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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錄】2019刑事指認程序及其證據評價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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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於2019年1月5日舉辦「刑事指認程序及其證據評價研討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最高檢察署共同主辦。

錯誤的指認,是造成司法冤案的重要成因之一。我們認為指認程序的改進,至少應涵蓋二部分,包括偵查中指認方法的規範,以及訴訟上證據能力的評價,尤其是若不符合程序的指認方式,即不應承認其證據能力。

指認程序在不同時代有不同標準,緣此,希望能結合理論與實務,邀請審、檢、辯、學四方代表,分從指認應有的正確規範以及錯誤指認的法律評價,共同研討以重新檢視國內現行指認程序,協力推動司法制度的完善,研討會相關內容,亦將作為日後推動修法之用。

開場致辭


來賓 江惠民/檢察總長

「眼見為憑」,但有時眼睛所見卻不一定是真實的。從實務中許多案例發現,起初證人指證歷歷的證詞,後續被DNA等科學證據所推翻。本次研討會由審、檢、辯、學四方共同就指認程序來探討,從學理上所發現的問題套用在實務中,檢討在那些操作環節中會發生問題,防止冤案產生。


 

場次一 偵查中指認方法的規範


報告人 溫祖德/世新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證人記憶錯誤時,無法透過對質詰問權的保障而發揮效果,故應從偵查中指認程序加以改革,包括實施雙盲程序與序列式指認,搭配錄音錄影,並避免確認性回饋。


與談人 朱朝亮/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指認屬於短期記憶,容易遺忘、變形或重組。因此,應符合指認一次性原則,並注意指認人有武器焦點效應、下意識移情、跨種族指認困難、兒童與精障者認知而產生指認錯誤的問題。


與談人 林俊宏/律師、民間司改會救援組召集人

指認本質就是人的供述,並帶有高度誘導性,故排除誘導與偏見的指認才具有真實性。


 

場次二 訴訟上證據能力的評價


報告人 王怡婷/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

法院認為違反行政規則的指認程序,並非違反法定程序,也無須排除證據能力,使得一開始就讓有問題的指認程序進到法院,讓法院在權衡排除時天人交戰。


與談人 錢建榮/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

指認違反法定程序之證據能力。指認規則是否為法定程序在最高法院見解不一,但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下,法院就可以創設具體的正當法律程序而不需依靠法律。


與談人 鄭嘉欣/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第一線的辦案人員對被害人感到同情,轉而對行為人憤怒,連帶影響到指認程序的誘導性。


 

綜合座談 現場發問及回應


FAQ

主持 陳雨凡 執行長

與談
  • 林俊宏 律師
  • 溫祖德 教授
  • 朱朝亮 檢察官
  • 鄭嘉欣 律師
  • 王怡婷 律師
  • 錢建榮 法官

 

主辦單位

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最高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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