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告急!陳敬鎧「請求暫緩入監執行」救援記者會
2018-6-11
前手球國手陳敬鎧遭法院冤判裝盲詐保,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義務律師團緊急救援已聲請再審外,監察委員也在調查中。儘管有冤,日前高雄地檢署已發出執行命令,要求在6月14日前繳清所謂的「犯罪所得」500多萬元,否則就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民間聲援團體在今日(6/11)偕同吳玉琴、王榮璋、黃國書、鍾孔炤四位立法委員,一同緊急聲援本案,懇請高雄地檢署重視本案有冤,准予暫緩執行!
本案當事人陳敬鎧2009年因車禍而成為視覺皮質損傷(Cortical Visual Impairment,簡稱CVI)患者,這是一種因為大腦受損,腦部視覺處理中心和視覺通路受到干擾造成的視覺障礙,簡單來說便是眼球所接收到的「訊號」無法順利傳送到大腦。但台灣醫學對於CVI的研究、診斷及治療都才剛剛起步,即便是專業眼科醫師都無法精準地進行診斷,導致CVI患者常常因為一般明眼人的偏見遭受誤解,甚至被認為患者是在「裝瞎」。
本案在審判過程中,有多位學者專家提出陳敬鎧視力在「萬國視力0.01以下」的科學鑑定與專業意見。但法院無視鑑定意見,反而持偏狹視野,以陳敬鎧還能夠完成寫字、丟飛盤等,逕自認定陳敬鎧視力正常,向保險公司申請五百多萬元理賠是在「詐保」,嚴重違反採證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針對法院對於視障者的偏見導致冤抑,義務律師團已經提起再審及向監察院陳訴,也將準備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在此情形下,如果堅持要將陳敬鎧送監執行,無非是眼睜睜看著冤獄發生,籲請高雄地檢署准予暫緩執行。
陳敬鎧是清白的!平反之路已經艱辛困難,法院判決原本得易科罰金,但高雄地檢署執行命令,卻要求以繳交犯罪所得做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的條件,不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且事前沒有給予陳敬鎧陳述意見的機會,也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請求高雄地檢署先行撤銷處分,暫緩執行外,義務律師團也將向法院聲明異議。
最後,陳敬鎧身為視障者,行走需要使用手杖等輔具,到不熟悉的環境需要時間適應,生活上也需要他人協助,但台灣監獄是否有適合盲胞服刑的環境設施,無從得知。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監所處遇,我國一直以來缺乏完善的規劃,直接將視障者歸入病舍或老人舍房,均難以確保視障者在監所中之基本生活水準,如果陳敬鎧不幸蒙冤入獄,我們也要求監所應提出適合視障者的處遇,確保陳敬鎧不會在獄中受到更多不利對待,減損人格尊嚴,甚至成為酷刑虐待!
陳敬鎧/冤案當事人
吳玉琴/立法委員
王榮璋/立法委員
黃國書/立法委員
鍾孔炤/立法委員
劉建國/立法委員
葉昭旻/定向行動訓練師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
邱文昇/台灣非視覺運動文化發展協會(台灣盲棒組織)理事長
張宇萱/台灣非視覺運動文化發展協會(台灣盲棒組織)常務監事
李秉宏/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
林俊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
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陳雨凡執行長 (02)2523-1178
得知陳敬鎧即將入監執行的消息,我們對於高雄地檢署的作為感到相當遺憾,也非常擔心,原因在於臺灣的監所非常缺乏適合視障者服刑的環境設施與人力。
首先,視障者用於定位定向的手杖,在監所內可否使用?在戒護為優先考量的現實下,矯正機關的焦點是,輔具可能會被其他受刑人當作攻擊武器,所以在進入舍房前會被保管,舍房內的起居像是如廁,很可能變成端看同房同學是否願意伸出援手;又或者被安排到病舍,雖然每一房會配置一名看護,但看護原本也是受刑人身分,並非專業的照顧者,對於視障者需要什麼樣的協助,可能缺乏正確了解與協助能力。尤其在轉換新環境的時候,更需要重建老師在身旁引導,協助重建視障者的生活地圖,請問我們的矯正機關能否提供重建老師的資源,或是讓當事人的重建老師進到監所協助?
