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研討會二:周漢威/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司改國是會議兩周年研討會

司法院應了解弱勢族群的脆弱近況,才能知道弱勢族群在法庭中的需求,我們才能夠提供適當的服務。

司法通譯的部份:

  1. 當事人能否自行選任通譯?
  2. 司法院應處理相關司法文書的部份,如何能夠讓不知曉中文之人理解文書的旨意。
  3. 通譯應協助被告在法庭上的程序並協助做充足答辯的權利,方符合公正公約的內容。
  4. 通譯該不該有獨立性,保障程序爭議,避免法官或檢察官對通譯之不當指示
  5. 通譯須告訴被告之權益和應告知救濟期間

身障者的司法近用權:

  1. 法官通譯作業規定中,只有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並未保障視覺障礙者,在法院播放影片的過程中,並無提供點字來讓視覺障礙者便於理解與閱讀。
  2. 身障者並無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必須讓身障者參與,才能讓司法專業人員了解其真正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