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聲明】25點建議回應官方報告,10月召開司改二週年研討會~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

資料照片/2017-10-06 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成立記者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自2017年8月結束後,至今已滿兩年,政府也於今(2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司改決議之落實情形。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雖肯定政府的部分政策,然整體而言,改革腳步依舊過於緩慢。隨著2020年的總統大選逼近,政府應將人事及政策方向劇烈變動的機率納入考量,盡快調整政策方向與進度,以落實司法改革的目標。

此外,聯盟也將於10月5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司改國是會議兩周年研討會」,聯盟將邀請司改國是會議的分組召集人與委員、官方代表以及關心此議題的各界人士一同參與,研討會中將分析司法改革如何提升人民的信賴,以及拉進司法與人民的距離,並盤點重要議題的落實情形。希望透過研討會彼此交流,找出問題以落實司改決議。

針對司改國是會議各議題的進度與落實情形,聯盟依照進度與落實情形,分為以下四大類說明:一、已經立法或修法辦法,需要監督有無落實。二、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但尚未三讀通過。三、應該修法或修改行政命令,但沒有完成或沒有進度。四、不需修法或修改行政命令,但沒有確實落實。

一、已經立法或修改辦法,需要監督有無落實

  1. 肯定憲法訴訟法、勞動事件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通過

    在司法程序之改革,聯盟肯定政府在推動修法所做的努力。憲法訴訟法與勞動事件法的通過,期許能落實憲法基本權利與勞工權利之意旨,也期待刑事訴訟法閱卷權與限制出境出海的增訂,能完善人民的訴訟權利,真正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2. 法官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與警察偵辦案件之修正應具體發揮作用

    此外,法官法雖增訂人民直接請求評鑑與程序保障之權利,但評鑑範圍、評鑑委員與組織的規範仍過於狹隘與模糊,在新法通過後仍會持續監督評鑑委員會之運作。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修正,在隱私權保障與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有了更為明確定規定,聯盟呼籲檢警調機關都能對相關人員進行充分的教育訓練,以符合新法的要求。

    最後,官方雖有對防止冤案採取措施,例如「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及「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但必須積極落實多方監督,確保能有效運行,以降低指認人遭誘導、誤認,警詢程序也必須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方能避免冤案發生。

  3. 檢察機關主導重大兒虐案件及兒童死亡檢視之執行

    法務部函頒「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並於108年5月1日全國實施,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件,將全權由法務部進行司法相驗,期待減少兒虐致死之犯罪黑數;在兒虐非致死的部分,家防中心的社工只要通報疑似兒虐案件,檢察官便提早介入,強化保全證據,藉此發現高風險家庭,以減少兒虐數目。

  4. 新修正上路的空污法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後續效果有待監督

    為了遏阻空污的惡化,修法大幅提高刑事與行政處罰的罰則。行政罰鍰,由一百萬元提高到兩千萬元;而在刑事上,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罰金上限由五百萬元提高到三千萬元。另對於法人或自然人的罰金,由現行一倍提高到十倍。未來也將把空氣品質監測資料、稽查處分與空污費支用情形資訊,公開於網站,供民眾共同監督參與。

    毒管法對因違法而得到利益者,除罰鍰外,還要追繳不法利得;並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鼓勵檢舉不法;此外,也要求工廠要公開許可及申報等資料,供全民監督。

二、已經提出修法草案,但尚未三讀通過

  1. 立法院各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案,盼能在最後會期完成審議

    在各方努力下,部分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已提出修正草案,在司法改革的路上又邁出一步,然而本屆立法委員已剩最後一個會期,如未能前順利通過,司法改革等同原地踏步,期待各機關都能敦促立法院能排案審查,尤其是已經經由立法院各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案,能在最後的會期儘速完成二三讀的程序。

  2. 刑訴草案與律師法應儘速通過

    現行再審案件多半採取書面審理,鮮少開庭審理,造成聲請人縱然提再審,不符合舊法新事實、新證據之嚴苛要求而遭駁回、求助無門之現狀,然108年6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草案內容包括聲請再審程序上的保障;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調查證據等權利,有效保障聲請人之權益,此草案已於今年上半年送交立法院,期待此法案盡速通過,使司法正義得以伸張。

    鑑定品質的良窳,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在這些年來爭議不斷,經過長時間的討論,108年5月30日司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鑑定章節之修正草案,聯盟盼望其能迅速通過,確實實踐改革,符合人民推進司法改革的期待。

    律師法經過長久之討論與折衝,終於在108年5月30日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修法內容包含個別律師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以及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納入外部委員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值得肯定。

