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因為痛恨這個國家做的壞事,所以站出來~郭德田律師分享執業心得

「這些工人老的老、死的死。」提及與公益案件的初次接觸,郭德田律師分享了關廠工人的案件,「老的話就剩他一個人,你們想一個老的人要去面臨訴訟是一件很殘忍的事情。」五百多個當事人,三百多個案件,「而那些死的人,就關係到繼承,他們的子女、甚至孫子要來繼承他們的債務,很多完全不相關的人都會牽連到這個訴訟當被告,你就會想說這國家到底怎麼了,居然會花兩千多萬來告這些人?」

以公法為研究領域的郭德田律師認為「念公法好歹就要學以致用,我們所研究的都是國家哪裡違法,有沒有依法行政,所以我們其實都會培養一個概念:國家可不可以這樣做?」因此郭律師後來毅然決然地投入這個公益訴訟案件,算是一個處女秀。

「其實我算是後段才加入的,前面有很多律師打下很多成果。這個案件我第一次看到的時候,發現公益案件其實跟我們想像不大一樣,不是單純說有一個當事人很可憐,然後找你說:大律師可不可以幫我,那我沒有錢,可不可以不要收我錢,或是算便宜一點?」

以前沒接觸過公益案件,第一次參與公益訴訟,就是一個很大型的訴訟。基本上也可以稱作團體訴訟,只是我們以前講團體訴訟都是很多人告一個人,現在是國家告很多人,這也算是團體訴訟,很可怕的地方就是浪費非常多的司法資源。義務律師投入的同時,司改會和法扶也支撐了很多行政上的工作,甚至有些律師自己下來投入戰場。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有很多律師,即便不是念公法,但是因為痛恨這個國家做的壞事,所以站出來,號召大家一起來做這件事情。

後段才加入關廠工人案是因為後來需要很多公法專長的人。「記得那時候司改會高榮志執行長在律師團討論時,提出了:『這就是公法案件啊!』的見解,當時其他人都沒有想過是公法案件,一開始都打民事訴訟,反正有十五年的消滅時效,時效還沒到就是要還錢。」後來大家就開始研究這是不是公法案件。公法案件的時效是五年,國家對人民的請求權已經消滅了。全國有很多訴訟,在地方法院打,甚至有些已經上訴到高等法院,後來訴訟策略轉向,律師開始在地方法院主張這是公法案件,要求法官裁定移送行政庭。一百個案件總會有一個案件成功,真的有法官願意這樣採,而桃園地方法院是第一個。

在那時候有邀請很多學者來討論、開研討會,作了很多演講,各個法學院的教授都出來寫了很多文章。其實國家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至少有社會權的概念,國家甚至還要去承擔當人民有危難的時候必須要扶助,如果是國家有錯,那更應該把人民扶起來。其實就在談社會補償的概念,如果說這個國家制度上有結構性的問題時,國家其實要扶人民一把。

當時的勞委會沒有幫這些關廠工人監督雇主有沒有繳退休金。以前工廠提撥率很低,這些工人很可憐,工廠跑了你其實拿不到任何錢──後來去追究,就是勞委會監督不周,而監督雇主提撥就是勞委會的義務。當時許宗力大法官就主張這樣的看法。其實這也是一個策略,就是讓法官有個東西可以當作依據。有時候地方法院法官很難做事,因為法條不是這樣規定,要很玄的拿一個憲法上面的條文生出一些社會補償理論是很難的一件事。所以必須要配合學者的論述,法官如果看了就會覺得言之有物,而且有一定的道理,法官就可以做個很簡單的事情就是裁定移送。當一個裁定移送過去,那就會有人跟,有些法官會認為是民事案件就直接判,有些法官會認為,特別是年輕的法官對於基本權的部分概念比較好一些──年輕的法官會比較願意做這樣的事情,就是接受這種論述。那陸陸續續就有幾個案件被裁定送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

我們也注意到如果真的進入到高等行政法院,就有可能用到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消滅的問題。我們那時就在討論說一個當事人要配三個律師,一定要在法院上暢所欲言,講這個國家有多可惡,或是用消滅時效對抗他。那天開庭勞委會派了一個法務主任,結果被十幾個律師圍攻。那天的場景很特別,法官也讓律師暢所欲言,把全部內容記載在筆錄裡面。

