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說明
一、目的
- 檢討法官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有無重大瑕疵或權力濫用?
- 檢討法官所踐行的訴訟程序,有無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即充分辯論之機會?以改革訴訟程序之規定。
- 作為法官評鑑之參考。
二、與其他評鑑之關係
- 法官評鑑:人的評鑑
- 判決評鑑:實體結果的評鑑
- 法庭觀察:訴訟程序的觀察監督
三、承辦單位
本基金會之行動委員會策劃進行
四、觀察員
- 律師30名及法律系學生29名
- 經五次義工訓練
五、觀察期間
84年8月及9月
六、觀察對象
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全部刑庭法官。
七、觀察方法
請每一觀察員實地至法庭官每位法官開庭情形,從第一案件觀察至最後案件,並針對每一案件填載紀錄表(參附表)。
八、觀察次數
原則上觀察每位法官二個半天之開庭情形。
九、紀錄表收回情形
(一)觀察法官人數
單位 |
觀察人數/總人數 |
百分比 |
高院 |
61/68 |
89.7% |
地院 |
51/42 |
82.3% |
(二)觀察法庭次數及案件數
次數 |
高院(人數) |
地院(人數) |
觀察1次 |
22 |
6 |
觀察2次 |
35 |
28 |
觀察3次 |
4 |
6 |
觀察4次 |
-- |
2 |
觀察次數總計 |
104 |
104 |
觀察案件數 |
736件 |
591件 |
※ 平均每法官被觀察1.7次
貳、分析
一、法庭開庭遲延情形
項目 |
高院 |
地院 |
平均所定開庭時間(分鐘/案件) |
每件10.77分 |
每件10.25分 |
平均實際開庭時間(分鐘/案件) |
每件14.51分 |
每件18.18分 |
案件延遲比例(%) |
73.6%(736件中有542遲延) |
77.49%(591件中有458遲延) |
遲延20分鐘以上(件數) |
304件(占736件之41.3%) |
250件(占591件之42.3%) |
遲延40分鐘以上(件數) |
136件(占736件之18.5%) |
102件(占591件之17.25%) |
遲延60分鐘以上(件數) |
56件(占736件之7.6%) |
36件(占591件之6%) |
第一案件遲延比例(%) |
88%(100件中有88件遲延) |
72.4%(87件中有63件遲延) |
遲延10分鐘以上(件數) |
60件(占100件之60%) |
36件(占87件之41.3%) |
遲延20分鐘以上(件數) |
13件(占100件之13%) |
15件(占87件之17.2%) |
遲延30分鐘以上(件數) |
10件(占100件之10%) |
11件(占87件之12.6%) |
平均每件案件遲延時間(分鐘) |
24.56分 |
20.67分 |
遲延原因之分析及比例
項目 |
高院 |
地院 |
法官遲到 |
92件(占遲延542件中之16.9%) |
52件(占遲延458件中之11.3%) |
法官沒照順序開庭 |
54件(占遲到542件中之9.9%) |
44件(占遲到458件中之9.6%) |
前面案件拖延 |
388件(占遲到542件中之71.5%) |
311件(占遲到548件中之67.9%) |
等待檢察官 |
4件(占遲延542件中之0.7%) |
22件(占遲延548件中之5.9%) |
等候當事人及律師 |
4件(占遲延542件中之0.7%) |
2件(占遲延458件中之4.8%) |
等候公設辯護人 |
-- |
2件(占遲延458件中之0.4%) |
特別註記
- 法官遲到最長時間:
- 高院:第一件因法官遲到而遲延最長時間:63分鐘(另有一件:60分鐘、二件:40分鐘)。
- 法院:第一件因法官遲到而遲延最長最長時間:35分鐘。