  3.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應儘速通過

    現行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範密度已不合乎目前我國對法治國之要求。實務上違規房設置、戒具及鎮靜室之施用、單獨監禁之實施等措施,法律規範過於簡略或闕如,亦無訂定相關授權辦法之依據。此外,釋字755、756號解釋於106年12月1日公布,監獄行刑法關於通信、申訴之外部救濟之部分條文違憲,且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須於公布日起兩年內訂定適當之規範。

    行政院於108年4月12日將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目前該法案已出委員會。修正草案除全面提升規範密度,針對通信、申訴之外部救濟作相關條文之修正及增訂外,亦增訂監所外部視察機制、強化衛福部協助改善監所醫療之責、放寬律師接見範圍等條文。聯盟盼其能迅速通過,以跨出監所改革之重要一步。

  4. 應儘速修法保障兒少之生命權

    去年國健署委託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呂宗學於花蓮、台中、高雄三縣市,針對18歲以下的兒童,其中絕大部分未滿6歲,進行死因回顧試辦計畫。該計畫今年2月結案,共完成27例死因回顧。今年將擴大試辦計畫,將其延伸至更多縣市,並進一步訂定標準作業規範,發展出更完善的模式,降低兒童的非自然死亡風險。

    官方提出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修法草案,並於108年3月14日送交立法院,逕付二讀,其修內容主要為將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顧入法,並要求定期公布分析結果。待入法後期望官方確實公布其分析結果,藉此降低幼童非自然死亡的比例。

  5. 應儘速修廢清法第48-1條及第71條賠償責任之條文

    希望可以確立環境污染者的賠償責任,使回復環境的費用有所依據,故應盡速通過第48-1條: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納入犯罪所得範疇,並明定必要時得保全、扣押。

    另外,目前環保署有委託工研院研修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擬再修正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得估計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我們也期待看到此一研究案可以盡早提出草案,並立法通過。

  6. 應盡速研議修正兒少法第53條、第56條、   通保法第11條之1及個資法

    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中,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與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兒童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的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三、應該修法或修改行政命令,但沒有完成或沒有進度

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改革所帶來的進步,遺憾的是仍然存在著逃避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導致未完成及沒有進展的情況發生。

  1.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法院專業化與透明化沒有明顯進度

    在司法體制方面,為解決司法「雙頭馬車」的問題、使最終審判權回歸司法院,大法官已於民國90年釋憲,提出「審判機關化」。由於進度延宕,司改國是會議重申審判機關化之必要性。然而,政府在此毫無作為。再者,專業法庭、專股檢察官之培訓與設置也進度緩慢。司法程序公開化、卷證不併送制度、更完善的調解與仲裁機制也遙遙無期。

  2. 國民法官審議情形停滯不前

    司改國是會議雖未就參審制或陪審制作成決議,但應儘速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是會議的共識。然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僅去年排審相關法案,今年並未有任何動作。縱使採取參審制或陪審制仍有許多爭議,但身為民意機關的立法院應積極面對問題比弭平爭議,才能落實司改決議,符合人民期待。

  3. 警校實習與警察制度均無具體改革措施

    而關於一直存在的警校實習剝削問題,國是會議力求保障包括對實習生之勞動權、薪資問題,但是官方皆以實習生並不具警察身分而無法適用相關規定,使得如此不公平之待遇仍然存續,且對於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未做出任何回應。

  4. 遲未建立完善之證據保管制度與獨立之司法科學委員會

    另一方面,對於司改國是會議所提出之證據監管即判決確定後證物保管制度明確規範,以及建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官方卻以無此必要、制度國情不同為由而拒絕成立,然而國是會議提出此要點一定有其道理及認為相關制度能為我國司法上帶來更長遠的進步而提出,官方以簡單的理由為由而拒絕決議,是否操之過急,有待商榷。

    為了減低冤獄的發生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司法科學委員會」,強化司法對於事實認定之準確性,然官方就此部分遲遲處於研議中之階段,進度延宕。

  5. 官方拒絕成立兒少保護辦公室,罔顧兒少權益

    大家所關注之兒少權益,國是會議積極要求成立兒少保護辦公室,期望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等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處理兒虐、失依、虞犯少年及施用毒品少年等鑑別、篩檢與輔導等機制,但官方以責任劃分問題,拒絕成立兒少保護辦公室,且並未將原決議中兒少保護辦公室打算負責之項目分類給既有的組織來負責。

