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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官法?邁向更優質的司法環境

為什麼會存在一個聯盟名叫「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

該聯盟行動宗旨為推動一套可以淘汰爛法官的「法官法」,但試問:如果有了「法官法」,可以作什麼?

在問題的說明之前,讓我們先來瞭解「法官」是什麼角色。

法官是支領政府薪水的公職人員、公務人員(可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8第二項:司法人員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並給予專業加給)。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可知法官所從事的是「審判」的工作。

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需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因此跟一般公務員──必須服從職務命令、與國家為階級服從之命令關係──是不一樣的,於是法官與國家之間是特別任用關係。

法官的身分保障與俸給的部分,適用公務人員的規定,並且還領有專業加給。但是依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2條、第33條、第34條規定,法官的免職、停職與轉任,都不適用公務人員的規定。這裡我們需要回過頭再看一下憲法的規定。

憲法第81條的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法官為終身職的規定,目的是希望法官不會因為擔心自己的前途、工作保障而向任何有權勢的人屈服;憲法讓法官擁有不受干涉的獨立且崇高地位,進而法官可以審判獨立,實踐公平正義。

法官如果達不到公平審判的要求,表示不適任,自然需要被淘汰。依據憲法第81條的規定,可以免除法官職務的三種條件是:一、刑事判決確定,二、受到公懲會的懲戒,或者被宣告禁治產(即指法官有精神上的問題)。其中,懲戒機制是由司法院的人審會或監察院的彈劾送到公懲會,由公懲會決定是否懲戒該案司法官。換言之,懲戒的發動機關是司法院人審會或監察院,決定者是公懲會。公懲會的法源依據是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所以公懲會設於司法院之下,並且與司法院人審會一樣,組成人員都是法官。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當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才構成應該受到懲戒的條件。於是乎,都是法官體系的人握有決定法官應否受懲戒的權力。

民間推動法官法行動聯盟基於「人」的改革是司法改革極為重要的一環,所以期望透過法官法立法完成,能夠吸納優秀人才、淘汰不適任法官,確保公平審判、提高裁判品質。法官法草案包含法官的來源、法官的職務監督、法官的評鑑、法官的懲戒。

法官的職務監督是依據法官守則加以評斷;根據法官法草案,現有法官守則需由司法院徵詢全國各級法院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法官法草案設計司法院設置職務法庭,審理法官之懲戒事項等,詳參民間版草案第8章。草案內容重點為:

法官法的要點

  1. 在法官法中明白宣示廢除法官考試,未來法官至少應自有相當經驗及資歷的檢察官、律師或學者遴選之。
  2. 廢除現有的官等與考績制度,將法官的收入提高與合理化,提高優秀法官留在一審的意願。
  3. 成立評鑑法官的民間基金會,讓人民能對於不適任法官,能夠有提出評鑑聲請的權利與管道,以監督法官審判品質。
  4. 明定法官懲戒機制,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職務法庭,負責淘汰不適任法官。

如果我國有了法官法,案件當事人、機關、團體有權申請法官評鑑。評鑑法官的項目包含:

  1.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顯然重大違誤者。
  2. 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
  3. 違反第23條(參加政黨)、第24條(兼任足以影響獨立審判的職務或業務)、第26條(違反守密義務)者。
  4. 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

評鑑的決議結果可如下所示:

評鑑機制的人員由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各類代表的人數,詳參民間版草案第38條第四項),以擴大外界得以參與監督司法的表現,提高人民對於法官評鑑機制公正性的信賴,並確保法官評鑑不囿於專業偏見。
掌握懲戒法官大權的職務法庭,審理成員的身分也不限於法官,依據民間版草案第53條,職務法庭的審理成員人數比例如下:

  1. 大法官 × 1
  2. 法官 × 3: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選任具實任法官資歷十年以上者,任期三年。
  3. 參審官:由四種類型之人輪流擔任。任期三年。
  4. 律師 × 1:執業十五年以上。
  5. 教授 × 1:五年以上資歷。
  6. 檢察官 × 1:實任五年以上。
  7. 社會公正人士 × 1。

法官法的設計除了淘汰線上不適任的法官之外,對於準法官來源最重要的設計是第二章法官任用資格的規定以及第五條第三項:「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法官之考試」。但是由於立法進度延宕,司法院已宣示將延到九十九年才停止辦理法官考試。

法官來源多元是提升裁判品質的手段。以往法官來源主要透過法官考試,所以為人所詬病的問題在於法官過於年輕及社會經驗不足。若以法官法的規定而言,未來惟有具備多年法律實務經驗或法學素養的檢察官、律師、學者透過遴選,才能夠擔任法官。

吸收優秀的人才擔任法官職務,投入審判工作,讓真正有能力的法官認真切實的實踐司法正義;不默許怠惰、推委卸責、缺乏人權意識、充滿專業偏見的法官繼續浪費司法資源。換句話說,獎優汰劣就是法官法最重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