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要從人民觀點提問~社團聯盟代表拜會法務部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已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為了促使法務部能投入資源積極推動會議籌備。民間社團聯盟代表18人(名單詳後),於106年1月17日10時前往法務部拜會,由邱太三部長親自接待。民間司改會林永頌董事長首先代表社團聯盟提出整體建議,再由社團代表分別就關心的司法問題,提出意見(意見詳列如後)。

針對社團代表意見,邱太三部長表示此次國是會議與1999年司改會議最大的不同,是會有過半數的非法律人參與,不是由專業的法律人主導。如何理解議題?怎麼激盪火花?雖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但從人民觀點提出問題,而不是法律人觀點提出問題,是邱部長對此次國是會議的期待。邱部長再請法務部陳瑞仁參事、綜合規劃司林麗瑩司長與檢察司余麗貞副司長回應社團意見。

陳瑞仁參事回應有關司法國是會議是不是要直播的問題,建議比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會後公佈全程錄音的做法,以免與會者被干擾。林麗瑩司長回應有關檢察書類公開的問題,表示法務部對於起訴書公開採開放的態度,起訴書可以在一審判決時同步公開,接受檢驗。但不起訴書涉及當事人名譽和隱私保護,需要再討論。余麗貞副司長回應冤錯假案平反問題,表示法務部在一月份可望推動完善定罪小組,對有程序有疑慮的案件,可以由該小組來檢視,目前規劃設置在高等檢察署。有關檢察官蒞庭的名牌與判決書記載偵查與公訴檢察官的姓名,法務部則尊重司法院的規定,會配合院方的做法。

社團聯盟遞交書面意見,充分表達意見後,拜會行動在12:00結束。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02-25231178

社團聯盟代表
(依發言順序)

  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董事長(書面意見)
  2.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王淑芬處長(書面意見)
  3.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黃旭田董事(書面意見)
  4.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阮文雄神父(書面意見)
  5. 環境法律人協會 張譽尹理事長(書面意見)
  6. 台灣勞工陣線 孫友聯秘書長(書面意見)
  7. 台灣陪審團協會 張靜理事長(書面意見)
  8.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孫一信副秘書長(書面意見)
  9. 台灣永社 楊聰榮教授(書面意見)
  10.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賀光卍專員(發言摘要)
  11. 台灣公民參與協會 王唯治監事(書面意見)
  12.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金林總幹事(書面意見)
  13. 婦女新知基金會(書面意見)
  14. 台灣環境資訊人協會(書面意見)
  15.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聯合會(書面意見)

    (以上為團體發言代表)

  16.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賴毓棻社工
  17.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執秘陳家平
  18.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19.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黃盈嘉專職律師
  20.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哲瑋技術專員
  2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蕭逸民區域統籌專員

附件0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書面意見

(1)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建議

  1. 應除網路外,應一併進行實體意見蒐集,並公開擇定議題的過程

    網路蒐集有一定的門檻,不是所有人都會使用網路,應發包給縣市政府,以辦理實體會議進行意見蒐集,將網路及實體意見彙整,促進意見交流。
    而第一階段的蒐集問題,也應設有公開的空間,呈現民間的意見以及整理或討論的過程,若只有透過幕僚整理或精簡的內容,可能會被批評議題選擇黑箱。

  2. 國是會議成員應引進多元意見、公布適任標準

    • 為引進多元意見,司法國是會議的成員應該要多元。
    • 官方應公布小組委員之適任標準,使人民得以信賴,例如:是否受人尊敬素有聲望,對社會議題積極關心、令人尊重之意見領袖或代表。
  3. 要求籌備會議與分組會議程序公開透明

    • 籌備委員會及分組會議時,都應進行直播、文播
    • 開會前要公布議題供各界表示意見,使開會中以及開會後,外界都可以表示意見。
    • 且在國是會議之前,籌備委員就不論是對於各組有共識的結論,或未取得共識之討論,都應做成白皮書,以供各界檢視及表示意見,並供作為國是會議的討論。
  4. 常設委員會定期開會、引進利害關係人意見