- 法官所定開庭時間最短情形:
- 高院:每件平均3分鐘或4.28分鐘等。
- 地院:每件平均3.33分鐘、3.7分鐘、4.58分鐘。
- 當事人等候開庭最長情形:
- 高院:最長等候100分鐘(等候逾60分鐘者有50件)
- 地院:最長等候135分鐘(等候逾60分鐘者有24件)
二、法庭開庭審理情形
(一)法官(審判長)輕侮、謾罵、威脅、利誘或粗暴之言詞或態度之情形,以及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不專心傾聽當事人陳述之情形:
高院 |
地院 |
- 法官:「你不用狡辯了,都人贓俱獲了」
- 法官:「你話很多!你再這樣你試試看」
- 法官:「上癮了吧」
- 法官:「罰金繳了算了!沒有錢,那去關好了」
- 法官因當事人對其所定庭期要求改期,乃奚落當事人「命好,比法官還好」
- 當事人不諳國語,陳述不大清楚,法官非常不耐煩,對當事人說話十分大聲。
- 被告陳述自己根本沒有犯罪動機,且事後完全沒有分得一毛錢,法官不聽反道:「總之快點執行快點到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了。」「台灣治安這麼壞,就是因為三分之一就可以出來。」「擄人勒贖是判無期徒刑,我那可以判輕一點,這樣就對社會難交代……。」被告請求法官去調查某項證據,法官則答:「不用了,再查下去怕你還要加上一條偽造文書。就算找到了,你的量刑也不會有差別」
- 法官不只一次對雙方當事人大吼,甚至拍桌子。當事人請求下次傳在台東的某人為證人,法官說因為法院沒錢復上千元的旅費,所以拒絕他,叫當事人自己把它叫來。
- 當事人(年逾70)有濃厚口音,法官「你哪裡人?」答「廣東」法官「來台灣那麼久,話還講成這樣…...你不要再講了,我都聽不懂。」又明明當事人間對事實仍有爭執,法官好像認定事實一般,很兇的罵被告:「你憑什麼向人索取費用?你流氓啊。」
- 法官罵當事人,以「和議庭有三個法官」恐嚇。
- 審判長喜歡教訓被告,並以「重刑」威脅「你再說,就抓去關」,其中一人有類似前科,法官明顯地歧視他「我不要和你說話,你是狡辯」。
- 法官詢問被告,被告回答:「大致上…」,法官用不悅的語氣說「有就有,什麼叫『大致上』!」
- 一審四個月易科罰金,你還上訴?事實上告訴人是受傷,不然傷怎麼來的,撞牆啊?
- 辯護人辯護時,審判長早已收好卷宗。
- 辯護人辯護時,審判長還跟庭丁說話。
|
- 法官:「你最好別騙我!」「手放下,站好!」
- 法官:「你在說謊」「你別給我玩花樣」
- 法官:「既然已經承認做錯事了,就不要鬼扯!」
- 被告曾住過療養院,法官一開始就直接問「你有神經病?」
- 被告發生車禍因而未到庭(其親屬到庭),法官:「撞人者人恆撞之」。
|
(二)檢察官蒞庭情形
單位 |
調查程序 |
審理程序 |
高院 |
373件均無檢察官蒞庭(0%) |
因無法區分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而無法分析 |
地院 |
301件中僅有3件檢察官蒞庭(1%) |
212件中僅145件檢察官蒞庭(68.4%) |
(三)檢察官論告情形
項目 |
高院(共201件) |
地院(共145件) |
表示「依法判決」四字 |
180件(89.5%) |
113件(78%) |
只念起訴書或上訴書 |
13件(6.5%) |
19件(13%) |
充分辯論 |
1件(0.5%) |
3件(2%) |
僅起立而不出聲 |
7件(3.5%) |
7件(4.8%) |
表示「不清楚」者 |
-- |
3件(2%) |
(四)特別註記
高院 |
地院 |
- 檢察官閉目。
- 檢察官遲到四十分鐘。
- 被告:「檢察官說什麼聽不清楚。」審判長:「你聽不清楚卻講的很清楚」。
|
- 檢察官因"趕場",遲到四十分鐘。
- 檢察官僅講一、二句話,而且含含糊糊的,都聽不清楚它講什麼。
- 法官替檢察官論告。
- 法官自己口述"檢察官論告,依法判決"。
- 檢察官空手到,未帶任何資料。
- 檢察官完全不理會訴訟程序,埋首寫公文。