  6. 應按照決議保障監所管理員之工作待遇

    再以監所管理為例,為改善基層矯正人員過勞與薪資苛扣之困境,基於人員不足等問題,監所工作人員在執班與值班期間,需排備勤,該期間工作人員隨時處於戒備狀態,使工時增加,然薪資不比值勤,造成同工不同酬之問題,就此應盡速推動《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之立法,重新界定工時與給薪,過勞與薪資苛扣之困境,然對此官方並未對條例作出明確回應,亦無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7. 官方應積極提出解決方法,不應忽視各方意見

    司改國是會議的存在即是為了完善司法的制度,讓整個社會能更加進步,官方更應該謹慎思考決議之內容,尊重決議之精神,不應忽視各方所提出的意見,即便拒絕成立相關規定也應提出相對應的解決辦法,而不是選擇將其遺忘,使該決議內容沒有進度,仍持續停留在某一階段而無法向前邁進。盼望官方可做出實際作為或提供其他可解決問題之方法,為我國司法帶來真正有效的改革。

  8. 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

    本聯盟不贊成全面廢除刑法第227條,僅除罪化該條第三、四項,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並建請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來取代刑法,對現行的兩小無猜案件,不再以性侵害的方式處理,而是改成「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事件」,讓學校或社工以教育或輔導解決;台灣科技法學會已著手進行「未滿16歲之兒少間合意性交或猥褻行為除罪化之利弊研究」

  9.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落實女性自主權

    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

    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10. 增加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被害者在整個犯罪事件中分明是當事者,然在司法程序中有被客體化的情形,亦即變成僅屬被取證的客體,而忽略其實為真正的當事人。目前僅有法庭審判之情形有提出草案於立法院審議中,其餘階段亦應儘速研議。

  11. 需增訂不法利得追繳法源、環境犯罪案件之舉證責任及連帶責任相關條文

    目前較為重要的環境保護法規,尚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還未訂定相關法源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第 87條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 48 條都已修訂條文,希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可增訂相關不法利得追繳法源及海污基金支用項目的環境復原或污染清除費用之條文。

    針對環境犯罪案件之刑事、民事舉證責任以及犯罪者的連帶賠償責任相關草案,應盡速研擬;而非只進行到如研商會等研究性質的程序即停止,環保署應有實質提出草案或修法等進一步的作為。

  12. 完善「公害糾紛處理法」草案

    現行公害糾紛處理法已決定增修公害事件舉證責任反轉條文,並已提出委辦研修工作,且在進行中;雖針對此法已有積極作為,但仍希望增修一至數條可讓一般人民使用的公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條文,因目前民法第191-3條對於公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仍有不足。

四、不需修法或修改行政命令,但沒有確實落實

  1. 收容人病床性質之調整,應即刻落實

    除了決議執行與否,執行之進度同時為人民所關注之焦點,尤其不須經由其他機關修法通過之內容,更應該有實質上的行動。例如研議病床性質之調整,將醫療院所規劃出部分區域,作為受刑人使用,已於2018年10月23日函請法務部對於所提「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病床改列為特殊病床之可行性評估」,但是至今為止,仍停留在研議階段,未提供後續情形。這類問題不需要透過修法,即可迅速落實,達到改革的成效。然而官方卻消極處裡,使進度停滯不前,聯盟期許官方能確實落實,符合人民的期待。

  2. 應挹注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人資源

    弱勢群體如何受到司法的保護,一直是大家關切的問題,諸如通譯,也就是語言翻譯、手語翻譯等,是人民進入司法最基本的條件,然而決議後的兩年,通譯的專業訓練以及經費不足的問題仍然沒有全然改善。此外,刑事訴訟法中法官能夠指定辯護人的狀況,多限制於精神障礙等,其他智能障礙者,例如聽障也需要相關協助。因此,呼籲政府應積極挹注資源,培訓通譯人才與增加指定辯護人之類型。

  3. 鑑定品質之改善作業應立即落實

    司法科學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自決議後卻僅有少許進步,不僅司法科學教育進度為零,法務部也並未規劃鑑定人之教育訓練與證照制度、推動實驗室認證、建立司法科學鑑定準則與標準程序、檢討瑕疵鑑定。此外,法醫鑑定也存在諸多問題,台灣地區目前3個地檢署無公職法醫師,有8個地檢署僅有1名公職法醫師,建議除離島外應至少配置兩名公職法醫師以上,以確保內部專業審查之品管機制。

附件

  1.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書面資料—勵馨基金會
  2. 關於環境司改聲明—環境法律人協會
  3. 司改國是會議兩週年聲明—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4. 完善司法科學—李俊億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