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愛檢察官?還是害檢察官?

日前人民透過司改會申訴了兩位檢察官。一個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檢評會,《法官法》通過後成立,主要負責檢察官的淘汰)直接把我們「打槍」,認為我們的主張沒有道理。另一個檢評會認為有道理,但是情節尚非重大,不用移送監察院,於是交給法務部懲處。沒想到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檢審會,向來設於法務部內,負責審查檢察官的升遷、懲處等人事問題)把檢評會「打槍」,決議不予懲處。

要先強調的是,筆者無意繼續「追殺」這兩位檢察官,兩位檢察官的行為有瑕疵,或許也有情有可原之處。事實上,我們內部的審核小組,在討論這兩個個案時,也認為情節不算嚴重,即便最終結果只是最輕微的懲處,大家也覺得可以接受。然而,檢評會以至於法務部檢審會回應的態度與方式,總讓人非常挫折,不禁思索檢察官權責相符的體制與文化,究竟何時才能建立?

我們不確定檢察官們會不會因為檢評會與法務部檢審會的相繼背書,轉而振振有詞為自己/同僚的行為辯護,甚至於進而繼續攻擊司改會「不入流」的評鑑水準?不過我們可以確定,繼續這樣的態度下去,定會激起人民更多對檢察體系的怒氣。倘若繼續惡性循環,到頭來,這究竟是在愛護檢察官?還是害了檢察官?

人民的怒氣會自己尋找出口

民眾對檢察官不滿,就會四處申訴。有效的管道不多,評鑑檢察官縱算成功率不高,卻是少數的可能方法。檢評會如果因為預算不足、人員不夠、法務部在運作上的消極抵制,久而久之就會不如雞肋。

體制內走不通,就會走到體制外。人民對司法的怒氣,或許轉向媒體爆料、名嘴嗆聲,或者轉入政治投訴、走上街頭抗議。台灣已經是一個開放的社會,言論一定會找到自己的出口。最怕累積壓力一次爆發,後果難以預料,倉促或意氣用事的立法或制度變革,容易傷人不利己。

2012年1月6日開始設置運作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分享法務部的權力,可以讓人當不成檢察官,甚至剝奪公務員資格,原本被各界寄予監督節制檢察官權力的厚望。 2012年1月6日開始設置運作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寄生」在法務部裡面,分享法務部的權力,可以讓人當不成檢察官,甚至剝奪公務員的資格。原本被各界寄予監督節制檢察官權力的厚望。

我們早已不斷批評,肇因於法務部有意無意的矮化,檢評會只能低度運作。法規綁死,沒人沒錢,沒有什麼積極的調查權,還要嚴守「不告不理」。據聞兼任的檢評會委員,還得從頭到尾自己撰寫決議書,期待檢評會能發揮良好的效能,未免太過強人所難。

這一切體制上的困境,只要檢察高層不當一回事,就不會有人覺得是自己的責任。箇中的道理或許不難懂,檢評會如果可能會找檢察官、甚或法務部高層(黃世銘、陳守煌等正是前例)的麻煩,法務部當然就不會想要檢評會這個「麻煩」太過「成長茁壯」。這是我們一直主張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該獨立於法務部的主因。(當然,即便運作較佳的法官評鑑委員會,亦應獨立於司法院之外。)

同時,檢評會運作上也有不少問題,除了自我設限調查的範圍,關起門來查核證據之外,有時採用外人不太容易理解的標準,過程中根本不給請求人任何表示意見的機會。完全沒有任何適當對話的結果,註定各方活在「平行時空」,常常就是各說各說。

試問,倘若連尚稱專業的評鑑請求機關,都很難理解檢評會的標準,也根本無法在調查過程中提供任何進一步的意見,檢評會真的有在意一般人民的感受?有完全回應的能力嗎?能體會一般人民之所以鼓起勇氣(不是每個人都敢得罪官)申訴檢察官的苦衷嗎?

