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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通譯的倫理學—法庭通譯的重要性與責任

法院職責在於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非法調查之證據,縱為重要與相關,亦不得做為呈堂證供。此規定已為多項國際公約所揭櫫及世界文明國家的憲法及刑事訴訟法所接受。上述文明國家法律上所保護之基本權利,在當事人之一方是具有聽力障礙或語言障礙時,非有通譯之協助,無以維持。

如同美國法院在Arizona v. Natividad一案中所稱「被告如同被置於一隔音室中,得以觀察卻不了解整個法庭程序之進行。」如此的審判,「如同將忿怒的言語,奮力的投擲在一個毫無感覺的物體上」,很可能已侵犯被告在審判中的權利。被告無從作證、無從詰問證人、律師無從協助等,遑論公平審判。如同美國語言學者剛薩雷茲(Roseann Duenas Gonzalez)所言,通譯已成為一項工具,使不通曉英語者能像通曉英語者一般地使用制度。

通譯不是方便法院辦事而已

學者愛麗絲‧貝克(Alice J. Baker)也指出,外語通譯傳統上,在司法系統中扮演三個主要角色:1.證人翻譯:為法官、律師及陪審員翻譯該語言障礙證人之證詞。2.被告翻譯:坐在被告律師席旁為被告與其律師溝通。3.程序翻譯:翻譯律師、證人和法官之間對話,使該語言障礙之被告從而了解法庭程序之進行。證人翻譯主要為了法院利益而出現。他協助陪審員了解證詞。被告翻譯則是為了被告利益而存在。他保存了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也可能不會被法庭直接所使用。程序翻譯則使法官與被告共同受益,因為他協助雙方溝通。

而法院應否僅為證人一方指定通譯而無視當事人之需要,則有法律上的爭議。「法庭的需要」不同於「當事人之需要」。美國在1978年以前並無法律強制規定必須採用通譯。而美國在1978年制定「法庭通譯法」強制規定通譯之使用,該法案著眼於通譯不僅為法院利益所設,同時也必須考量當事人之利益。反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依此規定,通譯之使用顯然僅為法院利益而存在,倘證人或當事人之一方,特別在刑事案件中,為不通曉國語之人或為瘖啞人其詰問證人的權利,要求律師協助的權利,要求知悉控之罪名及自己做證等之基本權利豈不嚴重受損。新修正刑事訴訟法已確認被告上述權利。唯第99條並未隨之修正。如何落實聾、啞或語言不通之被告上述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9條實有商榷必要。

法庭通譯人員之專業道德與責任

而法庭傳譯員亦有其應負的專業責任,列舉如下:

  1. 準確(accuracy)

    法庭傳譯員需要忠實無誤的傳達原意,不論原文為粗俗或典雅,都必須以清晰堅定口氣表達出講者的傳達方式、音調和語調。

  2. 公平(impartiality)

    法庭傳譯員需將公平中立銘記在心。在法庭上時,都不能對當事人雙方存有偏見。

  3. 保密(confidentiality)

    法庭傳譯員應將相關資訊守密。

  4. 精通語言(proficiency)

    法庭傳譯員應只提供專業服務,增強語文能力和各領域的知識為當要之務。倘若遇到無法克服之難題,傳譯員應主動退出此案件。

  5. 行為(demeanor)

    法庭傳譯員應關切其工作。對於法庭設備與格局陳設應予以熟悉,特別是錄音時麥克風的位子。在案件進行中,傳譯員應坐在不懂英語的講者所能聽到或看到的位置。

  6. 案件準備(case preparation)

    法庭傳譯員先行對案件有所準備是絕對需要的。如有可能,應盡力回顧類似的案件如警方報告或起訴書等相關文件。而在開庭前先和不懂英語的人會面,在釐清口譯員的角色上是非常重要的。

通譯常犯的7大錯誤

此外,下列法庭常見的通譯錯誤,有可能影響審判。常見的錯誤有兩個原因:對新手而言,翻譯技巧和經驗不足;對老手而言,疲累為造成錯誤的主要原因;此外,面對沒見過或不熟悉的領域常因理解力不夠的因素,也會造成錯誤。下列7大通譯常犯的錯誤,為美國亞利桑納大學法庭通譯研習會(University of Arizona Summer Institute for Court Interpretation)所歸納出來的錯誤類別:

  1. 逐字翻譯

    此錯誤主因和語言熟練度有關。口譯員只專注每一個字,卻不是句子的意義,故常導致荒繆的結論。

  2. 語言能力不足

    此為最常發生的錯誤。因為缺乏語言或認知關連的能力,所以在翻譯目標語時產生混淆,而無法選擇正確的字句。剛薩雷茲在其《法庭通譯要意》(Fundamentals of Court Interpretation)書中將語言錯誤分為文法和詞彙錯誤。文法錯誤為時態、語氣及單複數等。詞彙錯誤則為忽略字和字間的細微差別,而選擇一個廣泛涵意的字代替。

  3. 語域錯誤

    語域和語言的程度有關。語域包含法律、晦澀、文化、禮儀以及蓄意的進攻勢態。口譯員需釐清字的意義。所以口譯員不僅須為雙語人才,也必須是跨文化人才。

  4. 失真

    誤譯會造成原來的意義失真。這可能是因為不足的語言能力、記憶力和翻譯技巧。常因為原文過長發生,但也可能因為即使句子短,卻因包含技術性、複雜語句、不曾見過的資料和不連貫的概念而發生。

  5. 省略

    能力不足的口譯員最常使用的策略,以幫助自己略過技術詞彙、分歧的概念以及過多的資訊。無法快速接受資訊並保持夠長記憶的口譯員,則傾向會使用省略或創造同義字代替。

  6. 增加資訊

    切勿在譯文上加添多餘的訊息。法庭傳譯員的責任為忠實的傳遞意義。修飾涵意或細節都不是傳譯員的工作。傳譯員應該謹慎的選擇適當的詞彙,保存對話中的所有特色,並依最恰當的方式轉換。

  7. 程序和風紀

    在口譯時,辯護人有時會導致口譯的錯誤。例如律師想以複雜的問題使證人或被告陷入陷阱,律師應該以名字而盡量不使用代名詞為稱呼,這有助於口譯員釐清困擾。倘若律師阻止口譯員查看沒有被密封,卻跟案件有關的審判文件,也容易使口譯員發生錯誤。此外,口譯員應謹記自己僅在口譯上提供專業服務,而不是在其他領域,所以並不適當對客戶給予任何法律諮詢。風紀為法庭傳譯員最應銘記在心的最重要道德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