    為使未取得共識的議題在國是會議結束後,能夠繼續被討論,以及執行國是會議中取得共識的決議,需要設立常設委員會,以定期討論或追蹤,且若在分組會議中沒有引進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意見,在常設委員會就必須引進。

  5. 其它實質議題(尤其是跨部會的議題):

    律師議題、監所議題、人民法治教育、法學教育改革、法醫或鑑識鑑定科學、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遴選培訓、警調改革。

(2)司改會給法務部之司改意見

  1. 富品質之司法
    1. 部分檢察官事先不看卷,開庭行禮如儀,如何監督改善
    2. 確定判決發生冤判錯判,如何擴大救濟機會
    3. 全面檢討不起訴、緩起訴與行政簽結制度
    4. 如何避免檢察官濫行起訴
    5. 強化再議及交付審判制度功能
    6. 建立「檢察審查會」制度
    7. 高檢署檢察官蒞庭應有卷宗,落實交互詰問制度
  2. 講效率之司法
    1. 為節省訴訟資源,並使檢察官權責相符,應進行「己案己蒞」制度之可行性研究
    2. 無必要之一再發回續行偵查,曠日廢時,應如何改進 
  3. 有專業之司法
    1. 落實檢察官專業分組及訓練
    2. 支持並共同改善法醫、鑑識及各項鑑定制度,建立SOP、認證制度及專家證人制度
  4. 重人權、富人性之司法
    1. 法院認定檢警調係違法取供,除應依法排除證據之使用,應將違反辦案程序之檢警調人員,送行政懲處或刑事訴究,以有效杜絕違法取供行為
    2. 完備各地檢署處理人民檢舉檢察官準時及態度問題之調查
    3. 建立評鑑基金會,對不適任之法官、檢察官、律師進行一般性評鑑及個案評鑑及淘汰機制
    4. 正視監獄超收問題、提升受刑人醫療品質、檢討假釋制度、建立外部監督機制
    5. 推行能夠培養自尊及銜接監獄外求職之矯正方式
    6. 全面檢討重刑化政策
  5. 可親近、方便性之司法
    1. 健全通譯制度
    2. 開庭術語白話、書類格式及術語白話(法律白話化)
    3. 賦予律師於羈押審理程序中及偵查中之閱卷權
    4. 適當公開檢察書類,以利民眾查詢監督
    5. 偵查庭及法院開庭時,均應比照法官,放置檢察官名牌
    6. 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資訊公開(分別由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進行)
  6. 公平公正之司法
    1. 檢察官法、檢察官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一併檢討制定及修定
    2. 落實偵查不公開,要求負責調查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單位盡力徹查,使檢警不相互推諉,洩密者受到適當究責
    3. 檢警調系統,避免政治力介入,或讓人民感覺有政治力介入
  7. 民主化之司法
    1. 落實檢察官會議,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2.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引進外部委員,增加委員會組成的多元性代表,以增加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
  8. 其他
    1. 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遴選培訓
    2. 判決確定的案件,應該可以允許拷貝卷宗與光碟
    3. 為減輕檢察官工作負荷,簡化檢察書類,合理分配檢察資源,檢討不應由司法解決之案件類型,提出修法建議

 


附件02:性別司法改革聯盟說帖

總統府即將在2017年舉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民間團體期待國是會議中所討論的議題不再只侷限於傳統司法議題,而能更擴大範圍,了解普遍民眾的需求,解決人民在司法上實際碰到的問題。其中,性別議題是一個亟需被重視的部分。

司法體系跟其他歷史悠久的社會體系一樣,是建構於父權結構之上,長期以男性為主的司法從業人員更是缺乏性別意識。雖然我們看到司法體系逐漸在進步,但是目前的性別友善程度仍有很大改進的空間。例如在婚姻、家庭或性別相關的案件中,常見司法從業人員缺乏性別意識和敏感度,抱持著性別偏見,使被害人在司法過程中遭到二度傷害,甚至影響到判決結果。在工作環境中,儘管女性的司法從業人員已逐年增加,但各級法院之院長、法官兼任庭長,愈上級審的法官,比例上仍是男高於女。工作環境中發生的性騷擾、性平事件,更經常面臨包庇、官官相護的淡化處理。

