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第四次會議

小組決議

通過堅實的第一審,第二審以事後審為原則(嚴格的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並請司法院在下次會議提出律師強制代理、法律扶助、指定辯護人之配套措施,供委員討論確定。

委員發言簡要

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

基本上延續民國88年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方向來推動,建構將來的訴訟程序為一審是比較扎實詳細的,而二審相對比較限制,三審比較嚴格,法界通稱為金字塔形狀,為何要如此改革?所有司法程序有兩大重點: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事實的認定靠證據,證據會因為時空的改變而滅失或模糊,如證人的記憶或現場的痕跡或物證,事實認定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將相關的事實做最完整的認定,故必須有最充份的法官能力,法官的人數與經驗都要十分充足,若有充分經驗的法官,在一審就可以知道事件的要點在何處。所以訴訟程序應該要有以下限制,一審經過徹底調查,事實必須已經接近完整,到二審時,是極為例外的情況下可以做出一些補充,三審建議法律的適用,尤其是裁判統一是他最重要的功用,沒有一件事會重複發生的,事實的認定因案件而異,希望之後的改革最高法院的功用在於裁判的統一。就目前而言,地方法院法官的人力與經歷都相對不足,最高法院人數相對多,因此於一審的事實認定多有困難,至上訴之後常被依事實不明,而廢棄原判決,依統計最高法院廢棄原審判決中有60%是因為事實不明,這種情況讓當事人疲於奔命,為了建構事實認定更強,對於地院法官的人力以及相關配套,如擴大律師的代理讓當事人更能夠把事實的證據提出來,包括強制辯護,希望透過更嚴謹的審理計畫程序,在一審即可以將相關的爭點的討論清楚,二審做糾正,三審做法律適用的見解與裁判的統一。

法務部林麗瑩司長:

88年的改革至今,僅一審有些微之變動,上訴審的改革必須加速,重複的事實審是民怨的根源,法務部配合司法院提出配套措施:

  1. 檢方配套措施

    在三月已經有做出許多改革方案,有外部民主與內部民主機制的加入,改變司法的體質,讓二審的檢察官亦可分擔偵查的業務,另外就是檢察長的陽光指揮權,讓首長能在辦案的情況下負更多的責任,就螢幕投影上可知,檢方的上訴率與總體的上訴率有差距,在高等法院,檢方的上訴率與總體而言又相對更低,檢方已經對嚴格要件審慎上訴有做出相當的努力,實質上已經有金字塔的雛型了,只是要問的是,目前對於實務界包括律師界對於訴訟制度的批評,其實慢慢對於駁回率太高上訴變成形骸化,慢慢出現反彈的情形,我們應該思考一審改革如此久之後,無法再上訴審完成改革,就是要注意大家對於上訴的門檻嚴格之後,大家是不是可以接受。

  2. 檢方建議配套修法部分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對於司法院提出之終審法院,相當於美日的最高法院,又兼有憲法解釋的功能,上訴的要件是,原判決有憲法上之爭議的,視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於職權和組織上有重疊的嫌疑,在有疑義時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又可以依憲法疑義向大法官會議提出救濟,這樣相當於有兩個憲法解釋的機關,之後改革仍是以多金字塔而非單金字塔。

鄭玉山委員:
  1. 上訴程序改革

    司法院的數據已經非常明確,現在的維持率的情形,那為甚麼現在最高法院的案子還是那麼多,秘書長提出一個報告指出,最高法院人員多好像變成一個原罪的樣子,其實不然,因為上訴的案件多

  2. 最高法院到底是不是嚴格的法律審

    最高法院法官常常說,他在擔心這件案件的事實究竟是不是如此,因為他已經介入事實太深,而且到他審理的時候,都已經離事實發生太遠了

吳巡龍委員:

終審法院採許可上訴制,目的是在統一法律見解,而不是在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因此採許可上訴制,以美國為例,只有在事實審法律見解不一致才會上訴,如果是要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應該是採權利上訴制,也就是我國目前的制度,違反法令的判決情形就可以上訴。我國如果改採許可上訴制的話,假如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但有利於上訴人,那判決就確定了,如果是下級審的見解與上訴審相同,則明案速斷,但若是髮夾彎判決,要最高法院許可上訴,就會有疑慮。

張升星委員:

提出最高法院改革三個方向:最高法院組織縮編、成員重組、選任多元。

李念祖委員:

依據大法官第371號解釋,法院不得宣告法律違憲,所以到達最後,兩個對於憲法可以做出解釋的機關自然會有所區別,並不會相同。另外最高法院有個問題在於自為判決的數目太少,導致是來回更審,而事實審的數量在來回更審的情況下,難道過了10年後的事實認定,會比一開始的事實認定還要更真實嗎?應將地院與高院合併,將事實審縮為一審,且由高等法院為事實審,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但前提要有精緻審判,且有充分律師代理。

王金壽委員:

兩個問題詢問,第一,來回更審對法官其他審理案件是否也會有影響?第二, 把事實審解決了,那最高法院仍然有許多庭,如果許多庭的見解均不相同,對判決又會有怎樣的影響?

