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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與犯罪行為間的灰色地帶

從去年劫持公車案、北一女潑硫酸事件、銀行運鈔車劫案到兩天前再度發生的劫持公車案,精神疾病者的「犯罪行為」引起社會高度的關注與恐慌。問題是反觀法律實務現況,對於精神疾病者的行為規範標準何在?罰與不罰如何界定?甚至究竟行為能力有無的界線如何?都沒有清楚的定義或者判斷的標準流程。也因此無論判決結果是重判或是無罪都引起不同立場的不滿,因此本會與浮木濟世會聯合主辦,以及由陳其邁、林重謨兩位委員主持,針對精神疾病者之「犯罪行為」在法律程序上的標準及程序,邀請各方專家、學者,以及辯護律師、案件當事人等共同提出公開討論。

我們認為,面對社會日益壓縮、快速變遷,精神疾病將不再是零星少數人的問題而已,勢必成為犯罪行為中新的領域,因此應該儘速擬定對於精神疾病的鑑定標準,尤其是精神疾病犯罪類型的事後處遇方式,以因應未來心的犯罪型態,以人權、人道的方式維護社會治安。

我們針對目前精神疾病犯罪行為的實務問題提出以下呼籲:

  1. 要求法務部下設之法醫研究中心,獨立設置精神法醫學科,重視精神法醫學的研究,以從事實務之精神鑑定。
  2. 對於精神鑑定的人才培育應儘速展開,除設立專門研究機構外,應鼓勵一般學校中之精神醫學人員接受法律專業研習後,成為專業的精神鑑定法醫。
  3. 標準化目前精神鑑定的等級、標準,或設置獨立之專業鑑定機構(不限單一),以一致化精神鑑定的結果。
  4. 對於鑑定結果的效力應建立一致標準,以避免同樣精神狀態卻有不同判決結果的混亂狀況影響司法公信。
  5. 對於精神疾病者的鑑定從警方接獲報案到檢方偵查、院方審判,皆應尋一定流程進行,不得拒絕當事人之鑑定要求。
  6. 設置專業之醫療機構,以便因應一旦精神疾病被判「交付治療」時能真正接受治療,而非交由各家庭自行處理,以減輕社會問題。

精神疾病者的犯罪行為問題在我國還在未開發的領域,僅依賴數家大型醫學中心的精神科醫師從事鑑定,而鑑定之標準、法律效力卻尚未獲得共識。因此未來如何健全對精神疾病者的行為規範,脫離抽象行為能力認定範圍,具體改變精神疾病者的犯罪行為,是全新而艱難的課題,也是邁向人權國家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