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速審法》只是安慰劑

去年八月司法院突然端出速審法草案,重點有二。法官看到拖延十年以上的案件已經侵害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可以主動終結訴訟程序或減刑,此為其一。另一則是拖延六年以上,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超過三次以上的案件,原則上不能再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前者的批評是,縱然被告歷經十年以上的訴訟折磨,法官真的有那樣的道德勇氣,英明神武到直接終結已經長期延滯的案件,且如此一來等於斷了被告力爭無罪判決的可能性。這樣的規定只有宣示效果,幾乎不具操作實益,自然不可能幫助這群可憐的司法受害者。

後者的問題是,限制拖延六年,更審超過三次以上的案件當事人再提上訴,無疑是犧牲被告既有的上訴權,這是在清理積案,而非保障被告免於無能司法的迫害。

基於以上的思考,大批的法學者、律師及民眾連署反對官方版的速審法,並由民間司改會另行提出民間版的對案在立法院與主推此案的司法院抗衡。本週五立法院通過速審法的二、三讀程序,雖然把限制被告上訴這個最最侵害被告訴訟權益的條文刪除,代之以禁止或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上訴的規定,但因與法務部討價還價的結果提高了限制檢察官上訴的門檻,該條文適用的可能性極低,官民大戰八個月,人民只拿到幾個中看不中用的條文。而官方卻可以洋洋得意向各方宣示,他們重視案件拖延不決侵害人民的速審權的問題,還立了速審法。

可以想見,通過了不痛不癢幾乎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的速審法之後,司法院可以大幅緩解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壓力,案件卻依然在法院體系載浮載沈,真相與公道遙遙無期。

持平而論,我們和法務部一樣對於司法院只為拼搶業績執意通過草率的速審法表達遺憾。不過,與法務部不同的是,我們認為檢察官應該為其起訴案件的品質負責,若一再遭到法院判決無罪就不能無限制的上訴,拖延無辜被告的青春。只是,單單如此做顯然無法面對司法系統無效率沒有擔當的難題,司法院及法務部該做的是對於刑事訴訟制度全面性的體檢。具體的做法則是如民間版速審法所建議,成立一個涵括審檢辯學及民間代表的委員會,深入檢討案件拖延的根本原因,且提出具體對策,立法付諸實行。

另外,若不能儘速通過對草率馬虎的法官檢察官有監督甚至淘汰作用的法官法,訴訟制度再怎麼修改仍然可能流於紙上談兵。通過速審法只是虛晃一招,安慰效果十足,卻得不到療效。以上幾個改革方向,才是真正面對司法民怨的解藥,馬總統任期即將過半,再不付諸行動只怕時不我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