張升星委員:

一個法律審的法官一直去擔心事實審,這樣反而是造成事實審法官不必去承擔這個責任,最後問責的對象都是最高法院,應該要區分清楚,最高就只要做好法律審。最高法院還是很多庭,不是故意不一致,但是人多確實就會有所不同,很難去得出一個結論,因為沒有一個判決會讓所有人都認同。

李念祖委員:

如果事實審只有一審,最高法院仍然是有需要這麼多人的可能性,可能最高法院會有發現新事實,所以需要有發回更審事實認定的必要,但真正需要最高法院做的事情是法理的辯論,對於各庭之間的見解歧異,召開言詞辯論庭,是有助於各庭見解的統整,在最高法院之前已經有先例,即有庭先判過,言詞辯論一定會提,要嘛依循要嘛變更並據附理由,在判決中交代,久而久之就會有判決見解一致的一個方向。

張菊芳委員:

金字塔理論的實行,導出法院縮編,但這是需要有很多前提先被建立的,不管是司法院或李委員所提出的見解,配套一定要先進來,否則現在只是一味的向後討論,這樣的順序我認為是有疑慮的,另外,討論制度的同時,不只是在縮編的方向,在其他如訴訟外的紛爭解決,也是需要被討論的,如仲裁調解,讓人民有更多的選擇。

鄭麗珍委員:

金字塔制度的改革,是否也要做個結論,若我們決定加強第一級事實審,第一級法院應該配最好的法官,而不是放在最後的法官,事實審理面專業的方面,常會因為事實不足,無法成案,應該對於專業的人員與證據調查的專業性,是否也要被一併考慮,最後就強制代理,就目前現象,我可能因為經濟較差,請不起較好的律師,而沒辦法獲得較好的保障,是不是也要有一些制度去協助經濟弱勢的人民。

召集人:

確認事實審的重要性,要一個好的事實審要有好的配套,是否為嚴格的法律審是現行法規的問題,需要再聚焦進行討論,律師強制是重要的,配套也是重要的,不要是抽象的理論,要有一個實質的方針出來。

陳俊宏委員:

強化事實審與金字塔化不一定是同一個議題,強化事實審應該是增加品質,現在缺乏一個機制控制品質,應該要搭配其他議題一起處理。冤案的發生,常常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如果方法不是救濟的其中一個管道,金字塔化我會有疑慮。

王文玲委員:

積案無法處理,我認為有幾個可能,訴訟法的修正,這麼多年來一直卡在事實有沒有認定清楚,到底要如何判斷修法的時機?修法司法院跟民間應該達成一個共識,確認第一審準備好了。再來是怎麼樣的人才可以進入最高法院?人材的選拔沒有辦法解決,修法完成也可能無法改變現在的訴訟型態。第三個問題是正義的圖像,我們給民眾什麼樣的觀感?現在應該是一個精緻堅實的圖像,但是卻沒有完整論述,民眾沒辦法理解。

蔡碧玉委員:

改革的順序,不能在實施訴訟新制五年內才實施人事新制,我對於這點保留。現在一審的法官有三分之一是資淺的法官,應該在訴訟新制實施前,將有經驗的法官調到一審。且應該盡快將上訴條件明文化,避免被外界批評。

鄭玉山委員:

絕對要程序法先行,不先行,案件就是會累積在最高法院。講到人數的問題,其他國家的終審法院人數都很充足,我絕對贊成金字塔化,只要事實審沒問題,自然就會金字塔。法律問題也好解決,因為現在法律問題在最高法院很少,每一件上訴案件都與事實有關。因此程序法的修正,絕對必須先行,現在就可以找有法律審意識的法官去最高法院,但司法院沒有做。

何飛鵬委員:

法律明定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但牽涉事實認定最高法院又要管,這樣不對。最高法院不能以事實未明作為發回更審的理由。資淺不一定與堅實有關係,主要是態度的問題。最高法院開庭也應該要辯論。

張升星委員:

這樣的主張不是基層法官鬥爭最高法院,這是功能分擔,事實審以後也要問責。最高法院不只要縮編,也要重組。

許宗力委員:

金字塔制度關鍵的問題,就是王委員提到的,到底什麼時候可以知道事實審足夠堅實,現在的數據(折服律、維持率)已經可以顯現事實審的進步有目共睹。

范立達委員:

目的到底是什麼?對人權保障有幫助嗎?