再者,目前全臺灣所有的監所,當初建物的設計,並未將身心障礙者的受刑人列入考量,也因此,協助視障者最基本的導盲磚、無障礙斜坡等設施,幾乎可以說是完全沒有,一位視障受刑人從舍房到工場、洗澡到如廁,如果沒有導盲磚,又無法使用手杖的情形下,我們很難想像視障者在監所裡如何自理生活?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受刑人入監時,如果有身心障礙而不能自理生活的情形,應該要拒絕收監。
國際人權組織Human Rights Watch(人權觀察)在今年2月、針對澳洲監所的身心障礙受刑人處遇遭到忽視的調查報告 ,這份報告的調查時間是從2016年9月開始,到今年1月,過程執行為期10週的田野考察,訪談275位監所相關人士,其中有136位是身心障礙身分、目前執行中的受刑人或剛獲釋的更生人,調查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在監所容易成為被鎖定的目標(easy target),比一般受刑人更可能遭受言語、肢體及性的暴力,以及較頻繁的獨居監禁;而某些需要高度協助的個案類型,他們的協助者(prison-cares)也可能同時是施暴者或壓迫者。
報告最後提出的建議分別如下:
針對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
針對中央政府、上級主管機關(法務部)
如果監所無法提供適合視障者的處遇,確保當事人不會在人身自由被剝奪的狀況下,再次因為障礙者的身分遭受加倍的不利對待,就不應該草率將障礙者向後輸送到監所;應該做的是,在司法前端做成以社區為基礎的分流處遇,才能真正回應我國2014年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所要捍衛的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其義務
CRPD第 13 條 獲得司法保護要求「1. 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調整與適齡對待,以增進其於所有法律訴訟程序中,包括於調查及其他初步階段中,有效發揮其作為直接和間接參與之一方,包括作為證人。 2. 為了協助確保身心障礙者有效獲得司法保護,締約國應促進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包括警察與監所人員進行適當之培訓。」
雖然CRPD自2014年起即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但司法程序,從調查、審判到執行,在作法上都沒有考慮到身心障礙者之狀況而進行必要之調整。監獄對待障礙者的方式,更是忽視障礙者的生理與心理要求,使得障礙者在受刑期間,遭遇到比其他人更為嚴苛的待遇和處罰,因此而構成國家歧視障礙者,已經違反CRPD,以及CRPD施行法第四條之要求。司法和矯正機關帶頭違背法律,令人痛心。
未提供合理調整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
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於2015年通過之「對CRPD第14條之指導原則」第17段特別提及,監獄的生活條件和環境原本就不好,對身心障礙者而言更是充滿困難。監獄中的無障礙設施與服務若不良善,很可能無法提供人道與尊嚴的生活環境。CRPD委員會也建議,政府應該建立法律架構,要求監獄必須提供合理調整,以確保為了身心障礙受刑人之尊嚴得以維護。
我國雖然尚未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但行政院已經在研商該公約施行法。同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早已要求「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兩公約既然在我國自2009年就有國內法律效力,我們要求政府切實遵守。
矯正署左右為難
法院判決陳敬鎧先生為詐領保險金,等於否認陳先生的視覺障礙,因此矯正署若同意司法判決,自然不將陳先生視為視障者,在他受刑期間亦不主動提供任何調整與協助。然而,若陳先生不幸必須入監服刑,我們相信矯正署自會發現陳先生有相當程度之視覺障礙,則若不提供合理調整即構成「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及歧視性待遇。我們期待矯正署尊重陳先生以及其他身心障礙受刑人之身份,主動提供必要之調整與協助,以克盡CRPD之政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