我們不知道其它的評鑑請求機關怎麼想,但至少就司改會而言,縱算身為移送法官、檢察官最多案件的單位,我們真的是非常不想要「享有」這個「移送權」。向來,司改會對評鑑制度的想像,在《法官法》的草案裡,也從來沒有做過如此的主張。

我們期待的評鑑委員會,是能夠親自和民眾「面對面」,親自去聽、去看、去感受,去呼吸到申訴民眾受到司法不當對待的那種冤屈感,而不是中間還隔著一道「防火牆」。或許親身接觸民眾之後,對於人民殷殷期盼的回覆,就不會再那麼虛無飄渺,不敢再官腔官調打高空。

以其中的一個案子為例,檢察官傳了一個人,在偵查庭中,還支開辯護人,讓那個人私下和被告見面。這個被告明明是遭到法院羈押禁見,表示不能與任何人私下接觸,這樣的「偵查」程序不奇怪嗎?檢察官如果認為這是「辦案技巧」也罷,那就應該光明磊落。為何又不敢在點名單、辦案單、甚至開庭筆錄中記載,曾經傳喚了這樣的一個人、也發生過這樣的一件事呢?

不夠光明磊落,就是民眾對檢察官的質疑,質疑檢察官不公正。程序怪異,也是十分合理的質疑。檢評會說了一個非常曖昧的法律意見,偵查中禁見的被告,能不能和特定人見面,「或許」是檢察官的權限。或許吧,那檢察官就光明磊落地記載下來便是。無論如何,檢評會的這個說法,我們才疏學淺,真是壓根兒也沒想到。加上也沒有回應的機會,這怎麼會是良好的進行程序?

如果是我們搞錯事實,就會撤回請求,這並不是沒有前例。民間團體並沒有調查權,搞錯事實難免,但是沒有對訊息適當的揭露就駁回,相信任誰都不能服氣。(我怎麼知道你到底有沒有調查?或者調查到什麼程度?又調查的方向是否和聲請的方向一致呢?)

法律見解更是需要交換意見,尤其是正在爭議中的法律意見,不給任何回應的機會,檢評會豈非擺明,就是不想讓自己的法律見解受到挑戰嗎?講了半天,最後收到的是奇怪又曖昧的理由,像啞巴吃黃蓮,試問誰又能吞的下這口氣?

法務部檢審會可以凌駕檢評會?

除了檢評會效能不佳的問題,法務部「律己甚寬、不甩外界」的文化,也令人不敢恭維。例如另一案,檢評會認為應予懲處,並且移送法務部內部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務部的檢審會為何還能推翻檢評會的決定呢?

純就道理而言,檢評會如果還有外部委員,比起檢審會全由檢察官內部自己所組成,應該是具有比較高的代表性或正當性基礎。檢評會的決議,原則上應該受到尊重。除非,檢評會所決議的事實或證據,實在有明顯又重大的錯誤,法務部檢審會推翻檢評會的決議,還算有一些道理。

否則,如果檢評會的決議,法務部都可以隨意推翻,真不知道我們大費周章,通過了《法官法》,創設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們花了那麼多時間審議,這一切究竟所為何來?難道又是回到老樣子,由法務部掌控一切?

不甩檢評會、不理外界的質疑也就算了,或許真的是法務部檢審會對事實的認定不同。但果若因此要推翻檢評會的認定,不應附載具體的理由嗎?難道不用對外公開嗎?(不公開決議,還透過媒體來放話,這樣對嗎?)

話說回來,法務部直接「打臉」檢評會,檢評會也就這樣「吞下去」了?檢評會都不用追蹤進度、要求法務部回覆嗎?也不用責成法務部回覆申請人,或是在接獲法務部的回覆後,再回覆給申請人嗎?

這一切實在是在和稀泥,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法務部檢審會寧可違法,不對外公布會議紀錄和決議過程,卻願意放個獨家新聞給蘋果日報,讓記者寫個「業配文」。文中稍微提一下決議的結果(算是「公開決議」的方式嗎?),然後再強調被告行為惡劣,把已經被判刑確定的情節拿出來「大鞭特鞭」。

言下之意,媒體/輿論「挺」檢察官,被告是「壞蛋」,這才是重點,其它都不重要。檢評會和法務部檢審會之間的權責分際不重要!兩會之間對檢察官行為的事實認定,是否有何重大的不一致的揭露不重要!如何回覆人民的申訴不重要!統統不重要,只有檢察官最重要。不能受到哪怕是一點點的委曲。「難道真要為了那些壞蛋,委曲了認真的檢察官嗎?」這或許才是那篇報導要傳達的真意。

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只會賠上整個評鑑制度,以及法務部的聲譽。或許,短時間內像是「保護」了檢察官,長期下來,是愛之適足以害之。「民不與官鬥」的說法,還是會繼續流傳下去。愛檢察官,害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