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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嚴謹辦案的執法文化,切實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民間司改會對於臺南殺警事件偵辦之聲明

22日上午11時臺南市安南區發生殺警奪槍之重大刑案,警政署長黃明昭並於23日凌晨4時率隊逮捕林姓嫌犯。本會感謝第一線執法員警的辛勞,並希望未來能夠檢討相關制度,盡力避免員警因公殉職的憾事再次發生。

在追緝過程中,本會認為警政署及警察機關之新聞發布、影片公布等事項有檢討改善的必要,爰發布三點聲明如下:

  1. 就本次事件的新聞資訊混亂,警政署應全面檢討公開檢討報告,以防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在追緝嫌犯過程中,警方首先鎖定2位陳姓民眾為嫌疑人,其真實姓名及照片並經全國媒體不斷報導,之後才發現凶嫌另有其人。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因林姓嫌犯持槍在逃,警方得依法為適度之公開。

    然而,本次事件中,警方似乎皆是透過媒體發布相關照片、資訊,相關的機關網站皆無法查得,致使訊息混亂、難以確認真偽。以第一位被鎖定、公開姓名的陳姓民眾而言,不同媒體有將其照片模糊處理或清晰呈現;或有隱去其身分證字號;類似照片的來源甚至有「民眾提供」、「警方發布」等不同標示。甚至有新聞指出,台南警察局長方仰寧表示「照片為何流出不得而知」。經歷第一波混亂後,媒體又報導警方已鎖定另一外陳姓民眾,但旋即又由臺南市警第三分局長否認該嫌涉案。

    就本次警方訊息發布及媒體報導引發混亂,本會認為警政署應嚴正檢討本次案件資訊之公開,是否有符合標準程序?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作業辦法》的法定流程?嫌疑人照片是否為官方單位發布?過程中,為何短時間內二度出現不同的嫌疑對象?就此,警方應深切檢討重大事件的發布流程,並公開檢討報告及方案,以防類似混亂再次發生,以免引發一般民眾不安、影響員警正常辦案。

  2. 機關首長應冷靜處理重大事件,避免徒增第一線員警辦案壓力,影響正常辦案

    案發當日下午4時,內政部長徐國勇受訪表示,警方遇有反抗要大膽用槍。蔡英文總統亦於臉書貼文指示「務必在最短時間逮捕嫌犯、繩之以法」。

    然而,相關言論不僅無助於第一線員警追緝凶嫌,卻可能刺激凶嫌,導致其行為愈發失控,進而危害執法人員及民眾的安全。同時,來自高層的「限期破案」或是「盡速破案」等命令,除了對案情進展沒有幫助外,也可能使員警在巨大的辦案壓力下發生錯誤,甚至造成冤案、錯放真兇。

    本會呼籲當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時,機關首長應謹言慎行,令第一線執法員警能於充分的支援及空間下專業辦案,才能有助於偵破案件。

  3. 就署長親自率隊逮捕、公布影片之必要性,內政部及警政署應妥為說明檢討

    本次事件由警政署長黃明昭親率數十名警力,於23日凌晨4時41分逮捕林姓嫌犯。整個逮捕的過程,也透過媒體的照片及影片被公開報導。

    閱覽相關影片可發現,除和欣客運公司有提供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外,公布之影片為現場拍攝(中時)(ETtoday)(民視)(上報),來源標示為翻攝或媒體、記者拍攝,並皆未標示由警方提供。就此,警政署有必要說明該影片是由警方拍攝提供,還是媒體自行採訪所得。

    若影片為警方主動提供,仍應回歸「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警政署必須說明:為何除了宣布案件偵破的記者會外,還必須公布逮捕現場的影片?而非徒以社會重大案件,就當然能公開各種影像及偵查中資訊。

    同時,亦有必要檢討本案由署長親自率隊逮捕的必要性何在?雖然署長可以為現場指揮官,但若真的是為了讓署長能在偵查過程中露面,而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安排相關「橋段」,這樣只是徒增現場執法地風險及負擔,也凸顯目前警方的「執法文化」有需檢討改革的地方。

    本會認為,警政署長黃明昭既親自指揮辦案,應就上述問題妥為說明,建立符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辦案及執法文化。

    發生重大刑事案件後,大眾雖有適度知悉資訊的需要。但警察機關仍應避免案件偵辦的「劇場化」,謹慎決定公布的資訊,並查辦違法向媒體提供「第一手資訊」的人員。「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只是為了保障嫌疑人的權利,更有讓員警能夠順利偵辦案件,免受不當干擾的重要功能。本次事件的偵辦、報導過程已凸顯眾多問題,最後幸未發生憾事。本會認為警政署及相關執法單位必須妥為檢討,建立第一線員警能夠安心專業辦案的執法環境與執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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