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工作者訪談:檢察官如何看待人頭帳戶案件
2015-6-07
在警方調查完相關證據後,就會將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以幫助詐欺之罪名,移送地檢署。在地檢署,檢察官會以被告的身分傳喚人頭帳戶的提供者,並斟酌證據資料及被告辯詞,調查證據後,決定起訴與否。在司改會收到的諸多人頭帳戶案件中,許多申訴人都會說,檢察官根本沒調查什麼證據就起訴了,而且自己往往在搞不清楚狀況的情形下,就收到一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沒開庭的情形下,不久後就收到了有罪的判決書。
到底檢察官是怎麼決定起訴或不起訴某個人頭帳戶案件呢?會不會為被告調查有利證據?又會不會告訴被告,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從訪談中,我們可以得知,檢察官們不是靠其他的證據調查,主要是以「被告是否說謊」,來判斷是否起訴。而被告也必須不斷主動積極地告訴檢察官,有哪些證據需要調查,檢察官才比較可能去調查。而且,檢察官也不會主動告訴被告,關於簡易處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而會直接依法聲請。
許多民眾不懂,以為檢察官會為他查清楚一切,然後還他清白。但實際上,這一切的種種,都容易使沒有律師協助,,第一次上法庭,不知該怎麼與司法人員應對的民眾,在不知不覺中,就走上了有罪之路…。
根據受訪的檢察官表示,依承辦的檢察官不同,處理人頭帳戶案件的態度大略可以分為三種。第一種為寬鬆的態度,即有被告交付帳戶事實即予以起訴;第二種為折衷的態度,即依照個案情況決定起訴與否,例如被告年紀輕則有可能審酌其社會歷練不足,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第三種是嚴格的態度,即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意圖才起訴。一般檢察官多採取第二種態度決定起訴與否。
至於具體來說,檢察官如何認定提供人頭帳戶者是否具備幫助詐欺之故意,主要是看被告所交待的帳戶被盜用或被冒用的過程,是否可信。受訪的檢察官指出,被告大多以貸款、找工作、遺失為辯詞,因此他們會藉由詢問交付帳戶的地點、時間,或是有無佐證資料,來判斷被告的說詞是否可信。例如被告宣稱因為求職而被騙走帳戶的情形,他們會確認當初的聯絡電話是否有通報詐欺、交付帳戶的時間點、與對方聯絡次數、是否能提供當初的徵才啟事等等。又例如被告宣稱為貸款而被騙走帳戶的情形,則會確認被告的財產資料、被告除了向詐騙集團貸款外是否有向其他銀行貸款等情形。如果被告無法完整交代過程,通常就不會採信他們的辯詞。
受訪檢察官表示,警方將人頭帳戶案件移送至檢察官後,檢察官當然會善盡職責替被告調查證據,以佐證其起訴或不起訴立場。但是,被告自己也必須釋明可查證之事項,檢察官才能此方向再進行調查,以此判斷被告說詞的真偽。舉例來說,被告說自己生活窘困需要貸款,不能只嘴上說說,而是要提出證明,例如向國稅局申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產歸屬清單。
受訪檢察官表示,若被告自白或是證據充足,他們考量此類型案件刑度較輕,通常就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因為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以下)並沒有明確註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必須告知被告或徵詢其意見,所以大多數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不會特別告知或徵詢被告意見。不過受訪檢察官表示,因為簡易判決處刑書都有記載簡易判決處理的程序,因此被告仍可得知相關程序應注意之事項
受訪檢察官表示,起訴後如經法院判決無罪,若決定不上訴需要偵查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的同意。可是要取得這些人的同意很困難,因為這類案件於法院通常不會有新事證,檢察官與法官都是對同樣的卷證做判斷,僅是自由心證結果不同而已。所以基於立場一貫的堅持,檢察官大多會提起上訴。
受訪檢察官表示,現行檢察官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本身,不會有績效問題。但若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的判斷,與法院最後判決結果不同,即檢察官判斷之正確性有誤,則會被扣分。也就是說起訴後的無罪率高的話會影響積分。而不起訴處分對檢察官而言,則可避免判斷正確性有誤而遭扣分。受訪檢察官表示,現在檢察官已經沒有績效的壓力,會更仔細的調查案件的相關證據,並做出是否起訴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