諸如此類司法機制中許多與性別相關的議題,都需要更多的重視與改進。因此,本聯盟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1. 建立司法相關專業人員監督與評核之性別指標。
  2. 建立司法從業人員性別平權教育養成系統。
  3. 平衡司法各級首長、合議庭、委員會之性別比例。
  4. 建立司法機關性別友善之工作與審理環境。
  5. 建立司法機關內獨立專責之性平單位。

憲法要求消除性別歧視、達到性別實質平等,司法體系也不能例外,應從此次司法改革開始,慎重檢視自教育養成、考用及訓練等階段,如何培養及增進平權的意識與觀念,讓社會當中的每個人都能在司法中獲得公平與正義。因此,我們期盼此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納入性別議題,讓台灣的司法體系能更回應人民所需,更讓民眾所信任。

性別司法改革聯盟成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勵馨基金會


附件03: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書面意見

2017/01/17拜會法務部之簡短意見

  1. 法治教育不是政令宣導!法務部做了許多宣導,卻未切中核心!

    法務部所主辦、合辦各種法治教育活動,多以反毒、反賄選等為主軸,或與教育部一同舉辦之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將「查詢法條」認定為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核心概念並非政令宣導,亦非法條教育!建議法務部可結合民間力量,如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等團體,重新探討思量法治教育之軸心與進行方式。

  2. 真正的法治教育要如何落實?

    法治教育無法一蹴可成,建議法務部可與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搭配不同方式如入班宣講、教材、教師研習等做起,方可真切落實。

  3. 正義不只是匡正正義!

    法務部近年所推崇之修復式正義,只是正義當中的其中一種,卻無看見分配正義、程序正義等其他正義所在,欠缺全面性法治教育思維,應審慎檢討實行之。


附件04: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書面意見

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為移工發聲團體,有鑑於移工在台司法通譯問題,本辦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 台灣雖然有司法通譯資料庫,但因為訓練不足,通譯會將個人意見加進翻譯之中,混淆調查者與當事人的真正想法。
  2. 警察單位調查移工案件,會因為該名移工語言不通,而尋找外籍配偶幫助。本辦曾多次向警政單位反映,配偶雖可以協助進行簡單對話,但專業度明顯不足,不適合擔任通譯角色,而警調單位表示,他們沒有多餘經費邀請專職通譯。
  3. 司法通譯的教育程度應有一定門檻,若通譯對於母語理解能力已經不足,如何能順暢將中文轉化成母語,遑論又需將含有法律用語的詞彙翻譯成為母語。中文能力固然基本,但通譯理解母語能力對於當事人而言更為重要,通譯對於當事人而言宛如溝通橋梁,若通譯無法理解當事人母語原意,或無法精準將中文轉化為相對應之母語,如何能夠正確翻譯,如此則會讓案件導向不公正的狀態,換言之,通譯之母語能力應與中文能力相對等,才能精準翻譯。
  4. 面對警政單位要求NGO團體必須提供翻譯協助,本辦認為有很大的問題,身為移工團體,辦公室雖有配置雙語人員,可以適時給予協助,但是在人力有限的狀況下,不可能每次都到場支援,政府應該對於司法通譯領域更加重視,而不是讓NGO團體與警政單位互相拉扯。
  5. 警政單位若真的無人力可調派,也請做好利益迴避,與當事人有利益衝突者,例如仲介角色,不適合擔任通譯一職。
  6. 判決書沒有移工母語,當事人無法辨讀判決內容,請司法院設法改善。

附件05:環境法律人協會書面意見

  1. 仿照金管會檢察官辦公室的機制,設置駐環保署駐署檢察官,加強環保署與司法機關的聯結。有許多環保案件牽涉財團,如台塑的空污與土污、中鋼的爐渣集塵灰,後來都不了了之,與缺乏一開始就有檢察官介入協助蒐證,以及獨立的司法調查支持有關。墨西哥為了應付 大企業的空污,成立環境保護檢察官辦公室,使其有行政調查、告發及刑事追訴職權,我國雖為大陸法系,無法賦予檢察官太多行政權限,但如果以駐署方式提供諮詢、移送追訴的協助,或許能讓大企業的環保刑事案件,甚至行政稽查更能落實。
  2. 修正行政訴訟法制當中有關於停止執行的規定,現行法是「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但希望可以修正為「以停止執行為原則,例外不停止執行」,以避免違法行政處分之執行,侵害人民的權利。
  3. 盡速依照環境基本法第 十四條設立環境專庭-- 「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附件06:勞工陣線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初步意見書

