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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焦的全律會選舉~但知有我,律師自律與社會公益在哪裡?記者會

第一屆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全律會)理事長、理監事與會員代表選舉,通訊投票已經開始,預計於8月15日開票並公告選舉結果。這場被媒體稱為史上最激烈的律師公會選舉,焦點都集中在會費高低、酬金多寡與業務範圍這些利益問題,被質疑是利益團體的內戰,無法贏得社會的尊敬。

《律師法》第1條明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強調律師身份的公益性。但整理此次主要參選隊伍台灣律師隊與全國律師隊涉及公益的競選政見,全部都是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的訴求,例如逐步推動民事事件應律師強制代理、爭取全律會釋憲聲請權與提高法扶酬勞與公益免稅等。鮮少關切諸如司法改革、社會公益與律師自律等攸關國計民生的公共利益,甚至還鼓吹放寬律師自律的倫理規範。

本會發現此次選舉政見欠缺公益政策辯論的問題,在6月11日列出5大問題向全律會候選人提問:

  1. 從全律會的視角來看,未來司法改革最迫切的議題為何?應如何努力以促進法治發展及保障人權?
  2. 全律會未來在司法改革以外的其他社會改革議題上,應扮演何種角色?
  3. 新法第37條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並授權全律會訂定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與違反規定之處理。就此,全律會未來就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以外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當如何認定?範圍為何?如何鼓勵與強化律師參與「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4. 現行律師自治自律及懲戒制度有何問題?在新法施行後,當如何改善和強化以發揮自律機制之積極性?
  5. 新法第75 條規定全律會設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處理律師倫理規範案件之申覆;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應由現非屬執業律師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並授權全律會訂定倫理風紀委員會之委員人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主任委員之產生、組織運作、申覆程序、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就此,應以何種標準及方式遴選倫理風紀委員會的委員?如何確保申覆審議過程意見之多元性?

到目前為止,本會提問只有少數個別候選人做出回覆。主要參選隊伍台灣律師隊與全國律師隊始終沒有做出回應。也許在選舉激烈之時,觸碰敏感公共議題,在爭議問題上表達立場,例如支持強化律師自律與懲戒制度,很可能還會不利選情。但是,這樣只在乎討好律師選民,怯於為公益發聲的競選團隊,如何期待在當選之後能夠承擔《律師法》第1條賦予的公益使命。

這個現象,也凸顯當前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選務規劃有嚴重缺失,導致選戰失焦,選風敗壞。本次選舉各路參選隊伍,從今年初就開始組織動員,投入大量人力資金宣傳拉票。但是,負責規劃選務的全聯會卻只在7月12日舉辦一場理事長、副理事長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而且只能透過網路直播觀看,不開放觀眾到場,沒有安排候選人相互詰問,沒有邀請公益代表提問。這種落伍過時的政見發表會,導致候選人只能照本宣科,無法進行深入的政策辯論。

除了理事長、副理事長外,本次選舉還要選出26名理事、11名監事與78名會員代表,吸引了許多有理想的青壯律師參選。但是全聯會卻連一場政見發表會都吝嗇安排,直接沒收他們政策辯論的機會。全聯會沒有規劃足夠數量與水準的政見辯論活動,無法滿足候選人宣傳發聲的需求。不但錯失向社會傳達律師正面形象的機會,還導致候選人只能透過私下的聚餐拜會進行拉票,讓原本應該公正公開的選舉,淪為「但知有我,不知有人」的爭名逐利。

本會在此呼籲,台灣律師隊與全國律師隊應該立即提出司法改革、社會參與,以及律師自律等公共議題的政策主張,向社會宣示律師的公益性。一掃利益團體內戰的負面評價,藉此建立律師行業的正面形象,贏得社會對律師身分的尊重。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江榮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聯絡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