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反對官方版《民事訴訟法》修法連署記者會|邱顯智委員發言

支持召開公聽會

首先必須強調,大家的方向都是一樣的。司法院和司改會都一樣希望,我們的法院是有效率而且值得人民信賴的法院。但是,就是因為目標一致,才更需要點出不同的觀點甚至是盲點,一起把事情做得更好。今天司改會提出的相關問題,許多專家學者和律師公會也相當關心,但是在過程中未必能有機會參與、發聲。我也相信以大家的專業和經驗,一定可以提出更多寶貴的意見,幫助我們把制度更完善。

雖然這個案子委員會已經完成審查,但是事實上委員會也沒有說一定不能再開公聽會徵詢意見,各黨有共識沒有意見就好。我要提醒大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公聽會的規定,是要讓民間意見能盡量表達出來,而不是拿來限制民間意見的表達。

「限縮上訴權」需要堅實的事實審作為前提條件

草案最大的問題在於「限縮上訴權」,也就是刪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和「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這兩款事由。問題不是法條本身的理論完不完整或邏輯有沒有矛盾,而是有沒有關照到現實的需求。讓我提醒一下司法院,現在的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就已經限制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在上訴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了。但是為什麼既有的規定效果不好?如果限制當事人補充原本的攻防方法,或者就算顯失公平也是要禁止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難道就能解決這些問題?

讓我們先來思考一下第一審裁判維持率的問題。依據司法院從2011到2020年的統計資料,大約有百分之27、將近三成的民事事件判決,上訴後被第二審法院廢棄。而且有三分之一是被「全部廢棄」。也就是說,一審判決維持率其實有待加強。這些被廢棄的裁判,除了可能涉及到攻防方法有沒有適時提出之外,也可能涉及一審的判決品質或訴訟照料程度。在釐清相關原因之前,不應該直接大幅度緊縮人民於第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的機會,不然可能嚴重損害人民的權益,反而造成對司法的不信任。

第二,在訴訟上,確實有遇到藏招的情況,也就是有些當事人甚至律師會把重要的證據資料暗槓起來,等到二審才提出。甚至有些上級審法官,也曾經在法庭上表示,如果上訴沒有什麼新意,也就是沒什麼新的證據或事實呈現出來,那就維持原判決就好。但是,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主流?事實上,沒有一個理性的當事人希望自己「先輸後贏」,大家當然希望自己從一審就獲得勝訴判決。因此,與其從限制當事人上訴權的角度著眼,更需要的是先建立闡明和開釋的文化,讓當事人在第一審就知道要盡力提出攻防方法、聲請調查證據。

要讓整個第一審很紮實,不是只是靠通常沒有法律專業的當事人,而是需要法院和律師一起幫忙。這也是為什麼司改會的夥伴提到強化法律扶助機制和律師強制代理,也強調律師品質控管的問題。希望律師公會要發揮自律的機能,不能讓法律知識不足的當事人,因為不肖的律師而受害。

必須要再提醒司法院一遍:要限縮上訴權,採取非常嚴格的續審制,一定要先確保第一審是堅實的事實審。如果第一審沒辦法非常堅強紮實的審理,事實上我們就是用犧牲了司法程序發現真實和正義的實現來追求效率。

應該定相當期間補正上訴理由

非常遺憾,司法院竟然又用了為了避免延滯訴訟的理由,讓當事人委任律師提出上訴的狀況下,不用定相當期間補正上訴理由,就能直接駁回上訴。要提醒司法院,作業是需要時間的,不是委任律師之後,20天內就能馬上閱卷、寫好上訴理由、和當事人來來回回確認上訴理由書內容和遞狀到法院。而且一般人民的知識經驗未必足夠,當事人自己上訴後,常常有人以為寫了聲明就是有上訴理由,自己也搞不清楚有沒有具體寫上訴理由,甚至沒有留副本。這些都需要時間好好確認。

其實,在上訴費用的部分,也有類似的爭議。依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當訴訟代理人的話,如果沒有繳裁判費,法院可以直接駁回上訴。但是,這條規定事實上才讓法院節省一次命補正的程序而已,對於訴訟效率的效果非常有限。畢竟就只差一封信的時間,而代價是讓當事人喪失訴訟機會。除了可能讓正義沒辦法伸張,造成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糾紛,衍生其他訴訟,甚至引起人民對於司法機關的反感。這些問題不是我自己說的,是鄭玉波大法官說的。

因此,從比例原則的角度來看,既然這條草案規定的效益很小,成本極大,我認為條文根本就不應該這樣修。甚至如果司法院認為發函補正的程序有相當的成本,也可以來檢討訴訟費用的最低金額要不要調整。但根本不該用一個讓當事人喪失上訴權的大砲來打小鳥。