台灣勞工陣線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源自英國法律格言,提醒了司法正義「時效」問題的重要性,同時,亦成為許多國家檢視司法人權及司法改革的重要指引。尤其是在勞動訴訟案件中,無論是確認僱傭關係、職災、歧視或任何勞動權益有關的案件,勞工纏訟多年即使勝訴定讞,對當事人而言往往已幾無正義可言,有時,勞工更要面對無力尋求司法救濟和法官輕率粗糙的判決的無奈。因此,如何提升司法的可近性和審判效率、品質,成為許多勞工在面對司法時最卑微、最簡單的期盼。

台灣勞工陣線成立33年以來,從1984年的「勞工法律支援會」到現在的「台灣勞工陣線」,從個案法律扶助到推動各項政策和法案,都希望能夠透過促進對勞工和社會更友善的法律環境,讓勞工權益得到確實的保障,也讓台灣社會更加平等。過去三十餘年來,勞陣在司法改革上的努力,包括:

奠基於過去33年來的努力,勞陣希望能夠在這次「司法國是會議」召開前,提出務實及符合台灣社會需求的司法改革意見,並積極參與在這一波司法改革行動之中,期盼未來台灣司法能夠對勞工更友善,讓遭遇苦難的人,能夠得到更即時、正確和合理的司法正義。針對這次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台灣勞工陣線希望能夠有針對勞工單獨的改革議程,並提出以下幾點具體訴求正式啟動「勞動司法」的司法和行政部門改革工程。如下:

  1. 「設置勞動法院」,即時和專業化勞動審判

    設置勞動法院,專業化勞動審判。1990年,台灣勞工陣線就已提出「勞動憲章」的憲改主張,其中第第5條,即揭示:「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其中,更主張:「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判」。勞陣認為,雖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而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明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灣臺北、板橋、士林、桃園、臺中、彰化、臺南及高雄地方法院應設勞工法庭,其餘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以勞工法庭名義行之」,但無論是從訴訟案量、訴訟成本及許多勞動審判觀察,勞動法庭的專業性和成效仍受質疑。

    過去,司法院面對社會要求設置「勞動法院」的訴求,都以勞動訴訟案件量不多為由搪塞,但就司法院的統計,2015訴訟案件為8,231件,遠高於智慧財產法院的1,227件(以民事一審445件、二審215件、刑事254件及行政訴訟313件新收案件為統計)。而2015年的勞資爭議案件則高達23,204件,顯然仍有許多勞工因司法障礙而只能無奈的選擇以協調和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因此,惟有修改司法院組織法,並在司法院下獨立的「勞動法院」體系,才能夠即時、有效和專業的司法正義。

  2. 制訂「勞動案件訴訟法」,提升勞動訴訟的效率

    訂定「勞工案件審理法」,針對勞工案件訴訟的特殊性建立新的訴訟程序,還給勞工即時的正義。我國勞資爭議大多為雇主違法勞基法之權利事項爭議,因此大多數案件經過勞工局調解之後,必須進行曠日廢時的司法訴訟,最終導致勞工因訴訟成本的考量而望司法大門而興嘆。如前所述,每年約有兩萬件勞資爭議,只有約三份之一的案件尋求司法解決,更約有30%的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沒成立也沒有進入司法訴訟,由此可見司法訴訟對勞工的可近性很低。

    日本已經於2006年實施「勞動審判法」,透過特有的勞工訴訟程序,迅速解決勞資爭議。因此,為有效的解決勞工遭逢勞資爭議時的權益,讓司法的可近性提高,並即時的解決勞資爭議,也應訂定「勞工案件審理法」專法,透過特殊的訴訟程序,一方面強化訴訟前問題解決的機制,另一方面,則是還給勞工及時的正義。