|
(五)高院和議審理情形
- 陪席大法官不專心之比例:213件中占168件(78.9%)
- 受命法官不專心之比例:213件站56件(26.3%)
- 特別註記
陪席法官 |
受命法官 |
- 陪席法官在剪貼,因撕紙而發出聲音。
- 陪席法官眨眼多次,想睡覺。
- 「陪席法官睡著了」「陪席法官仍在睡覺中」「陪席法官清醒過來」「陪席法官又開始閉眼休息」「陪席法官睜開他的雙眼了」
- 陪席法官有時以手支撐頭部,眼鏡拿下似在睡覺。
- 陪席法官睡著,頭點了很大一下後驚醒。
- 陪席法官睡覺,醒時看自己的東西。
- 陪席法官至審理結束前才到庭。
|
- 受命法官再看自己的卷宗。
- 受命法官似很疲倦,時而閉目養神。
- 受命法官倚頭閉目養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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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特別註記
高院 |
地院 |
- 被告律師一出庭罵「幹」,對法官非常不滿。(律師敢怒不敢言)
- 法官大部分的時間在看卷宗,而非訊問被告。(法官事先沒有準備)
- 被告在法庭內雖除去手銬,但腳鐐仍在。(有違法之嫌)
- 證人對法官說:「我喜歡在街上碰見你,不希望在法庭上看見你。」(連證人對法官亦有意見)
- 陪席法官原本伏案似在寫自己的書類,後來可能發現有人在觀察,就收起東西專心聽審。(實證確能發揮監督作用)
- 法警趕人。(除非特別情形,法庭是公開的,法警怎麼可以不準旁聽)
- 強姦罪,未清場。(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
- 購買假畢業證書共47個當事人,有人出庭後說「錢都拿了,不會判罪啦。」(真的"以前判生"?)
- 有一位被告律師在打瞌睡。(司法的改革包括律師)
- 法官對強姦案特別有"興趣",問案近一小時,對被害人訊問似乎太過詳細(如生殖器反應)。(有二度傷害之虞)
- 法官沒有問案情內容,反而要原告、被告和解,但當事人一出庭還在吵架、大罵。(法官沒有在解決紛爭)
- 通譯態度不佳。(狐假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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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解讀與建議
一、法院開庭延遲情形
- 高院及地院全部案件遲延之比率高達73%及77%,顯見法院開庭遲延之情形相當嚴重,其背後原因值得探討。
- 高院及地院第一案件遲延之比例高達88%及72%,第一案件會遲延,大部分是因法官遲到,尤其高院法官遲到最長者竟然是63分鐘,地院則是35分鐘,法官遲到之缺失值得改進。
- 當事人在高院開庭平均每案等候24.56分鐘,地院則為20.67分鐘,等候最長者高院為100分鐘,地院為135分鐘,如此浪費人民的時間,實在應徹底的改進。
- 遲延原因之分析,可之因前面案件拖延,高院占71.5%、地院站67.9%,卻是主要遲延原因。此外,每件案件平均所定開庭時間,高院是10.77分鐘、地院是10.25分鐘,而實際開庭時間高院是14.51分鐘、地院是18.18分鐘,換言之,實際開庭時間均大於所定開庭時間,前面案件一再拖延,導致後面案件遲延更久。尤其所定開庭時間最短者高院是3分鐘,地院是3.33分鐘,如此安排開庭時間,必然導致開庭遲延。因此,法官如果能夠依照案情之需要,妥善安排開庭時間,即可有效改善開庭遲延之現象。
- 開庭遲延,除了法官遲到、所定開庭時間不妥、不照順序開庭等原因外,法官案件太多,法官每週除了二個半天可以開庭外,沒有充分之法庭可以使用,此項原因亦是值得檢討改進。
二、法院開庭審理情形
