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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自律,好難?司改國是會議:強化律師改革7點建議記者會

司改國是會議日前通過金字塔型訴訟之改革方向,並以擴大律師強制代理與強制辯護為其配套措施,此舉固然可以促進司法之整體效率。然而,律師的法律專業素養要如何提升,以及律師倫理應如何強化,才是悠關制度改革成敗的重點。更進一步,如何淘汰不良律師,避免民眾遭遇品質不佳的法律服務,並維持律師整體之水平,目前各分組相關討論仍嫌不足。

其中,律師懲戒機制不彰,長久以來受法界詬病,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之時,律師界不應也沒有理由再以「律師自治」作為停滯不前的口號,應立即開始自我改革,否則自律機制不彰,終究會導致他律強化的結果。今日(16)在中興大樓101室舉行之記者會,本會對於律師界自我改革機制,提出下列7點具體建議,希望藉此拋磚引玉,開啟改革契機。

  1. 貪瀆司法人員不得轉任律師

    職司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官、檢察官,若涉犯貪污罪遭判刑確定,民眾已經無法期待其在未來能夠公正履行律師之職務。現在,這些惡質司法人員出獄後,部分地方公會仍會允其加入公會,執行律師業務,而部分公會則會以其顯不適合從事律師業務為由,拒絕其加入公會。

    我們要問,為何律師公會之間對於入會標準的認定如此不一致?又為何某些地方的民眾,必須忍受這樣的惡質司法人員擔任律師?我們要再次呼籲,律師界不該是司法回收桶,不允許被淘汰的法官、檢察官還能逃竄到律師界,律師公會應該拒絕惡質司法人員加入律師行列,為民眾作好把關,保障民眾權益。

  2. 律師懲戒委員會不應有雙重標準

    承繼前述惡質司法人員是否得轉任律師的問題,律師懲戒委員會做出的決議,標準不一,曾有相類的事實,卻出現截然不同認定的結果。有律師因為過去擔任法官期間利用職務犯詐欺罪而被除名(92年度律懲字第12號),然而,也有律師過去擔任檢察官時犯貪污罪,卻因懲戒委員會認定,必須要在擔任律師期間實行犯罪行為,才有懲戒的必要,決議不付懲戒(99年度律懲字第9號),可以繼續當律師。

    對於嚴重戕害司法信譽的行為,是否應該被懲戒,懲戒委員會出現雙重標準,是否應被除名,標準越來越低,認定越來越寬鬆,懲戒委員會除了打自己的臉外,還造成個案間的不公平,更造成外界對於律師懲戒機能的失望與不信賴。

    目前關於律師懲戒之決議,僅可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但卻未公開所有懲戒決議(例如:不付懲戒決議不登載),外界難以窺見律師懲戒全貌,也無法依此監督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標準。對比法官、檢察官評鑑或者公務員懲戒,不論結果如何,均會予以公開,律師如果真有決心提升自律機能,實在是沒有藉口比別人較低的標準,在此也呼籲法務部應公開所有的決議書,接受全民檢驗。

  3. 律師公會應落實處理律師倫理風紀

    曾接獲民眾投訴,部分律師公會直接向民眾表示,不會處理民眾檢舉律師,也不會將該律師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迫使民眾轉向其他律師公會提出檢舉。律師懲戒機能長期效能不彰,問題在於目前律師社群價值觀分岐甚大,對於倫理規範無法整合出共同意識,加上律師之間人情世故牽絆,大部分的律師缺乏舉發其他律師的勇氣的情形下,造成「民眾受害、師師相護」的結果。

    民眾對於律師之行為,當出現侵害其權利之疑慮,卻往往因為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而沒有能力對該律師提出控訴,為己爭取權利。建議律師公會應主動設置對律師執業不當行為的申訴管道,供民眾諮詢及協助民眾向律師公會提出申訴。另外,開放由受害的當事人直接向懲戒委員會申訴律師,而不用再透過律師公會,避免師師相護,並適當賦予程序參與權,亦是可考慮的選項。

  4. 律師公會應積極提升律師服務品質

    對於行使職務有所疏忽,但尚無必要送請懲戒的律師,公會應建立一套制度積極處理,例如在公會內建立「倫理風紀委員會」,並可效法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會組成有一定比例之外部委員,引進多元意見。委員會對於被申訴律師除發現情節嚴重可轉送請律師懲戒外,還可提請注意、勸告、告誡、或要求主動加強專業教育等等,以提升律師服務品質。而鑑於部分公會人力可能不足以處理所有申訴案件,律師公會全聯會應該設有相關機制協助處理。

  5. 律師資訊應透明公開

    現行律師市場資訊不透明,民眾在找尋律師時,往往只能透過口耳相傳,或從網路上片段資訊選擇律師,為了增加律師市場透明度,律師的資訊應該公開,民眾才能依此尋找最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師。

    我們建議主管機關應該架設「律師資訊查詢系統」,整合律師執業資格及其相關執業資訊,供民眾利用網站查詢。查詢系統應設置可以律師姓名為關鍵字,鍵入律師姓名後,帶出其事務所名稱、所加入之公會、懲戒紀錄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紀錄等基本資料,進一步還可由律師自主申請登載其學經歷、進修紀錄、專長領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以供民眾參考。

  6. 律師公會應訂定參與社會公益事務之具體辦法

    律師具有公益性,不僅以私利為主要目的(參照《律師法》第一條),相較於其他自由業者,律師有較重的公益責任。律師應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如提供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等。為了避免律師參與公益要求成為訓示規定,我們呼籲律師公會應訂定參與社會公益事務之具體辦法,但為了衡平個別律師間不同的情形,參與公益之方式可以具有彈性,也可以設置折抵及豁免之方式。

  7. 律師公會應制定律師執業最低遵循項目

    目前律師執行業務之實際情形,仰賴律師經驗之積累,摸索出執業之流程,為了避免律師因不夠熟稔造成程序上漏失,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建議律師公會應盤點律師辦理案件時應注意之事項,設計從收案、撰寫訴狀、開庭、結案等等最基本應遵守與注意之流程要求,使律師承辦案件有所依循,並因此獲致律師間辦案最基本之一致性,避免漫無章法造成疏漏,亦可讓民眾了解律師之執業流程,外界亦得依此監督律師承辦案件,是否遵守了執行業務應盡的最低要求。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高榮志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