  3. 司法人員教育及訓練,應強化勞動法的認知

    按官方統計,台灣約有一千餘萬的就業人口,為社會最大的一個群體,但司法官,勞動法始終未納入考試項目,導致司法體系對勞動法及勞動案件訴訟的普遍陌生而影響判決。尤其是在司法官特考,從過去許多勞動訴訟判決觀察,法院對於勞動案件的見解過度歧異,甚而有諸多完全立足於傳統民法思維之判決,都讓勞工在面對司法訴訟時感到無奈,其至影響其尋求司法救濟的意願,而在關於勞工團結權和工會保障之爭議上,更時常法官經常呈現幾無任何集體勞動法素養之窘態。

    例如,面對諸如2011年5月1日將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中,所設立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準司法制度,可能出現「不專業的法院恐將推翻專業的裁決」之情形。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勞動法中歧視案件的審判,經行政機關調查並評議成立的歧視案件,也可能為法院所推翻。因此,如何提升司法人員的勞動法素養,並從養成及考試制度中強化司法人員對於勞動法的認識,也將成接下來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4. 充實勞工「法律扶助資源」,並促進司法平等

    在各方的努力之下,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在2004年正式成立,提供許多弱勢者即時的法律扶助工作,這是上一波司法改革的具體成果,更是台灣司法人權進步的重要指標。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12餘年來,不只透過各地分會提供弱勢者法律諮詢和訴訟協助,更開枝散葉的透過各項方案,包括「刑事案件陪偵」、「卡奴專案」、「RCA專案」,以及各勞動中合作的勞工訴訟案件等,都成為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的重要資源。目前,其他勞工法律扶助資源,還包括中央及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所提供的「訴訟」和「生活」補助等。

    有鑑於勞工在遭遇勞資爭議時往往處於絕對的弱勢,而目前的勞工相關法律扶助資源卻相對匱乏,因此未來司法改革除了法院體制、訴訟制度等重要改革之外,也應一併考量充實法律扶助資源,協助符合條件的弱勢勞工充份的法律扶助。


附件07:台灣陪審團協會書面意見

台灣陪審團協會對於當前的司法改革方向,提出十點建言:

  1. 司法民主化:
    1. 設陪審團審判制度。
      不論刑案、民案,尤其是與政府的訴訟,包括現行的行政訴訟,在當事人請求及一定的法定條件下,都可採陪審團審判。
    2. 採民選法官、檢察長制度。
  2. 司法一元化:
    1. 整併最高法院。
      將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及公懲會,全部整併為最高法院。
    2. 廢各級行政法院。
    3.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4. 違憲審查普遍化,採個案判決制。廢抽象集中審查制度。
  3. 落實「對抗式訴訟制度」:
    1. 法官絕對中立。
    2. 檢察官負完全的舉証責任。
    3. 律師有適度的調查權。
    4. 落實證據法則。
    5. 落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不看卷證,不會有預斷,要中立。
  4. 法學教育改革:
    1. 廢大學法律系,改設學士後法學院。
    2. 3年課程設計,重訴訟實務學習。
    3. 注重「公正審判制度」的學習及研究。
  5. 法官制度的改革:
    1. 廢法官考試制度。
    2. 一半法官來自「民選」。
    3. 另一半法官,來自優秀律師推甄。
  6. 檢察制度改革:
    1. 檢察長民選。
    2. 二重訴訟禁止。無罪判決,檢察官無上訴權。
    3. 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權,應受限制,考慮參考美國與日本設大陪審團制度或檢察審查會制度。
  7. 設簡易案件速審法庭:
    1. 設速審法庭,刑期在二個月以下案件,可當日審結。
    2. 被告權利告知應詳實、明確。
    3. 設輪值律師制度,讓被逮捕被告皆能受輪值律師協助,確保被告權利。
  8. 民事訴訟裁判費修正:
    1. 取消民事訴訟裁判費依比例收費。
    2. 採固定級距收費,每審級之上限為一萬元。
  9. 廢除非常上訴,擴大再審適用範圍
    1. 廢除非常上訴機制。
    2. 將非常上訴的救濟功能納入再審。
  10. 引進外力監督法官與檢察官,由非法律人進行監督與評鑑
    1. 法庭運作公開透明化,除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開放電視或網路直播。
    2. 落實法官評鑑與檢察官評鑑制度
    3. 評鑑成員排除正在執業的訴訟律師,避免執業律師藉評鑑影響或干涉或帶給法官、檢察官壓力,威脅法官、檢察官辦案的公正性。

