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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已不適任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大法官日前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七三二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違憲。媒體紛紛報導,美河市地主將可望聲請再審,市府可能要賠償百億。但參與該號解釋文的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卻跳出來再解釋這個解釋文,說美河市並非以「毗鄰地」徵收,因此不適用這號解釋,也不能依此聲請再審。日前蘇副院長更投書媒體,認為解釋並不同於判決,如果媒體的報導仍然有誤,而仍然「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秘主義。

首先,蘇副院長針對法官不語的解釋,實在是令人難以理解。

其次,司法院掌握了法官升遷的生殺大權,蘇副院長此番言論,當然對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造成影響,根本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

再來,公共的媒體本來就對大法官解釋文有獨立評論的權利,這是言論自由權最基本的保障,豈有以媒體對解釋文的報導有誤為由,參與解釋的大法官自己跳出來解釋之理?如果這樣說可以成立,那麼每一位法官是否應該在判決後,以「媒體報導有誤」為由,自己跳出來解釋判決?

事實上,蘇永欽這番極度越權、不當的發言,也正打開了台灣釋憲制度的潘朵拉之盒,觸及了這個制度的關鍵缺陷。

問題分成幾個層次。

首先,為什麼以該個案聲請釋憲成功後,卻必須透過聲請再審的程序,才能救濟個案?這是因為,我國沒有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大法官只能針對該個案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來審查,而不能針對該個案的裁判是否違憲來加以審查。

再者,所以到底美河市案是否能夠聲請再審?蘇永欽的發言到底有沒有道理?這並不是問題的重點。因為是否開啟再審,是事實審法官的權限,而非大法官的權限。

回過頭來,「蘇永欽事件」,的確再次彰顯我國釋憲制度的荒謬。

與我國法制度相近的德國,每年聯邦憲法法院審理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案件多達四千多件。個案若被宣告違憲,判決就直接失效。而我國不但沒有這個制度,每年大法官所作出的解釋,也才十件上下。

我們期待主事者理解,每一件個案都是許多底層人民的眼淚,憲法法院的職責,就是要去面對這種最深刻衝突的基本權利問題。我們急迫地需要一套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

在參與本案的李震山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他引述了顧城詩句,提到要「讓所有習慣黑暗的眼睛,都習慣光明」。我們期待,這次的風波,能夠讓更多人看見個案中人民的眼淚,建立憲法訴願制度,啟動下一波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