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而有效的通譯是基本人權
一個聽不懂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或其他在法庭上的人在說什麼、問什麼的當事人,如何做充分的說明,為自己辯護?
當不能通曉法院所使用的語言之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是兩公約中所明定的基本人權,也是國家的當然義務。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對被告之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規定:「第1款: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第2款: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第6款: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而我國的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也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
從法庭觀察看到通譯問題
司改會開始關注通譯問題,源自於司改會長期推動的法庭觀察活動。於2001年第7屆的法庭觀察報告中就提到,觀察員普遍對「通譯」的存在提出質疑。法院的通譯「既不能譯,也不會通」,觀察員甚至觀察到部分通譯連一般台灣社會中經常使用的台語、客語,也出現雞同鴨講的狀況。通譯在法庭上的工作幾乎只是負責按下錄音機或轉交證物,部分通譯甚至還狐假虎威,比法官還兇。
由於法庭所設的通譯沒辦法發揮功能,導致真正遇到需要通譯的狀況時,反而是由職司逮捕的外事警察直接擔任所捕被告之通譯,或是把陪同當事人出庭的社工人員凹來當臨時翻譯,甚至讓仲介擔任移工的通譯。但類似的作法,對通譯這個角色來說是不適當的。因為通譯負有公正中立的義務,警察負有調查犯罪之責,社工負有關照案主之責,而仲介與他所仲介的移工之間則可能有利害衝突(初步的了解可以看司改會以實際通譯案例改編的法庭狀況劇)。
通譯制度改革的具體訴求
由於司改會認為,司法應該以人民的需求為本,台灣是一個社會組成成員多元的國家,司法有必要徹底檢討現行的通譯問題,落實改革,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因此,民間司改會於2005年開始規劃通譯制度改革,並邀請各界團體,希望能針對通譯問題要求官方做出具體的改革。
2006年1月26日司改會與婦女新知基金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賽珍珠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共同連署並召開記者會,提出以下三大訴求:
- 司法院應將通譯所佔之司法院預算,轉為建立通譯人才庫之經費
- 培訓通譯人才之法律知識與執業倫理
- 成立外部獨立的通譯協會,以長期培養專業而具獨立性的通譯人才
由於改革主張獲得司法院的認同,司法院開始建置特約通譯制度,包括建立名冊、培訓並明定報酬。可惜的是,對通譯制度長遠發展非常重要的通譯協會,司法院則沒有積極推動。
雖然建立了特約通譯制度,關於通譯制度的運作,還是有很多問題存在,例如:
- 可能會辦理涉外案件的機關,不見得都有通譯名冊,有的話也不見得有公開。
- 通譯制度只停留在建立「特約通譯名冊」,但仍缺乏對通譯的完整教育訓練及認證標準。成為特約通譯只要求中級的語言能力並完成22小時的講習訓練,但這樣的培訓並不足以讓通譯應對大量的法律名詞、專業術語,也不足以了解對公部門處理相關事件的程序,對文化差異的認知也不足。
- 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通譯的預算不足,並且未主動替外籍人士安排適當及免費的司法通譯。例如外國人收容中心裡沒有能力的外籍人士相互通譯。
- 辦理涉外案件的機關,對於如何妥善運用通譯及其重要性,認知不見得都足夠。例如通譯去到警察局時,筆錄已經作好,只待通譯簽名背書。
- 通譯欠缺迴避制度及倫理規範,惡質仲介往往成為外籍受害人的通譯。
因此於2010年司改會與共同組成「司法要專業推動聯盟」的社團夥伴們,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說明現行通譯制度存在著上述問題,隨後並向監察院提出陳訴。對此,監察委員沈美真、李炳南、楊美玲於2012年作成調查報告,並對法務部提出糾正案。為了回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相關單位確有修改並增訂相關規定,不過具體的改善情況,仍需要各界持續地追蹤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