更加制度化。
  1. 2020年1月13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公布民間版《刑事證據法》。
  2. 2021年8月26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舉辦「如何避免冤案?談證物保管及司法科學的制度建立」座談會,以期完善我國證物驗真、保管規範及違反效果。
  3. 2022年3月19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與日本無辜計畫共同舉辦「台日冤案救援交流:平冤制度改革的新展望」,探討兩國「證物監管制度」的改革。
  4. 現行法務部相關回應僅著重於證物如何管理,對於證物管理不當之法律效果付之闕如,建議應由司法院、法務部共同研商於刑事訴訟法內規範證物驗真與監管,並明確制定未能落實之法律效果。
8 行政簽結法制化 法務部 法務部於2022年上半年函送《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司法院現正研議中。  
9 制定「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 82-1 82-2 82-3 法務部
  1. 「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定位以師資培訓、教材研究編撰、教學品質等為任務核心,則與現行「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任務相同,另行設置乃疊床架屋、未必增加實益,且組織編制增列有其難處,經評估後,認「無成立該研究中心之必要」。
  2. 法務部國教署刻正研議法律制定,並於於2022年2月公告制定《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
2022年3月,民間團體共同發表聲明並發動聯署,表示反對法務部的修法方向。

參、已有成熟之修法草案,待完成立法

  改革項目 主責機關 進度 民間團體行動及意見
1 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 1-1 2-2-2 2-3-1 2-3-2 法務部 行政院於2022年3月提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於本會期審查完竣(須黨團協商)。 2022年4月7日「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召開看見被害人權利曙光,期待改革更加務實完善【看見被害人權利曙光,期待改革更加務實完善】記者會,期望下會期盡速通過。 美中不足的是,官方版本草案雖然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準用「犯罪被害保護令」,但保護令內容卻未明確規定能立即下架性私密影像。
2 《刑事訴訟法》鑑定節修正 13-2 13-3 司法院 法務部 司法院於2019年提出刑事訴訟法及施行法有關現行鑑定制度修正,行政院於2021年7月決議通過草案,兩院會銜送交立法院審議中。  
3 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62-1-3 62-2-2 40-3-1 法務部 法務部召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協商會」,就草案條文業初步審查完竣,廉政署將續行研議身分保密具體作為等保護措施,並於2022年1月陳報再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雖列本法為優先法案,預計於今年5月送交立法院審查,但至今仍未出行政院。 行政院已延宕立法進度,促請其應盡速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積極推進立法進度。

肆、新制已實施,持續追蹤成效

  改革項目 主責機關 進度 民間團體行動及意見
1 人民直接請求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 司法院 法務部 法官、檢察官評鑑新制,已於2020年7月17日施行。 2021年9月2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舉辦「是法官檢察官都適任,還是評鑑制度失效?」《法官法》新法施行一周年記者會「期許一個傾聽民意的評鑑制度: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新制施行成效檢討」座談會。認為新制有再檢討的必要。
2 人民參與審判 司法院 《國民法官法》已於2018年7月22日通過並準備施行至今,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1. 國民法官案件之法扶酬金,目前暫定為30,000元至75,000元,相較於耗費一般案件2-3倍的準備時間來說,可能偏低導致律師參與意願低,進而影響被告權益及制度順利運行。
  2. 就操作國民法官制度的程序,在模擬法庭的實務上,在各法院還是偶有不同情形。
  3. 《國民法官法》之制定晚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有關被害人訴訟參與之修法,本應就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被害人,如何充分參與訴訟程序,妥為設計。然而,現行《國民法官法》中,對於被害人參與審判之權利,僅於第73條第2項規定科行辯論前應給予到場支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至於被害人其餘參與審判之權利,付之厥如。
3 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務部 2019年已完成修訂並施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檢警機關於公布檢討報告上,多流於形式。且實務上,仍常見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情形,卻罕見機關相對應的處理。
4 建立監所外部視察制度 法務部 2019年已完成《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法,2021年授權辦法《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公布施行。
  1. 2022年6月5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案研究員林瑋婷投書【讓陽光照入監所:對監所外部視察委員遴選的期待】,針對外部視察委員遴選提出問題修正及建議。
  2. 依邱顯智委員提供的資料,至110年8月30日止,共有253位外部視察委員,其中有180位為「機關推薦」,51位則未納入「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非外界推薦至人才庫者擔任委員者比率高達91%。51個矯正機關中,有34個機關外部視察小組所有的委員都是機關自己找的,完全沒有任何外界推薦的委員,比率達67%。
  3. 法務部矯正署邀請民間團參與次屆外部視察小組遴聘會議,矯正署預計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民間擬提出定利益衝突條文。
5 《勞動事件法》之施行成效與檢討機制 司法院 勞動部
  1. 《勞動事件法》已於2018年12月通過,2020年1月正式施行。
  2. 立法院於通過時,附帶決議應於實施3年後重新檢討。司法院於2022年舉辦「勞動事件法施行二週年成效」記者會,另於3月司法院電子服務平台完成建置「勞動調解委員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功能。
 