附件08: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發言摘要

司法是否準備面對老化的社會,建議司法國是會議應有「司法與社福」主題。兩點來跟各位做分享,第一點是社會福利制度會延燒到司法,司法判決也會燒去社會福利制度。監護案件,97%是家屬,3%是縣政府,雖然有社福團體當監護人,但其實很稀少。這部份將來在執行當中會面臨到問題,政府有時候不會盡到監護人義務,我們希望有跟法扶一樣的團體來做監護人工作。再來是鑑定程序申請就要付費,很多家庭因為不能付出一萬兩萬的鑑定費,反而無法保障被監護人權益,這個問題很嚴重,將來預期會越來越多。將來因為高齡人口越來越多,務必要面對這個問題。

第二點關於社會福利制度延燒到法院,是因為民法有些條文可以排除撫養責任,會影響社福補助的條件,但排除撫養責任必須透過訴訟處理才能處理。有很多縣市都很多人在申請透過法院來排除撫養責任,其中有些法官判部分排除,但社福補助沒有部分排除的概念,導致社福補助無法配合問題。因此,建議法院跟社政系統要有更多對話,積極倡導法律相關社工的學程。以面對家庭化功能不彰,很多家庭問題都會到法院來調解的趨勢。


附件09:台灣永社書面意見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由總統府籌備中,該會議乃作為推動司法改革的平台,永社成立宗旨既在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之永續發展,永社自當積極參與討論及提出建言,以謀求最妥適的司法改革方向及成果,因此台灣永社提出以下建言:

  1. 司法組織改革
    1.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採一元稱之為「最高法院」或「司法院」, 或採二元稱之為「最高法院」及「憲法法院」二單位。
    2. 制定新法調整最高法院法官人數。
    3. 廢除司法官考試:法官自一定資歷之律師及相關人士中甄選。
    4. 在一定期間汰除一定比例不適任法官。
  2. 司法制度改革
    1. 審判程序改革:落實實質合議審判,並避免單一法官主導合議庭。落實審理集中化(連續審理)以改善審判效率及品質。
    2. 引進陪審團制度,以實現人民參與審判理念,並避免法官恣意與專斷。
    3. 司法行政改革:借鏡企業及科學管理之功能及人才,以改善審判品質及效率,並減少法官工作量。
    4. 裁判書白話文化:以增進人民理解裁判內容及公平正義理念。
  3. 檢察官之定位與改革
    1. 貫徹審檢分立(隸): 檢察官不得準用法官法,法院與檢察署各自獨立,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正名為「台灣台北檢察署」。
    2. 制定檢察官法及檢察署組織法,並規定檢察官偵查獨立性範圍及上級檢察官指揮下級檢察官偵查之準則或法律。
    3. 釐清偵查不開原則所規範之對象及其界限。
    4. 檢察官可由檢察官考試及由一定年資之律師中甄選。
    5. 在一定期間汰除一定比例不適任檢察官。
  4. 律師功能之強化
    1. 強化律師自律制度。
    2. 律師資訊公開。
    3. 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4. 擴大強制律師訴訟代理之範圍。
  5. 法學教育
    1. 增加法律實務習作、書狀撰寫及模擬法庭訓練。
    2. 增強外國語言能力

附件10: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發言摘要

每次講勞動力保護都是勞動部,有個地方法務部應該協助勞動部做犯罪預防。台灣每天有2個人因為工傷死掉,幾十個人斷手斷腳,幾百個人躺在醫院,勞動部沒有保障好,導致雇主亂來,使雇主濫用勞動力,法務部應該透過檢察系統介入犯罪偵查與審判。台灣過勞大家都知道,我們想問將過勞科以刑責的可行性,有什麼方法保護勞動環境?刑法能不能介入保護?

