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6月電子報|六月是驕傲月,也是自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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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5週年、香港遊行

2024年3月,香港當局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5月28日,香港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根據《基本法》23條制定之條例)拘捕人權律師鄒幸彤、其母親、舅父,及五位民運人士共八人。香港警方指控鄒幸彤大律師透過另外五人在社群平台「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發布「具煽動意圖訊息」,意圖挑起市民對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

「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就是香港警方不敢說出口的「六四」。今年是六四三十五週年,眾多倡議人士及組織帶著被政治迫害者的意志繼續在台灣舉辦悼念活動,透過電影放映、民主市集、短講活動及哀悼晚會表達追求民主、無畏無懼的精神。

當今的香港受到中國極權的嚴重威脅,曾因為反送中條例舉辦的69大遊行,或過去每年例行的七一遊行皆在打壓下於2020年開始不復存在。今年6月9日,香港遊行在台北第五年,我們期盼在尚擁有自由的土地上,台港同行,讓香港的風繼續吹。

身為在台灣的我們,要持續支持香港的自由民主,互相在道義上與行動上給予彼此支持與砥勵,如果歷史無法被保存,如果參與者無法述說,記憶將會消失於時間的洪流之中,這是一場長期的抗爭,我們要幫香港說不能說的話,讓真相被流傳下去。
最後我想說,許多人或許會說香港已死,但我覺得真正的死,是什麼都不做,然後逐漸被眾人遺忘,但香港朋友還在夾縫中努力,用自己的方式撐下去,所以我希望台灣人也可以繼續支持他們,看見他們的經歷,對極權保持警惕,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力,如青鳥行動,用行動表達我們的想法。- MIDO

紀錄片放映|《幸彤在監獄》法扶合作場

為使台灣法律社群了解香港所面對的民主威脅,英國團體29原則、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司改會共同舉辦本次的紀錄片。
本場次也特別邀請到法扶台北分會會長陳奕廷開場致詞,映後座談將由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主持,並邀請到羅秉成律師到場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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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香港國安惡法箝制六四紀念言論 呼籲港府應立即撤回對人權律師鄒幸彤等七人之追訴

針對2024年5月28及29日香港國家安全處引用依《基本法》23條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之罪嫌拘捕人權律師鄒幸彤、其母親、及五位民運人士共7人,本會發表聲明並提出3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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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O完整發言|香港自由六月 2024 台北遊行 —— 捍衛民主 台港同行

我們都知道最嚴峻的戰場是在運動結束後,後續該如何持續行動,不讓真相被時間被眾人遺忘,而此刻的香港正面臨中國與港府透過「法律」作為打壓言論自由的利器,身為長期關注司法與人權的司改會更應該站出來譴責香港政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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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坐牢就是爽爽過?!受刑人也要工作「拿薪水」!折紙蓮花、折紙盒可以領多少?

2015年,台灣出現首起監獄挾持典獄長事件。受刑人的聲明中提到:「既然你們要給我關到死,那是不是該讓我們有自主自給的能力?做了一個月的工作只有二百元,買套內衣褲都不夠,還要靠家人接濟,我們活的尊嚴都沒有了,還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殺』和『拚了』這條路。」

如今九年過去,在厚重聳高的水泥牆背後,監獄及看守所內的收容人每個月的勞動成果,是否獲得平等、符合人性尊嚴的對待了?

本集法會簡單介紹何為監所勞作金,勞作金的金額足夠受刑人負擔日常起居嗎?

影片重點:
📍什麼是監所作業勞作金?
📍勞作金有辦法負擔獄中的支出嗎?
📍受刑人的權益救濟該怎麼進行?
📍對坐牢的迷思

2023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明確指出勞作金相關制度有違憲及違法的情形,但法務部與矯正署不承認錯誤、拒絕改變。

2024年7月9日將進行受刑人勞作金過低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司改會和全律會司改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及北律人權委員會在此之前舉辦了一場關於勞作金的講座,希望可以拋磚引玉,促學界與民間工作者交流,以利後續改革之討論與推動。

現行法條規定,除罹病、戒護安全或法律特別規定,受刑人應參加獄中勞動,以落實其復歸社會之目的。然而監所中惡劣的生活條件及低廉的勞作金,離此復歸目的相去甚遠。

受刑人終有一天要回歸社會,倘若復歸之路持續崎嶇難行,我們如何能期待他們真正「更生」?關心受刑人的權益同時也是關心我們所處的社會,希望大家與我們一起關注監所議題,以及七月即將召開的勞作金憲法法庭!

延伸閱讀:
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勞作金過低案
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難以區隔的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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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人頭帳戶時代實務因應座談會|側記

司改會從2013年起關心人頭詐騙冤案及系統性人權侵害議題,已超過10年。

隨著《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單純交付帳戶罪的制定,到行政院最新推出、正在立法院陸續排審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與《科技偵查法》,我們一次次的望著天秤兩端的打擊犯罪和人權保障,在詐騙之國的困境中掙扎。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法院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來判斷行為人之交付帳戶行為是否成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此等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打詐有急迫需求,人頭詐騙所涉及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又該何去何從?

至此《洗錢防制法》修正施行即將滿一年之際,司改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社團法人臺中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南律師公會在台中、台南及台北分別合辦【後人頭帳戶時代實務因應座談會】。座談會邀請到實務界的律師、法官、檢察官,也邀請到學界的教授,共同就實務應如何因應此後人頭帳戶時代的困境一同討論。也希望有關機關在思索打擊犯罪的同時,切勿輕忽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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