- 刑事被告依法有其訴訟上的權利,不只是訴訟程序之客體,同時亦是訴訟上之主體,但實際之訴訟中,由以上註記可知,刑事被告很難有充分陳述或辯論的機會。
- 刑事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推定無罪。縱使確定有罪之後,刑事被告仍有其尊嚴及人權,但由以上紀錄可知,法官常常在審理終結前,即主觀認定被告有罪,甚至謾罵或侮辱。
- 法官在法律範圍內才有權力,法官並無罵人之權力,但實際之訴訟,法官常常謾罵、侮辱,此並非法律制度的問題,而是"人"及"教育"的問題,由此可知,司法改革不應只限於法律制度之改革,更應該包括人的教育及改革。
- 高院及地院之法官均有謾罵,不聽陳述之情形,但高院顯然顯然比較嚴重。
- 法官不僅不聽當事人之陳述,甚至連辯護人之辯護,亦已收好卷宗,沒有再聽,如此如何落實辯論主義。
三、檢察官蒞庭
- 在刑事訴訟程序,檢察官是原告,不論法官進行調查程序或審理程序均應到庭,但實際上,要查程序,不論高院或地院,幾乎沒有檢察官蒞庭執行勤務。
-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理程序是由檢察官論告,當事人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檢察官在審理程序一定要到庭,但實際上地院審理程序時,竟然有32%之檢察官沒有蒞臨論告,如此違法相當嚴重。
- 檢察官蒞庭論告,絕大部分只是表示"依法判決"四個字,或紙念起訴書,並沒有充分辯論(充分辯論高院僅0.5%,地院2%),甚至有起立而不出聲或說不清楚者,如此虛應故事,顯然有違辯論主義之精神。
- 如前所述,刑事庭法官常常先入為主,又不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且不聽辯護人之辯護,原告檢察官亦不盡論告之責,如此哪有辯論可言。因此刑事訴訟應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
四、高院核議庭審理情形
- 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於審理程序,常常成為程序上的花瓶,並無參與審理,或者看其他卷宗,或者打瞌睡,如此顯然嚴重破壞法院的威信,亦不易獲得人民的信賴。
- 地院原則上是獨任制,高院則採合議制,採合議制的目的是希望經由三位法官,一起審理、一起評議,以提高裁判品質。但事實上,一切調查程序,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均無參與,審理程序時,陪席法官又打瞌睡,或看自己的卷宗,顯然沒有發揮合議制的功能。
五、小結
經由本次法庭之實證觀察,可以或之高院及地院之刑事訴訟有下列弊端,值得檢討改進:
- 法院開庭遲到情形嚴重,浪費人民時間。
- 法官遲到、開庭時間安排不妥即法庭太少是其主因。
- 法官時有謾罵、侮辱當事人之情形,不尊重當事人之人權及尊嚴。
- 法官常常不給當事人充分陳述,亦不傾聽辯護人之辯護。
- 檢察官於調查程序幾乎沒有蒞庭,在審理程序亦有時未蒞庭,如有蒞庭,其論告亦是照本宣科,虛應故事。
- 高院合議庭審理程序時,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不專心比例相當高,沒有落實會議之精神。
肆、展望
- 本次法庭實證觀察報告,將呈給司法院施院長,要求徹底改革以上缺失,以建立值得人民信賴之司法。
- 本次法庭實證觀察報告,亦將提供各專家學者分析研究,以徹底探討這些弊端的原因及改進之道。
- 本次僅針對台灣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觀察,將來亦要觀察其他法院及民事庭部分。
- 本次觀察僅公佈一般性之分析報告,尚未針對特定法官觀察,將來對於訴訟承續特別惡劣的法官,將鎖定對象實證觀察,配合法官評鑑加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