大溪工廠層層外包死了好幾個,台灣營造的層層外包,公共工程的趕工,造成公共工程的職災率最高,法務部有沒有辦法提高刑事檢查?公司犯罪我們談很久,RCA就是很重要的例子,大家都知道有這樣的問題,RCA在國外很早就被發現有汙染,還來到台灣這裡,提供錢、技術,讓我們勞動者身體來換,這樣的犯罪法務部看法如何?這幾年法務部沒有看法。上面這些案件提起訴訟機率很低,犯罪預防部分,勞動刑責這麼輕,對預防保護沒有好處。又很多這樣的案件被判緩起訴,但緩起訴處分金有用於職災保護嗎?我很懷疑,法務部怎麼看?


附件11:台灣公民參與協會書面意見

  1. 會議資訊透明化:會議過程透明丶公開、直播,紀錄上網可供下載、點閱。
  2. 過程多元與彈性:會議形式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多元與彈性,如:座談會、公聽會、專家會議、 審議民調等交叉使用。
  3. 過程需公民參與:
    1. 架設網站收集意見。
    2. 設計討論意題連署。
    3. 各縣市至少一場在非上班時間公聽或座談會。
    4. 舉辦行五埸分區會議,一場在離島。
    5. 一埸預備會議。
  4. 確認改革方向與目標:請政府先提出當前司法問題與困境,期待公私協力解決課題,這樣討論議 題才可以真正聚焦。
  5. 以陪審團制作為改革核心主軸:司法改革已需要大破大立,兩次政黨論替,人民再一次選擇民進黨,民進 黨應回歸核心價值,推動黨綱「陪審團」制,讓司法改革能大立大破,回應民 間真正期待。

出席發言:王唯治 監事 會議聯繫:何宗勳 理事長


附件12:台北市心生活協會書面意見

台北市心生活協會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與家屬的公益社福團體,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精障族群為主要服務對象。最近我們有機會受邀參與民間對於司法改革提出建言的一些會議,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向司法系統提出一些想法或建議。

心生活協會關心:

  1. 對壓力忍受力較低的精神疾病患者或認知能力弱的精障者,進入司法體系時能否聽得懂、說得清,需要什麼樣的司法扶助系統。
  2. 入監服刑的人中, 原本的病人或者入監後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是否都能獲得有效的、有品質的治療服務。
  3. 民眾離開司法體系後( 例如:精神病患者出院後/ 少年朋友離開矯治機構後) ,有無轉銜社政、衛政、醫事服務的機制。
  4. 在成癮防治上,司法系統在後端查緝與判刑之外,可否往前端協助成癮者獲得支持性服務走,投入作為戒癮助力的資源。
  5. 司法判決前連結精神鑑定之制度,有無可改善之處。

附件13:婦女新知基金會書面意見

總統府即將舉辦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為使會議之討論的議題不受傳統司法議題所拘,而能顧及弱勢、少數族群,應提升司法環璄及資源對其友善程度,使一般民眾除享有易於近用的司法,並在審理中獲得公平的機會至重要。特別是整個司法環境,往往充斥刻板印象、性別盲而缺乏性別意識、也對多元家庭及LGBTI等性少數群體的認識不足,其至有許多錯誤之偏見,亟需加以重視。  