6 通譯品質提升及外籍人士權益保障 10-4
10-5
10-6
10-7
司法院 法務部 警政署
  1. 司法院已陸續完成編印通譯手冊修訂辦法等措施,就程序之文書亦有翻譯。
  2. 法務部於109年7月函知全國檢察署,提供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等5種檢察書類之權益告知書,且亦有英、越、泰、日、印尼等外語翻譯版本。
  3. 警政署就強制處分之文書,已備有英、泰、越、印尼等外語翻譯版本。
  1. 翻譯司法文書,使當事人知悉其內容,應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所要求之基本人權保障之一,然目前落實程度有待加強。
  2. 2021年11月30日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舉辦【座談|未竟的司改決議: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
  3. 法院最重要的裁判主文、救濟教示等重要資訊,實務上還是常常沒有翻譯。
  4. 不同語言當中有些詞句難以準確翻譯,目前的翻譯本實務上如何有效使用,也無法評估。
7 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 57-4 76 司法院 法務部
  1. 司法院在2018年提出「司法機關及所屬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規定司法院所聘任的人員,包括法官,每年須依規定接受3小時或6小時之課程;司法院於2021年召開「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2. 法務部在2019至2020年間則舉辦了性別相關案件的研習會、在法官及檢察官的職前訓練中加入性別平等課程。
  1. 就近幾年司法院及行政院、法務部對於性別友善司法的努力,給予支持及鼓勵。 建議司法院和法務部在執行性別意識培訓時,能更進一步注意培訓的成效,例如透過評估的機制了解受訓者的受訓效果,或者主動積極蒐集性別暴力案件之被害人面對司法人員的經驗和想法,以作為評估的基礎。
  2. 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核發,實務上以人身安全為要件,就「精神虐待」的情形,法院偏向於不核發,這部分有進一步檢討的需要。於「跟騷法」施行後,就跟騷行為的保護令核發標準,則有待觀察。
8 被害人訴訟參與 司法院
  1.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被害人訴訟參與部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0年1月10日施行。
  2. 法務部與司法院已共同建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並與上線運行。
  1. 肯定官方完成修法,並推動「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2. 建請就被害人參與訴訟,能有詰問被告權、獨立上訴權等議題,進一步研議。
9 設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

司法院

原民會

  1. 司法院增設民事原住民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法院就民、刑、行政事件皆設有專庭。
  2. 立法院2022年5月3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採行便利原住民或部落接近使用行政法院(第15-3條)。
  3. 2021年6月,原民會頒布「原住民族司法諮詢會設立要點」。
 
10 防杜濫訴 司法院 法務部
  1. 法務部於各地檢署在2020年9月起,正式實施審查中心制度。統計上,檢察官每月收案件數有下降趨勢。
  2. 202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針對不當濫訴制定罰則。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針對濫行提起再審的情形,增訂「不予處理」之規定。
 
11 簡化書類 司法院 詳參司法院之進度回報 2022年5月7日民間司改會召開「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研討會」,其中第二場次討論簡化書類的議題。

司改國是會議至今已滿5年,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單位雖就部份議題已有進展,但本次盤點的議題中,也有不少乏人問津的題目。許多重大的法律修正,目前也進入立法院等待審查,聯盟期待立法院在下會期優先處理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法律,落實國是會議決議,重視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王薇君/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李俊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委員、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教授
羅士翔/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杜瑛秋/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盧映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委員、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俊宏/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郭鴻儀/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洪雅莉/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主任
阮文雄/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
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Yapasuyongu'e Akuyana 陳旻園/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委員、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理事長
洪崇晏/台灣永社副秘書長
梁組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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