許宗力委員:

重兵應該放在一審,對司法比較有幫助。

王金壽委員:

訴訟金字塔化已經在第一次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過了,只是改革不成。我去過台南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其實資淺的法官也非常認真,對程序的保障很扎實。還有法官都會看最高法院的判決,金字塔化是必要的。

吳巡龍委員:

髮夾彎判決不應該採許可上訴制,因為許可上訴是極端例外,我很擔心這種情況,應該採全部上訴制。至於如何減化最高法院案件量,可以參考法國的制度,原則上只能上訴兩次,第二次最高法院必須自為判決。另外也可以參考美國的制度,應調查而為調查的證據,如果不影響判決,美國採無害錯誤審查,如果未影響,雖然有證據為調查,但要駁回上訴。

蔡碧玉委員:

不斷有奶嘴法官稱號加在年輕法官身上,所以我認為應該要稀釋年輕法官在事實審的角色,經驗需要累積,需要時間。過去不成功,鄭院長認為訴訟制度改一改就可以金字塔化,但是從民事訴訟來看,似乎沒辦法,所以我認為應該人事應該要與訴訟法同步。

陳俊宏委員:

能不能讓其他議題一起討論,會許才能改變金字塔化的困境。

張升星委員:

我同意組織精簡不一定就可以金字塔,我同意,但他或許不是充分條件,但一定是必要條件。

張菊芳委員:

現狀的不好,除了制度不好外,也有執行面的問題,因此我們還是必須面對執行的問題。現狀針對法律審部分,本來就是違背法令才能上訴,可以自為判決可以發回。除了不停發回外,更多是程序駁回,容易引發質疑與不信賴。我想我們會議的可貴之處,也是把現行的問題提出來,能夠直接改變就改變。執行完整還是有問題,就要修法。制度性的變革,制度的結論如果不討論配套,要如跳到結論?

李念祖委員:

鄭院長說到發回的案子,八九成都是事實的問題,要如何才能改變?上一次失敗,可以說是最高法院法官不贊成,我只想再提一下這個問題的存在,如果就像鄭院長所說,排除事實的認定,最高法院需不需要縮編?我個人認為不一定要縮編,可以把一審、二審合併,如果最高法院可以減少到20%,就少很多。我認為最高法院不應該採取許可上訴制,要經常自為判決,提供裁判見解,把力氣花在辯論上。最高法院應該是法律見解的判斷,大法官也可以尊重他們的法律見解。反過來想,許可上訴制最後的案量會是多少?

鄭玉山委員:

現在最高法院的結構,民事庭有一半是調辦事,三年後就要回去事實審,還沒熟悉就要回去。法律審的概念,並非馬上可以達成,事實上最高法院就是有斷層。我贊同李委員的意見,法官要多少人這是司法政策,重要是如何支持法官。法律審應該如何脫離事實,上訴最主要的理由常常是事實認定不備理由,造成最高法院的精力都花在這邊。

許玉秀委員:

鄭院長提到理由不備變成事實審,這是不是最高法院自己製造出來的問題?制度是可以落實法律正當實踐,我不同意不縮編,助理的員額夠多,當然就不需要那麼多法官。

許宗力委員:

金字塔除了效率外,其實也是人權的問題,讓事實審堅實,更不會有冤獄,搭配配套措施,可以改善這些情況。人事、程序,我認為應該要程序優先,我個人的理想,最高法院法官只剩十多個,若馬上實施,舊案怎麼辦?可能需要過度的時期,讓訴訟新制實施,最慢五年內,消化舊制度的積案,再縮編人事。如果根據訴訟程序的新制,人的需求會越來越低,這是邏輯的必然。李念祖委員的創建,合併一二審,我認為這可能造成很大問題。

鄭玉山委員:

目前最高法院的實任法官只有四十多位。

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

司法院目前的規劃,讓每位法官都可以有一位助理,目前平均是0.8位,在職訓練,七年可以自願進修一年,每年進修四十小時,除此之外,專業案件有更長的專業研習。張菊芳委員有提到需要配套,目前也都有,訴訟外紛爭解決在第四組。律師強制代理我們會擴大,我們多管齊下,增加法官個案指定辯護人,也就是義辯,司法院會編預算。法官調動的問題,現在法官法第四十六條,允許為了組織變更,可以遷調下級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