  1. 許多性侵害及性騷擾的案件處理,雖已有進步,但仍有許多的司法從業人員,無論是警察、檢察官抑法官等司法從業員,仍有不少案例可見其受強暴迷思或性別刻板印象之影響,致未能探求事件脈絡,從訊問筆錄、偵辦方向到法院審理的各環節中,都有可能輕率作出對被害人不利之決定。近日更見有檢察官與少女為性交易,身為執法人員竟為性剝削之加害人,平日甚至為性別平等教育之宣 導,顯見法務部所屬,應有加強性別意識教育訓練之必要,對性別平等之認知與實踐,有嚴重問題。 
  2. 對LGBT族群及HIV感染者,法務部歷來之立場相當保守,對其權益之關注不足,甚至因基本認識欠缺,有嚴重歧視。本會希法務部所屬無論檢察、矯正及少年教化等相關機構,應具備性別平等及人權保障意識,對HIV等相關知識,應盡教育之責,俾免以國家權力歧視及傷害人民之憾事反覆發生。
  3. 司法體系受父權結構之影響深重。而居管理高位及具職務權力之法官等,過去長期以男性為主,致權力上常因不對等而未能有性別平等的職場倫理。以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性騷擾女助理事件為例,性騷擾之法官原本僅記以警告輕輕放下,內部息事寧人之習氣應予檢討;此外,職場性騷擾除究責加害人之外,也應依法要求雇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範雇主應善盡防治義務,並採取立即有效措施外,更應積極採取友善措施,以維護職場安全與促進職場性別實質平等;此外,作為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之場所主人,亦應依法善盡責任,使所有人員、當事人,均能有自在而安全的空間及設施。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公約CEDAW,已施行數年,惟司法人員之性別意識,無論是裁判之呈現及具體司法作為,對促進性別平等之努力仍有未足,應在司法改革中對人員之考用、訓練及考核等,重視實質平等觀念之養成及實踐。請參酌CEDAW公約第15條、聯合國CEDAW委員會第33號一般性建議,以及2014年台灣政府CEDAW國家報告進行國際審查時,專家所提之總結意見第10-12、17-18點(如附件)。

綜上,建請法務部於司法改革之規劃應納入前述相關性別面向,並做出具體會議結論以擬訂未來司法體制之性別改革相關措施,更臻性別友善精神及實現憲法性別平等原則之目標。


附件14: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書面意見

本會並非法律專業,僅就近年來有接觸到的片斷資訊及個人經驗,提出粗淺的意見,僅供參考。

  1. 目前檢調及司法,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認定,還十分不足,多只流於行政罰鍰。但環境污染涉及到傷害人民生命財產一事,是否除了被動的不告不理,或當事人得具體求償之外,也能從 大規模,主動犯罪的角度來審視?但,法律我不懂,是否能請您一併從這個角度,協助提請修正之相關法律概念及做法。
  2. 前幾年,環保署曾就「追繳不當利得」的角度來要求環境污染廠商,不只是要繳付罰款,還要繳付因為不作為的不當利益的部份。我認為這樣的做法是正確的,但是否也能形成一個制度化的體制,要求司法檢調要納入常規中處理?
  3. 懲罰性的賠償,對環境污染犯罪是很重要的嚇阻力量,但台灣目前司法體系似乎還很漠視這事?或有,只是我不清楚。該如何納入法規,能否請您就專業上協助。
  4. 目前我觀察到許多污染廠商的判決,偶爾會多出要求廠商捐助公益團體的做法,這是否能成為制度上的常態?以及能否有指向性的做法?例如環境污染的廠商應要求捐款給環保公益團體,或在地受害者組織,而不是無差別的家扶、伊甸... 等業務不相干的社福機構?
  5. 公民訴訟條款的入法,目前僅環保署土污法,以及少數幾個法案有置入,但是,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應該說幾乎大部份的法律都沒有置入公民訴訟條款,以致於無法運用公民訴訟來公開處理許多污染,公害違反保育的議題。
  6. 本會跟公部門打交道,99%的時候都面臨公文詢問公部門ABC,但得到甲乙丙的答非所問的回應,或實問虛答的狀態。類似的狀況雖然也普遍存在在這個社會,但請問這種狀況有無相關的法律可要求?或可協助?

附件15:中華民國醫師公會聯合會書面意見

  1. 應有醫療專家參審制度
    1. 醫療糾紛司法案件為涉有高度專業性的訴訟,應建立醫療專家參審制度,以強化司法審理功能。
    2. 司法人員的專業知識有限,可於訴訟中借助專家的能力,補充法官專業知識不足,以釐清事實真相,達到訴訟案件妥速的要求。
  2. 為提升鑑定報告品質,不應由單一醫師作初鑑,建議醫院應訂定標準作業流程,透過完整的初鑑機制及步驟,蒐集多元意見後由委員會共同審核完成初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