關廠工人的案件,因為有眾多的律師投入,後來終於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願意接受也做成判決,認定有時效消滅的問題。但這樣的論述就代表說如果時效沒有消滅就有還錢的問題。但是,如果是社會補償根本沒有還錢的問題。這樣的結果,我就很訝異,今天竟然可以和大家享受成功的結果。這可以看出來如果今天是一個律師去打這個案件,那他一定會累死,開始的時候律師團只有五個律師,可是你想想看這是公益案件。

如果要去實習,其實你們可以好好想應該怎麼做這些事情。就我的經驗來看,實習律師的階段,要好好學習所有案件要怎麼處理。實習完你考慮要受雇還是自行開業。在受雇的情況下要去做公益案件,這要跟老闆溝通好。邱顯智律師就是在羅秉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就做了很多公益案件。你受雇就會有壓力。如果你想做,就要去溝通看看。另外一個做法就是自己獨立開業,你要想想工作跟公益怎麼平衡。行有餘力我們才去做公益案件。回到一般人的情況,你一定要有收入,在你可能的範圍從事公益。我自己就決定馬上出來開業。其實我們實習完還有很多要學,而我在剛實習完之後我就馬上獨立執業。同時我還有教補習班,所以收入還算OK,不過這個光景已經過去了。不過有興趣可以去兼兼看,只是你做律師案件可能投資報酬率高一些。在那時侯我給自己的目標是這樣,一年至少接一個公益案件。

你會發現其實律師可以跟很多社運團體配合。最多的情況就是集會遊行法案件,一般收錢的案件你很少會接到集會遊行法案件,因為一般會站到街頭的基本上不會是有錢人。而在集會遊行的案件中,實務上檢察官就會認為拿麥克風的就是首謀,但是法院不是這樣認定,是看有沒有指揮群眾。在我們參與關廠案之後,很多公益律師就會找到你說要不要接公益案件。我認為只要有意願,一定會接到公益案件,你可以當作是一個訓練,訓練怎麼跟一個受害人溝通,或是在這個環境下我們怎麼跟這些當事人溝通。

大家知道我們有提審法,外國人如果來集會遊行,只要跟他來台灣的目的不一樣,就會被抓起來,然後移民署就可以無縫接軌的把他驅逐出境。(韓國Hydis關廠工人被遣返案)很特別的是那時候中正一分局被抓走,但做筆錄卻在三峽做,無縫接軌就是警察馬上做出罰鍰的處分,接著移民署就可以馬上驅逐出境。移民署通常不會想說送到法院給他暫予收容。但我們認為莫名其妙,因為這些人他也沒有違反社維法,而且集會遊行不是基本權嗎?為什麼他沒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後來我們律師知道隔天要開股東會,韓國工人要跑去股東會抗議,他就會想說警察會用同一招,如法炮製下午就把他送出去。那我們就想一招突破他,就是提審法,讓他把它放掉。那時候律師早就寫好提審狀了。當那八個工人被送回去的時候,我們就會想天哪,那八個人完全不知道怎麼辦,就這樣推推推就推上飛機就飛走了。那你身為一個政府,你總該考量到他們需要什麼。如果你是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你總該考量他們需要什麼。這案件連法官都看不出來韓國工人哪裡違法。基本上這就不是合法逮捕,就應該要放人。

如果你是一個公益律師,你就要用法律的方式去面對、處理這樣的情況。如果未來你們想要從事公益,不要求多,一年就接一件,想想我要怎麼改變這個社會、這個國家。你對公益的想像,有時候你會覺得跟我什麼關係,你當然可以不用去在乎他的感受或他的結果,可是你要想說我們都是在這片土地上的人,他會遇到的,我將來也有可能遇到。

我覺得關廠工人就是一個很好的案子。公益案件,你在找實習對象的時候,如果你有興趣,你就可以考慮對公益案件有興趣的律師。永遠都不嫌晚,而你賺到的是這個社會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